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丰都县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实施结果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49 [ 发文字号 ] 丰环罚〔2025〕4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15 [ 发布日期 ] 2025-09-22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49
[ 发文字号 ] 丰环罚〔2025〕4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9-15
[ 发布日期 ] 2025-09-22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秀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秀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E5N66H6G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新堤场村4组24号(自主承诺)

法定代表人:陈秀玲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2025年6月9日至6月13日,我局对位于丰都县名山街道新堤场村4组由重庆秀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租赁丰都县光明养殖有限公司养殖设施用于生猪养殖的场地及周边进行现场检查并经调查核实,发现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5年6月8日发生沼液袋被倒塌墙体压破致沼液泄漏突发事件后,未按《丰都县光明养殖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对泄漏沼液进行有效封堵,亦未对进入下游水体的沼液投加消减剂消除对水环境的影响,泄漏沼液对曾家沟河段造成污染,引发多部门应急响应,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达86650.35元,被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9日对你公司养殖场及周边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

2.2025年6月11日对你公司养殖场及周边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

证据1、2证明你公司发生沼液泄漏进入外环境的事实。

3.2025年6月10日市环境执法总队对何仕平经询问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4.2025年6月18日丰都环境执法支队对何仕平询问后制作的调查笔录壹份。

5.2025年6月10日市环境执法总队对许正伟询问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6.2025年6月18日丰都环境执法支队对许正伟询问后制作的调查笔录壹份。

7.2025年6月9日至11日期间在你公司生猪养殖项目附近拍摄的图片、视频资料。

证据3、4、5、6、7证明你公司于2025年6月8日发生沼液泄漏突发事件;证明你公司采取措施对泄漏沼液进行了收集处理;证明有泄漏沼液进入了下游水体。

8.丰都县光明养殖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租赁协议壹份。证明突发事件发生时,由你公司对案涉设施进行占有、使用、管理。

9.丰都县光明养殖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壹份。证明该养殖场发生污水泄漏事故后应封堵防止外流、物料进入水体时应投加消减剂消除对水环境影响。

10.2025年6月9日至6月13日期间在你公司下游曾家沟、小佛溪拍摄的图片及视频资料。证明政府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对进入水体的沼液进行处理。

11.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技术调查报告。证明你公司沼液泄漏事件被确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报告壹份。证明你公司沼液泄漏事件直接经济损失为86650.35元。

13.重庆秀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你公司在发生沼液泄漏后,未按应急预案要求全面落实应急措施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

对于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立案〔2025〕5号予以立案查处。2025年8月22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丰环责改〔2025〕3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完善应急设施、提升应急能力。2025年9月3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丰环罚告〔2025〕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将对你公司未全面落实应急措施,有效防止环境污染的行为处以17330元罚款,并对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了告知,同时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保障你公司行使上述权利。你公司在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指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复核认为:

凡是有污染物产生的单位,都应积极履行环境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积极有效的处置可能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突发事件。你公司在发生沼液泄漏突发事件后,虽然采取了措施对污染物进行了封堵收集、还林还田等应急措施,但仍有部分沼液进入下游水体,且未按应急预案要求投加消减剂以消除对环境的影响,最终引发了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上述事实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你公司应当对该起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开展环境科学研究,提供环境科技咨询的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后,独立对本次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形成的评估报告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其结论运用于案件处理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我局依法按评估报告认定的损失计算罚款数额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本次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你公司理应对相关单位予以积极赔偿,如你公司拒绝赔偿损失,有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追索。

你公司应以此为戒,及时完善应急池等环境风险管控设施、健全环境风险防控制度、储备相应应急物资,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

罚款17330元(大写壹万柒仟叁佰叁拾圆)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前联系70702533开具缴款码)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5012936000800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或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5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我要提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

乡镇/街道

无障碍

政策问答

政务新媒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