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2-00198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2〕10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7-07 | [ 发布日期 ] | 2022-08-31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2-00198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2〕10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7-07 |
[ 发布日期 ] | 2022-08-31 |
代淑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环罚〔20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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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代淑明
居民身份证:5123**********4879
地址:丰都县兴义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接群众举报,我局于2022年4月26日对你在丰都县兴义镇杨柳村三组投资建设的水泥制品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你实施了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20年5月投资2.1万元建设水泥制品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至今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4月26日对你投资建设的水泥制品加工场所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
2.2022年4月26日在你投资建设的水泥制品加工场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视听资料。
3..2022年4月27日对你所作的调查笔录壹份。
你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即开工建设水泥制品生产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对于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案〔2022〕11号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5月25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22〕12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环罚告〔2022〕11号)。要求你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建设污染防治措施并通过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或使用;同时告知了你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复核认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为尽可能防止或者减轻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危害提供了制度保障,必须予以严格落实。你在未取得环境影响批准书前,投资2.1万元擅自建设水泥制品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应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能主动承担责任,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执法机关查清事实,符合《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酌情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
罚款600元(大写:陆佰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人名称必须与本决定书一致,填写缴款人、收款人信息须包括括号及括号内内容)。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1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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