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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9167/2022-00199 [ 发文字号 ] 丰环罚〔2022〕1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24 [ 发布日期 ] 2022-09-01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9167/2022-00199
[ 发文字号 ] 丰环罚〔2022〕1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8-24
[ 发布日期 ] 2022-09-01

重庆紫光新科化工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环罚〔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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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紫光新科化工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93542319T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镇江精细化工园

法定代表人:钟举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我局在20219月至20225月间对你公司实施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为套取母公司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以支付2017年委托重庆基源环保科技公司处置危险废物后的欠款,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中将2020年以来你公司拆除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人为扩大,并提供此虚假台账应对我局监督检查,干扰了正常执法监管活动,破坏了危险废物管理秩序。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927日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壹份

2.2021927日你公司提供给我局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3.2022429日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壹份

4.2022429日在你公司提取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5.202257日对你公司付某现场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壹份

6.重庆紫光新科化工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危废处置数量误差的情况说明。

7.重庆基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情况的说明等证据为凭。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30793542319T

你公司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生产、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之规定。

对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案〔202213号予以立案调查2022729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2213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罚告〔202212要求你公司立即纠正虚假数据,加强拆除期间环境管理,严禁再次发生类似情况;同时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听证申请,于83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意见:一是计量装置拆除等客观原因导致危废数量估算偏差,并无主观弄虚作假的故意;二是公司无资金来源,经济困难,且未对环境造成影响。综上所述,你公司请求免于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

你公司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中人为扩大危险废物数量,干扰了危险废物管理秩序,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你公司提出危险废物数量估算偏差无弄虚作假故意与事实不符,经济困难也不是免除法律责任的法定事由,故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你公司能主动配合调查,积极落实整改,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符合《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你公司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

罚款60000元(大写:万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人名称必须与本决定书一致,填写缴款人、收款人信息须包括括号及括号内内容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公司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28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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