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2-00197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2〕9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7-07 | [ 发布日期 ] | 2022-08-30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2-00197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2〕9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7-07 |
[ 发布日期 ] | 2022-08-30 |
丰都县瑞声养殖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环罚〔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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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丰都县瑞声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你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30MA5YNUP976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兴义镇******
法定代表人:殷中祥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我局于2022年4月19日对你合作社位于丰都县兴义镇双桂场村3组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合作社常年存栏肉牛80余头,于2022年1月份将牛粪收集池本用于转运牛粪的泄污口用作粪污还林阀门擅自打开,大量半固态牛粪通过地表进入下方橘子树林,流经地表形成污染带且在林内留存约15吨未消纳的牛粪,形成环境安全隐患;圈舍外排污管道破损未及时修复,污水溢流进入外环境,对下游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经对养殖场下方100米山水沟水体进行采样监测,化学需氧量为137mg/L,氨氮18.1mg/L,总磷6.76mg/L,总氮23.5mg/L,远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对下游水体造成了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4月19日在你合作社所作的检查(勘察)笔录壹份。
2.2022年4月19日在你合作社拍摄的视频及图片资料。
3.2022年4月24日对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殷某所作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4.丰环(监)字[2022]第SYZD04监测报告。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30MA5YNUP976)。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对于你合作社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案〔2022〕10号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5月31日向你合作社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22〕11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罚告〔2022〕10号)。要求你合作社采取措施保证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粪污处理设施发挥正常作用,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同时告知了你合作社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合作社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复核认为: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所有排污者均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确保周边环境安全。你合作社不但应该建设满足饲养要求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还应该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你合作社将本应在清运养殖粪便时才开启的泄污口用作阀门擅自开启进行粪污还林作业,大量粪污进入外环境,同时圈舍外输送粪污的管道破损后不及时修复,任凭污水泄漏入外环境,上述行为导致附近水体遭受污染。你合作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局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处以:
罚款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人名称必须与本决定书一致,填写缴款人、收款人信息须包括括号及括号内内容)。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1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合作社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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