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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46J/2025-00094 | [ 发文字号 ] | 丰人社监理〔2025〕1号 |
| [ 主题分类 ] | 劳动、人事、监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18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5 |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46J/2025-00094 |
| [ 发文字号 ] | 丰人社监理〔2025〕1号 |
| [ 主题分类 ] | 劳动、人事、监察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18 |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5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处理单位: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37250B
法定代表人:胡建波
单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1号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余清贵、杨维凤、陈燕、秦江、何晓利、殷杰、方君成7人劳动报酬共计201661.85元(贰拾万壹仟陆佰陆拾壹元捌角伍分)的行为,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邮寄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丰人社监令〔2025〕52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7名工人工资,并将上述指令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重庆市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单位逾期未整改。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申请表、项目工资欠付表、项目监理会议照片、重庆市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相应送达回证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以及第三十条“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一、足额支付:1、余清贵劳动报酬57845.85元;2、杨维凤劳动报酬22290元;3、陈燕劳动报酬21610元;4、秦江劳动报酬28476元;5、何晓利劳动报酬19630元;6、殷杰劳动报酬25210元;7、方君成劳动报酬26600元;劳动报酬共计201661.85元。
二、按照应付劳动报酬金额的50%的标准分别向:1、余清贵加付赔偿金28922.92元;2、杨维凤加付赔偿金11145元;3、陈燕加付赔偿金10805元;4、秦江加付赔偿金14238元;5、何晓利加付赔偿金9815元;6、殷杰加付赔偿金12605元;7、方君成加付赔偿金13300元;总共加付赔偿金100830.92元。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286号511室
联系人:李雨筑、陈红
联系电话:023-70616451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