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2025年2月19日在丰都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丰都县人民政府县长 唐守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24年工作回顾
202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现代化美丽丰都建设强基固本、聚势谋新的一年。一年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面对艰巨繁重的发展任务,面对54天高火险期、52天迎峰保电、9轮强降雨等困难挑战,我们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市委六届历次全会和县委工作部署,坚持稳进增效、除险固安、改革突破、惠民强企工作导向,发扬“三牛”精神,突出“实干为要”,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呈现稳中有进、积极向好的态势。全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28.4亿元,增长6.6%,增速居全市第5。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8%,增速居全市第2。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5.7%,增速居全市第7。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实现30.2亿元,增长9.3%。较好完成了县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
——工业发展破茧起势。巧用资源+能源,三个百亿级工业项目带动有效投资加速放量。投资103亿元的栗子湾抽水蓄能替代水源吕家沟水库完成验收、年度投资任务完成率达132%,投资200亿元的玻纤及复合材料项目高效推进、配套石灰窑线项目完成基桩建设,投资96亿元的特铝新材料项目拿地开工,全年完成工业投资46.2亿元,增长57.8%,增速居全市第4。《“产业牵引资源”发展机制,撬动两个百亿级先进材料项目落地山区库区》案例入选全市经济领域最佳实践案例。
——改革开放活力彰显。攻关7年的水天坪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获准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多式联运班车成功开行,水天坪码头开港营运,新拓展外贸国家和地区13个,带动进出口总额增长87.5%、增速居全市第4。养老服务、水网建设等5项工作获市政府激励。矿山生态修复、应急广播救援等4个案例获评国家级优秀案例。新农人学校获评全国农广体系农民教育培训典型校。中央改革办单篇刊发推介家庭教育互助会典型做法。
——文化旅游出圈出彩。“巴渝神鸟”走出国门,“凤鸣平都”雕塑在瓜纳华托城市广场永久落成,“丰都面具舞”首登世界级节会—墨西哥亡灵节,30个国家137家知名媒体竞相报道,周访问量破亿。戏牛舞等非遗项目亮相“村超”、热度跻身抖音热搜榜全国第3,《石工号子》登上全国乡村文化展演舞台、C位演出。丰都庙会首创夜间巡游火爆出圈,接待人次、综合收入实现翻番。入选全国县域旅游发展潜力百佳县、文旅融合竞争力百强县。
——风险防控有力有效。全力管控债务风险,置换高息债务30.7亿元,压降融资成本3.4亿元,盘活存量闲置国有资产57亿元,回收资金29亿元,综合债务率下降28个百分点。积极应对高温晴热、极值暴雨等风险挑战,连续82个月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领域实现“零”亡人目标。连续两年获评“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2024年继续达到创建要求,经验做法入选全国“枫桥经验”培训课程。
一年来,我们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发展大势,鼓足干劲、赓续前行,全力以赴稳基础、强韧性、增潜能。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重大战略落实有力。积极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迭代丰都“四张清单”240项任务,更新18份合作协议,承接川渝通办事项355项,办理3511件,在全市率先开展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联动南充深化农业科技合作,打造提质固氮耦合关键技术试点示范。深度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与涪陵海关建立常态化、全方位合作关系,成功申报外贸“改革试点基地”1个、“排头兵”企业2个,出口基地备案提升至10个,完成运输标箱125个、增长18%。落地全市首笔“西部陆海新通道肉牛产业绿色跨境贷”,“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经验做法获评全市优秀实践案例。全力加速数字重庆建设。归集数据3854类1003万条,接入感知资源48类22.1万个,建成视联网点位97个,县乡两级中心全面建成、实战实用。序时推进19个“一件事”应用场景建设,2个应用纳入区县“一本账”。“企业入统升规智管”实现“一地创新·全市共享”,入选全市数字重庆建设典型案例。
(二)重大项目建设提速。基建投资再创新高。高铁、高速项目推进全线领跑,渝万高铁首桥在十直率先合龙,垫丰武高速控制性工程下坪隧道双向开挖。横五路等36个项目开工建设,滨江生态廊道等16个项目建成投用,完成投资71.4亿元、增长32.3%。招商引资提质增效。年产100万头生猪及精深加工全产业链、玻纤复合型材料下游产业链等项目成功签约,合同引资176.8亿元,到位资金46亿元、增长17.2%,外商直接投资实现“零的突破”。红心柚大健康等39个签约项目落地开工,金籁二期、垃圾焚烧发电等5个项目建成投产。发展后劲持续增强。城市供水保障提升等29个项目获批“四类资金”21.4亿元,龙河东污水处理厂、峡南溪立交桥等220个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储备库,储备投资886.3亿元。争取到位各项资金62亿元,创近年新高。
(三)食品加工聚链成群。生产链不断壮大。申城金鸡产业园有效盘活,12条牛肉精深加工线满产达能,13个技改数改项目新增加工能级12万吨,新投产麻辣鸡、辣椒等加工项目5个,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值实现63.1亿元。销售链全面拓展。组织企业走进墨西哥、香港地区,首次实现牛肉出口2000万元,牛肉进口、榨菜和藠头出口稳定保持全市第一。举办恒都原切牛排“爆品”发布会,带动年销售额达18.2亿元。品质链持续提升。新增有机食品1个、绿色食品7个,成功发布丰都麻辣鸡团体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恒都冰鲜牛肉通过香港食环署品质认证,“丰敦”、“光明”肉类储备库获评全市首批保供能力提升项目。服务链持续优化。推出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奖励扶持八条措施,撬动全产业链获贷12.8亿元。实施“十百千”人才计划,回引国内外高学历“企二代”6人管理父辈企业。
(四)“和美乡村”更加靓丽。底线红线有效筑牢。牢牢扛起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7.5万亩,“非粮化”整治7100亩,粮食播种100.8万亩、产量达6.7亿斤。建成双龙万亩“菜篮子”战略物资保供基地。动态消除“两不愁三保障”问题78个,新识别监测对象351户1182人,风险消除413户1152人。到位水利部定点帮扶、东西部协作、河北对口支援资金5亿元,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帮扶集团和巴南、荣昌帮扶协作进一步走深走实。产业效益稳步提升。新培育新农人3042名、发放“新农人贷”2.9亿元,新发展共富农场91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均经营性收益稳定在10万元以上。新发展专业合作社31家、家庭农场11家。乡村建设步伐加快。新(改)建农村公路100公里,安装生命护栏300公里,新建农村户厕1000户,栗子建龙村获评全市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五星级示范村”。
(五)城市活力加速释放。城市人口更加集中。加速推进“小县大城”试点,推动7102名群众进城安家,带动商品房销售1250套,配租廉租房113套,规模化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16.1万亩。城市品质更加宜居。宏冠、久桓等四代住宅开工建设,全季、麗枫等大型连锁酒店挂牌营业。丰都图书馆等“城市大件”建成投用,育才中学配套道路、汇南连接道顺利通车,高铁新区建设稳步推进。完成海绵城市建设6.5平方公里,提质改造山城绿道2.6公里、街头绿地5.2万平方米,新增城市绿地10万平方米。“朝夕摊位”、“车轮上的夜市”让城市更具“烟火气”。城市运行更加优化。焚烧炉渣综合处理项目竣工投产,关停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2个。改造老旧小区153个410万平方米,增设电梯210部,更新改造城市燃气管网179公里,为2.1万户家庭筑牢用气安全屏障。
(六)文旅融合亮点纷呈。提质打造龙头景区。建成南天门等特色项目20个,打造孟婆庄、南游集市等消费场景30处,名山景区获评全市非遗和旅游融合发展优秀案例,南天湖景区入选全国12条冰雪旅游精品线路之一,全年接待游客人次、旅游综合收入分别增长7.5%、6.1%。迭代升级文旅业态。创新“夜游酆都城”,打造“秋在包鸾”、仁沙书香陶家坪、江池稻鱼研学园、青龙茶文化体验馆等农文旅融合示范点,培育度假酒店、特色餐饮等市场经营主体110家,上线运营“丰都民宿”品牌10家,新增文旅规上企业4家,产业增加值达24.3亿元、增长11%。持续擦亮文旅品牌。“巴渝神鸟”文创入选“重庆好礼”外事礼品,丰都麻辣鸡入选“渝味360碗”头碗菜。接续举办祈福文化节、冰雪旅游季等活动,雪玉洞景区通过市级标准化服务示范项目验收,狮子山获评市级森林康养基地,董家杜氏庄园成功创建AAA级旅游景区。
(七)改革创新蹄疾步稳。“三攻坚一盘活”成效初显。国企改革重组为两级架构,退出平台公司11户,压降法人26户,止损治亏完成率100%,资产负债率降至41.7%。率先完成政企分离,18户涉改企业脱钩、监管、安置实现100%。优化形成“工业园区管委会+运营公司”一体化运行机制,开设园区规资所、企业服务中心,盘活闲置土地1600亩、标准厂房5400平方米。综合改革稳步推进。落户西部首家林业专营支行,完成林权抵押贷款授信18.7亿元、投放5.4亿元。完成全市首例跨区县水权指标交易。“双倍增”行动新增高新技术企业8家、科技型企业180家,全社会研发投入3.5亿元、增长11.3%。营商环境持续优化。高质量办理“民呼我为”事项9201件,满意率居全市区县第1。深化“一网通办”、“一窗综办”服务,推动72件“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地应用。推动“公开透明、公平普惠”网上政府建设,依法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2万条。全面推行组团式服务、“企业宁静日”等制度,解决企业诉求1396件,新增减税降费12.7亿元。“1号茶叙日”、“三廉并举”获评全市清廉市场建设优秀实践案例,信用助农入选全市信用应用场景试点。
(八)生态屏障更加牢固。打好蓝天保卫战。开工建设东方希望节能技改项目,建成投用龙璟纸业节能改造、龙河路空气质量监测站项目,全面完成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排查,空气优良天数达344天,PM2.5平均浓度连续3年下降。打好碧水保卫战。整治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298个,升级改造城镇雨污管网21.3公里,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厂(站)7座,全面完成58条农村黑臭水体整治销号。建成投用碧溪河水环境生态修复工程,新建社坛、永兴污水处理一体化设施6台,水质达标月数同比翻番。打好净土保卫战。完成紫光化工遗留污染物处置,修复镇江园区土壤706亩。建成投用山水林田湖草沙项目21个,生态修复矿山7.7公顷,建设“两岸青山·千里林带”3.8万亩,创建“无废细胞”27个,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41.7%,秸秆利用入选全市典型案例。高质量完成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销号,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序时进度100%。
(九)民生保障更加厚实。就业保障持续加强。联动枣庄等地共建就业创业联盟,建成投用社区工坊37家,新增城镇就业6115人,发放创业贷款7304万元。树人成功创建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教育事业提质增效。水天坪幼儿园全面竣工,职教中心市级“双优”建设通过验收,9所学校入选全国课程改革等实验校。原创《家教有方》等4门共育课程入选全国案例,校家社协同育人实践领跑全市。36条“学生号”公交专线常态运行。医疗体系全面升级。重医附一院丰都医院正式运行、肿瘤放疗中心建成投用,中医院城西院区启动改造提升,妇幼保健院成功晋级二级医院,三合卫生服务中心通过甲级基层医疗机构评审,每千人拥有病床9.4张,超全市“十四五”建设目标。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圆满承办世界力王争霸赛、全国瑜伽大赛等3场国家级赛事,顺利举办第五届县运会,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200余场,包鸾成功创建全市首批公共文化服务示范镇。民生保障兜紧兜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分别达98.8%、53%。兜底保障7.9万人2.4亿元。创新老年食堂可持续运营机制改革,入选全市优质(满意)老年食堂34个、居全市第1。家庭教育互助会入会留守儿童7349名、覆盖90%以上。开工龙河新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952套,完成保交房项目6个290套。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电诈、涉未等重点案件有效遏制,社会大局持续平安稳定。
各位代表!千头万绪的事,说到底是千家万户的事。过去一年,我们始终坚持“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全面完成10件重点民生实事。新增老旧小区停车位2010个。新(改)建小型移动公厕20座。整治城区外墙瓷砖4.5万平方米、背街小巷环境2.1万平方米、老旧小区化粪池14座。建成劳动者港湾3个。开展互助教育活动6500场次。为2.5万名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免费接种HPV疫苗10497剂次,开展孕优检查2194名。
各位代表!汗水浇灌收获,实干笃定前行。过去一年,我们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持续提高政府系统党的领导力、组织力、执行力。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工作,自觉依法接受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275件、政协委员提案174件,按期办复率、办理满意率均达100%。全面推动廉洁政府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营造廉洁从政、干净干事的良好氛围。与此同时,民族、宗教、档案、保密、机关事务等工作扎实推进,工会、青年、妇女儿童、残联、科协、工商联、红十字等事业加快发展,审计、统计、国防、消防、退役军人、双拥等工作迈出坚实步伐。
各位代表!成绩来之不易,工作难中求成。过去一年,我们在困难中承压奋进,在挑战中逆势而上,我们风雨同舟、并肩前行,一起战高温、抗洪涝,一起促改革、谋发展,一起防风险、保民生,交出了一份质量高、成色足的答卷。成功入选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国家级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试点县、全市首批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等级培训试点县,发布“丰收之都”区域公用品牌,南天湖景区获评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工业园区获评全市食品及农产品加工“十佳”园区。圆满承接农业农村部“全国首张乡村文化地图”发布会、全市基础教育扩优提质现场会、全市老年食堂改革会等7场国家级、市级现场会议,丰都在全市大会上经验交流发言77次。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家庭教育互助会、专门教育、法治政府建设等经验做法被主管部委、主流媒体报道推介。
各位代表!时间是最伟大的书写者,总会忠实地记录下奋斗者的足迹。回望过去一年,我们更加清晰地感受到:每一步正确方向的坚定前行,都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每一次重要环节的关键突破,都凝聚着85万丰都人民的辛勤汗水。每一份成绩的取得,是党中央战略部署和新重庆建设全面推进产生的综合效应,是县委带领全县广大干部群众万众一心、奋勇拼搏的必然结果。每一位奉献者都值得尊敬,每一位奋斗者都值得点赞!在此,我谨代表县人民政府,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向驻丰的中央及市各单位、部队,致以崇高敬意!向为我们奠定坚实基础的老领导、老同志,向关心、支持、参与丰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
各位代表!望天高而振翅,知不足而奋蹄。回望2024年度工作,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等指标不及预期,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西部陆海新通道、推进数字重庆建设等任务还需接续努力。这反映出工作中存在短板与亟待提升之处,主要表现在:市场预期相对偏弱,民间投资、居民消费等有效需求释放不足;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任务较重,现代化产业体系和集群生态需加快完善;城乡公共服务均衡性仍需加强,教育、医疗、养老、托育等方面仍有不少难题需要破解,等等。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将正视差距、积极作为,全力推动丰都高质量发展跃上新台阶。
二、2025年工作安排
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纵深推进现代化美丽丰都建设的重要一年。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市委、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稳进增效、改革创新、除险固安、强企富民工作导向,加快构建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抢抓国家超常规宏观政策机遇,着力提振信心、扩大内需、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持续巩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不断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打牢基础。
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5%、争取实现更好的结果,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左右,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7%左右,城镇新增就业6000人以上,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5%、7%以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6%左右。
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关键在干,关键在落实。我们将坚定信心、乘势而上,努力在九个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抢抓战略机遇,展现丰都新作为。坚持从全局谋划一域、以一域服务全局,发挥区域重大战略叠加效应,推动取得更多实质性进展、标志性成果。
主动干好“双城大事”。深化“十项行动”。迭代更新“四张清单”,全面完工栗子湾抽水蓄能电站3条施工道路,完成高铁新区交通枢纽夯基工程。落实55项改革政策。用活各类增量政策,深化企业减税降费、新农人培育提升等22项特色政策,落实“十大便捷行动”39项举措,推动34类川渝电子证照互认共享。用好32个合作平台。深化与南充、达州等地协同发展,组建文旅商多领域联盟,推进长江文化公园(丰都段)等项目建设。探索科创载体共建共享机制,用好“天府农科”展销平台,推动科技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全面激活“通道经济”。深度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积极参与“百团千企”国际市场开拓计划,拓展特色农产品、电子元件等对外贸易。加快建设集疏运通道枢纽,常态化开行西部陆海新通道公路班车、长江水运集装箱班轮,完成货运标箱120个以上,进出口总额突破5亿元。提速打造区域交通枢纽。全面交付渝宜高铁(丰都段)先行用地,贯通渝万高铁(丰都段)隧道,开工垫丰武高速34座桥梁、14条隧道、2处互通等控制性工程。积极推进水天坪铁路专用线、水天坪码头技改扩建等前期工作。加快构建县域交通网络。开工建设南天湖高速公路,完成长江三桥连接线前期工作。推进全国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市级“邮运通”试点县建设工作。
加快推进“数字重庆”。夯实数据平台底座。打通各应用与数据平台接口,数据治理合格率100%。充分利用DeepSeek等前沿工具,提高政务服务、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等领域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力争贡献2个以上AI智能体能力组件。提升中心实战能力。持续完善板块、跑道、子跑道体系,推动风险点全面落图、实战实用。探索公安“110”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与治理中心全面融合。增强数字化履职能力。推动核心业务全上跑道,贯通市、区县应用245个以上,入账特色应用2个以上,实现“一地创新·全市共享”应用1个以上。
(二)聚焦“2+3”现代工业体系,增创产业新优势。坚持将工业作为“举旗产业”,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发挥比较优势,着力打造500亿级的先进材料产业和300亿级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
聚焦特色产业补链强链。培育先进材料产业。推动玻纤项目一期30万吨生产线基本完工、特铝新材料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布局玻纤用高岭土和玻纤门窗、风电叶片等上下游配套产业,新增投资20亿元以上。壮大食品加工产业。拓建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园,推动恒都食品扩能提产,投产红心柚大健康等项目,开工东方希望生猪项目,新培育引进规上企业5家,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值突破70亿元。拓展发展特色产业。开工回山坪扩建风电、南天湖风电等项目,培育消费品制造和电子装备等特色产业,启动龙璟三期、纳米生物肥等项目前期工作,推动长源机械扩能等4个项目建成投产。
推动园区平台强基提质。强化发展基础。设立产业研究院,谋划建设铝基、镁基、钙基循环经济产业园,瞄准福寿产品等特色产业,推动社坛、保合、名山工业集聚区建设,开展化工园区建设前期论证工作。开工涪陵白涛至水天坪天然气管道等能源项目,完善玉溪、镇江组团污水处理厂、道路等基础配套设施,建成标准厂房4.5万平方米。优化服务平台。全面落实涉企政务事项帮办代办机制,积极推进智慧园区体征指标采集及模块建设,构建高效能、智慧化园区企业服务平台。提升发展质效。盘活闲置土地、问题土地500亩以上,力争规上企业亩均产值增长5%,启动创建丰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
促进招商引资高效精准。锚定目标专业招商。优化资源招商、链条招商、产业生态招商、以商招商等多元招商模式,扎实开展情感招商、驻地招商,落地“大而强”、“小而美”项目20个,到位资金45亿元以上。立足资源精准招商。持续深化“找矿行动”,立足高钙灰岩、白泡石、白云石资源禀赋,做强上游支撑,围绕玻纤及复合材料和钙基材料领域精准招商、靶向招商。聚焦优势特色招商。深化“新能源+天然气+产业”绿色发展模式,盘活岸线码头等优势资源,持续壮大轻合金、绿色建材、锡箔纸、石材加工等产业,力争落地镁铝合金产业、玻纤下游产业、赤泥综合开发利用等项目10个以上。
(三)深度融合发展,打造文旅新高地。深化二次创业,挖潜力、补链条、兴业态,加快打造世界文化旅游目的地。
推动景区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大名山景区。谋划打造“酆都神话城”,启动“三生三世”等沉浸式产品建设,加快建设旅游码头、集散中心等重大项目,全面构建大名山景区新格局。提档升级南天湖度假区。启动建设玻璃水滑道、高山缆车等体验项目,大力实施景区医院、厢坝场镇基础设施等补短板项目,加快推动智能停车楼等续建项目,联动武隆仙女山、涪陵武陵山打造精品旅游环线。提质升级景区景点。推动九重天、雪玉洞、牛牵峡、石里红枫等联动发展,推进太平坝度假区、三建保家楼、董家杜氏庄园等景区景点提档升级,加快开发玉带山至轿子山旅游区。创建全国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
推动旅游串珠成链。创新美食推广。持续开展美食评选,推出丰都福宴,推广丰都“38道招牌菜”,打造一批麻辣鸡、糊辣壳等特色美食旗舰店。升级住宿品质。实施高品质住宿设施升级工程,新增度假酒店、特色民宿、农家乐等100家。优化旅游交通。深化实施“城景通”、“景景通”工程,启动打造马厢路示范旅游公路,开通“丰都旅游快线”,完善旅游停车场等配套设施。
推动业态创新融合。深化祈福游内涵。升级五云楼等祈福场景,策划福寿用品产业生态,建成福寿用品市场体验销售中心,推出定制化纪念品与祈福仪式。点亮夜间游经济。以“夜游酆都城”、夜游南天湖为重点,丰富夜间经济业态,打造夜间美食街区,全力创建国家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发展康养游产业。推动太平坝、都督等一批高山康养区改善度假条件,丰富度假业态,打造康养产业链。推动运动游发展。加快建设南天湖户外运动基地,接续举办球类、棋牌类等国内品牌体育赛事,引入低空观光飞行等项目。
推动营销创新突破。推广文旅形象。积极与影视游戏等领域跨界合作,探索短剧宣传新模式,发布爆款短视频3条以上,进入抖音“重庆榜首”3次以上。擦亮文旅品牌。高水平办好丰都庙会,精心打造“目连救母”、“阴天子娶亲”等节目,推动非遗作品深度融入民俗文化,持续举办南天湖避暑音乐季、冰雪旅游季等营销活动。扩大文旅市场。深化丰都庙会—墨西哥亡灵节文化交流,积极与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城市缔结友好城市。选派丰都“文旅推介官”强化宣传营销,力争接待游客340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150亿元,入列全市旅游名县创建名单。
(四)聚焦“小县大城”,推进城镇化新发展。抢抓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国家级试点机遇,一体推进城市形象定位、功能补位、环境升位、品质进位“四位同升”。
高品质塑造城市风貌。提升城市“水脉文脉”。提速推进横五路、长江二桥下穿道建设,完工龙河三桥桥墩、龙河人行桥主体工程,统筹融入城市文化标识,打造滨水空间丰都样板。深化城市提质行动。完工龙河生态廊道(二期),新建城市绿化带20公里、城市绿道2公里,改造口袋公园2个,新增城市绿地8万平方米。完善城市功能体系。完工投用废弃家具消纳场,创建垃圾分类先锋单元20个。启动公交首末站、港湾式公交站建设,推动县城周边30公里范围内公交线路全覆盖。系统推进15分钟高品质生活服务圈建设。
高效率推进人口转移。加速推动搬迁进城。构建“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新机制,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农人、社会资本合作,持续推进菜园地、林地、宅基地“三块地”变革,盘活闲置土地800亩以上,力争完成征地搬迁、避险搬迁1300人。扩大完善住房供给。实施房地产高品质发展“八大提升行动”,加快推动宏冠、久桓、景典龙都高品质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商品房25万平方米、销售30万平方米。探索专项债、专项借款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供给,压茬推进龙河新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优化进城居民保障。创新住房安置等4类普惠性政策,建设“新市民之家”,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8000人,力争城镇化率提升至53.5%。
高标准实施城市更新。提速宜居城市建设。坚持“留改拆增”并举,改造滨江东路、水天坪等老旧小区39个68.9万平方米,整治脱落外墙砖2万平方米,更新改造老旧住宅电梯17部。加快韧性城市建设。开展城市地下管网和地下综合管廊升级行动,改造供排水管网50公里,海绵城市建成率达52%。开展化粪池管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老旧化粪池40座,安装智能化监测系统80处。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收集“城市生命体征”指标3784项,无缝衔接基层智治平台,全过程各环节监测城市“生命体征”。全面推广“渝畅停”一体化智慧停车,城区129个停车场、1.2万个泊位全量接入平台。
(五)深挖需求潜能,激发增长新活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实施提振消费行动。建好消费载体。引进知名品牌大型餐饮,力争落地投资5亿元的汽车专业市场项目,盘活久桓酒店,推动龙街开街运营,培育限上企业35家,创建龙城香街市级美食街。培育消费业态。发展首发经济、银发经济等新业态,完成商旅文体融合发展试点。打造麻辣鸡、榨菜电商产业园,引育跨境电商企业1家,落地电商行业龙头企业1家以上。激发消费动能。推进家电、家居、汽车、电动自行车、3C产品等消费品以旧换新(购新)补贴支持政策,组织企业参加西洽会等重大节会,举办麻辣鸡等品类消费节,加快打造内外贸一体化示范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重点县。
实施项目建设行动。紧盯进度推动项目。加快推进飞龙水库等重点项目,实施百亿级项目4个、十亿级项目10个、亿元级项目40个以上。积极吸引社会投资。动态更新民间投资重点领域备忘录,鼓励民营企业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力争民间投资达到85亿元、增长15%。多措并举保障项目。抓住国家政策红利叠加释放机遇,大力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国债、地方专项债等上级资金,确保到位金额只增不减。紧扣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谋划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力争新投资入库500万元以上项目150个,在库项目总投资超过1200亿元。
实施强企育新行动。加速企业培育。提质升级三合中小企业孵化园,培育“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10家。新增“四上”企业45家,新发展市场经营主体4500家。推动企业提质。深入研究产业链和产业生态,引进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或专利5项,培育“专精特新”企业3家,获批高新技术企业贷款3亿元以上、知识价值信用贷款1亿元。围绕“丰收之都”区域公用品牌,打造“恒都牛肉”、“乡姑榨菜”、“叁石哥麻辣鸡”等一批优质专用、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子品牌”。助力企业出海。建成投用水天坪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推进仓储网络海外布局,培育外贸实绩企业2家,力争自贸联动创新区纳入全市试点。
(六)接续“农业创优”,绘就乡村新画卷。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千方百计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
构建优势产业体系。厚植“一主两辅”原料端。建设肉牛和家禽产业集群,推动金鸡项目满产达能,肉牛存出栏12万头、7万头,家禽出栏量突破1200万羽,榨菜种植面积稳定在28万亩以上。深耕利益联结共富端。巩固“共富农场”成效,扩面“新农人贷”、“共富贷”等金融产品,争取将肉牛收益保险纳入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培育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2家、专业合作社4家、新农人1500名,共富农场稳定在300个以上。升级农业服务端。建立完善三级社会化服务体系,打造县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设立区域为农服务中心6个、服务10万亩以上。上线丰都肉牛产业大脑,启动农业知识库建设,“丰都牛”基础群、渠溪黑猪种群达到500头、450头以上。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力争农业生产信息化率达32%。畅通农村物流体系,农产品电商网络年零售额突破33亿元。
牢牢守住底线红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建立问题核查“双向交办”机制,走深走实“雨露计划”等政策措施,拓宽农村低收入群体增收渠道,积极推进各类风险隐患动态清零,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统筹推进定点帮扶、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集团帮扶。扛牢保障粮食安全重任。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确保粮食生产面积稳定在100.5万亩、产量稳定在6.67亿斤以上。从严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强化规划统筹、空间协同、制度完善、数字赋能,确保106.81万亩耕地只增不减。
加快建设“和美乡村”。壮大村集体收入。深化“三资”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规范运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力争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均经营性收入突破30万元。优化乡村“硬件”。开工建设映山红水库、刀溪大桥等农村基础公共设施,推动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一亩成一亩”,新建农村户厕1000户、公厕14座,改扩建农村公路100公里。改善乡村风貌。扎实推进“十百千万”工程,建成和美乡村先行村10个、农旅融合示范点1个,推动包鸾建成市级巴渝和美乡村引领镇。持续推进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工作。
(七)聚焦改革创新,集聚发展新动能。用好改革“关键一招”,破除发展制约、提升发展能级,向改革要动力、向创新要活力。
推动国企改革提升。巩固改革成果。推进国有企业“三改一加强”,整合业务、转型平台,退出融资平台4家,提升造血能力。优化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完成县属国企监事会改革,完善董事会建设。提升竞争能力。制定“一企一策”降本增效措施,确保利润增长5%以上。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机制,常态化开展国企领导班子运行质效评价。完善监管体系。强化国企资产监督管理,接入“国资智管”应用服务,打造投资监管、财务监管、产权管理、风险预警应用场景,实行全量穿透式监管。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支持协调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推动融资放款时间缩短3个工作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合作机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减负增效。梳理规上企业5类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制定17类企业联合执法重点事项,落实“企业宁静日”制度,帮助企业专注经营生产。优化提升服务质效。推进“一网通办”、“一窗综办”改革,优化“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准确把握职能定位,运用DeepSeek等人工智能工具,推动新时代政务服务公开工作提质增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落实“常态化三服务”机制,深入开展“1号茶叙日”等活动,深化“综合查一次”工作机制,做好损害营商环境问题典型案例归集处理和通报工作,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满意度达到95%以上。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培育创新发展动力。完善企业后备库,梯度培育高新技术企业3家、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1家、创新研发平台3家以上。加强科技企业融资支持,确保研发投入增长10%。提升科技攻关能力。聚焦重点和主导产业,出台科研项目管理、科技攻关“揭榜挂帅”等政策,攻关一批技术难题,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开发共享,力争创成国家创新型县。增强创新发展活力。加快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完成“十百千”人才计划任务,选派科技特派员160名,培训各类技术人才3000人以上。接续创建质量强县,新增发明专利授权10件。
(八)守好绿水青山,打造生态新名片。坚持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健全以治水治气为牵引的“九治”生态治理体系,全面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深入推进“三大保卫战”。让“气质”更佳。完成东方希望超低排放改造,创建绩效分级B级企业2家以上,空气优良天数稳定在340天左右。让水质更优。持续深化“河湖长制”,全面完成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推进碧溪河综合治理,新建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4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达80%以上,成功创建农村黑臭水体“清零”示范县。让“颜值”更靓。实施城市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管控项目,重点建设用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100%。扎实开展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确保按期销号。
加快绿色转型发展。建设清洁能源基地。加大可开发清洁能源普查论证力度,推进风电、光伏项目建设,新能源新增装机容量7万千瓦。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融入全市碳排放交易市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构建绿色生产方式。引导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新增公共充电桩30个,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95%。编制林业碳汇发展规划,巩固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成果,优化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提升绿色贷款总量。
提升城乡风貌品质。坚持河湖系统治理。推进渠溪河等中小河流治理,提质建设“两岸青山·千里林带”3.5万亩,成功创建包鸾河市级幸福河湖。加强防治体系建设。接续实施峡南溪库岸防护工程,生态修复关闭矿山5公顷,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0平方公里,自然岸线保有率89%以上。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坚定不移落实长江十年禁渔,林业有害生物受灾率控制在2.8%以内。深化“无废城市”创建。完善生活垃圾集运处理体系,创建“无废细胞”20个,废弃农膜回收利用886吨,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43%以上。
(九)坚持民生为大,创造高品质生活新篇章。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把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的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实施就业服务提质工程,开展“职引未来,就在丰都”就业攻坚行动,系统打造帮扶车间、社区工坊、零工驿站,开展职业培训3000人次,发放创业担保贷款5000万元,新增城镇就业6000人。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开展低收入人口就业攻坚促增收行动,推动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
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深入开展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建成投用培元中学,推进2所小区配套园移交办园,公办在园幼儿占比60%。深化名校合作共建优质高中,提升专门学校办学水平,完善特校配套功能,引导民办教育规范发展。完成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等级培训认证1000人。办好家庭教育互助会,打造校家社协同育人升级版。
加大医疗服务保障。协同发展医疗、医保、医药,持续推进人民医院、中医院三甲和二级疾控创建,建成投用人民医院感控中心和科研教学楼,提速改造兴义卫生院。均衡布局优质医疗资源,新建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1个,新增甲级基层医疗机构2个。加快建设国家第三批安宁疗护试点。支持生育,办好托育,抓好近视防治和心理健康。
繁荣发展文体事业。加快建设高家镇遗址保护性文物项目。储备三建木棒棰戏、十直迎春狮舞等国家级非遗项目。优化“两馆一中心”公共文化服务,打造多元新型文化空间和业态,推进丰都图书馆高效运营。扩大体育场地面积,完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申办“村超”等国家级、市级文化体育活动5场以上,开展全国“四季村晚会”分会场活动及村运、村歌、村马等群众性文体活动300场以上。
筑牢民生保障体系。积极打造智慧医保应用场景,全面推进医保DRG改革,建成医保服务示范站10个,医保、社保参保人数稳定在64万、53.5万人以上。建立救助数据共享开放机制,建成运营社会救助、社会组织、公益慈善三大服务联合体,救助困难对象20万人次以上。新增三星(叶)级养老机构1家以上。持续规范殡葬秩序,开建农村公益性公墓2个。启动军休中心规范化项目建设。
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有效管控政府债务。争取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年度利息成本压降至5%以下,综合债务率进一步下降。稳妥处置金融领域风险。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完善房地产企业融资白名单,精准支持合理融资需求,助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完善应急管理体系。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防灾救灾减灾固本强基三年行动,常态化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全面增强应战应急、安全保障能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整治行动。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决守好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常态化扫黑除恶,加强电信诈骗、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持续保持“九个零发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八五”普法末期验收。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推动“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稳步推进“春风满巴渝”社会风气提升行动。
各位代表!民之所望,政之所向。聚焦公共安全、教育事业、便民服务、交通出行等民生关切,我们经多方征集,精选出14件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提请会议审议。我们将全力推进,为幸福添彩、为生活加温,让民生实事成为群众可触可感的温暖福祉。
三、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升治理效能
各位代表!群众认可、人民满意是衡量政府工作“最好的尺子”。我们将时刻牢记执政初心,坚持自我审视、自我革命,在“求突破”上深挖细究,用足方法对策,下足绣花功夫,以实干实绩提升服务质效、增强发展动能。
(一)在忠诚履职上求突破。始终把政治建设贯彻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巩固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部署、落实、跟踪、问效”闭环机制作为抓一切工作的主心骨、生命线,自觉用行动和担当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以实干实绩践行“人民至上”理念,确保每一项决策、每一分投入都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期待。
(二)在服务效能上求突破。将“事情好不好办,办得快不快”作为群众衡量政府办事效率的评判标准。创新服务模式。顺应时代发展、打破思维定式,把企业群众的“吐槽点”作为改进工作的“发力点”,不断提升服务质效。畅通沟通渠道。进一步用好“民呼我为”等平台,强化“互联网+督查”,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每一件诉求都有回应、每一条建议都有结果、每一次行动都见实效。提升工作作风。优化落实“下评上”机制,强化正向激励,落实基层减负要求,让想干事、会干事的干部能干事、干成事。持续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推动手段革新。主动拥抱AI时代,推进政府治理数字化转型,谋划打造更多“便民服务一件事”场景,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政务服务的智能化、精准化,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体验,全面提升政府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在法治建设上求突破。坚持依法行政。持续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不折不扣执行“三重一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不断提升政府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化执法改革。系统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加强执法队伍培训管理,全面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探索市场智慧监管模式,努力营造“零干扰”经营氛围。主动接受监督。高质量办好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监督,按要求做好政务公开,确保每一项决策都符合法律法规、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四)在廉政建设上求突破。坚持严的基调。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热衷于对上表现、不对下负责、不考虑实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规范审批程序。坚决打破金融、市场、国土等重点领域壁垒,坚决消除审批程序中的“灰色地带”。强化项目监管。加强项目投资建设、资金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监督制约,严厉惩处项目随意变更、建而无用、只建不管等行为。严格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坚决执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项目建设要求,严防新增政府债务。习惯过紧日子。严控非必要开支,真正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发展所需、民生所急、基层所盼上。
各位代表!风帆正满,正是破浪勇进之时;征途漫漫,更需我们策马扬鞭。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坚强领导下,铭记嘱托,心怀感恩,奋勇前行。在全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庆篇章中,展现丰都的独特贡献,彰显丰都的责任担当!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
丰都府发〔2025〕16号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栖息地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丰都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划定范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一)自然保护区、 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
(二) 国有林场范围内;
(三)其他依法划定的禁猎区范围内。
二、禁猎期
鸟类、兽类全年禁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为每年 3 月1 日至 10 月 31 日。
三、禁猎对象
丰都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重点保护、市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 三有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外,禁止使用枪支、犬捕、弩、弹弓、绳套等工具进行猎捕,严禁使用挖陷阱、无人机辅助猎杀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 有关事项
(一)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或使用禁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禁猎区、禁猎期内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 丰都府发〔2024〕 6 号) 同时废止。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林业局:023—70726806;县市场监管局:12315 、023—70708567。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丰都府办〔2020〕139号文件的决定
丰都府发〔2025〕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办〔2020〕139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的公告
丰都府告〔2025〕51号
为进一步优化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监督管理,防止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活动产生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具体措施》(渝委办法〔2023〕26号)、《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我县在优先保障生态和耕地空间的前提下,开展了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现将丰都县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公告如下:
丰都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共涉及15个乡镇(街道),范围分布均在坡度为二十五度以上的林地内,划定图斑共计221个,总面积115.85km²,占县域面积的3.99%。
特此公告
附件:1.丰都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2.丰都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图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丰都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
乡镇名称 |
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km2) |
国土面积(km2) |
备注 |
|
三合街道 |
1.95 |
85.62 |
|
|
名山街道 |
0.10 |
80.43 |
|
|
高家镇 |
6.99 |
167.29 |
|
|
兴义镇 |
2.03 |
110.77 |
|
|
双路镇 |
6.36 |
99.54 |
|
|
湛普镇 |
0.88 |
37.68 |
|
|
龙河镇 |
3.19 |
136.83 |
|
|
包鸾镇 |
20.13 |
175.63 |
|
|
南天湖镇 |
13.83 |
147.62 |
|
|
暨龙镇 |
8.67 |
152.43 |
|
|
武平镇 |
8.33 |
126.30 |
|
|
江池镇 |
1.11 |
68.66 |
|
|
仙女湖镇 |
12.58 |
220.44 |
|
|
三建镇 |
7.62 |
62.71 |
|
|
太平坝乡 |
22.08 |
95.19 |
|
|
总计 |
115.85 |
1767.14 |
|
附件2
丰都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图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丰都县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河道名录和丰都县水系名录(溪、沟)的公告
丰都府告〔2025〕41号
现将丰都县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河道名录和丰都县水系名录(溪、沟)调整情况予以公告。河道名录内的河,将明确县级、乡镇级和村级河长责任人,并将河道管理情况纳入河长制考核;河道名录外的溪、沟,将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河长,或明确由干流的河长组织巡查、管护,对在溪、沟开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需开展防洪评价,满足防洪要求。
附件:1.丰都县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河道名录
2.丰都县水系名录(溪、沟)
3.丰都县河流分布示意图
4.丰都县河流水系图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
序号 |
河流 名称 |
河流别名 |
水系归类 |
河流代码 |
所属水系 |
河流级别 |
上级河流名称 |
水系分布 |
流域面积(km2) |
干流总长 (km) |
河源 |
河口 |
流经省级行政区 |
丰都县境内河道参数 |
备注 | ||||||||||||||||
|
流域面积 (km2) |
干流长度 (km) |
跨界类型 |
涉及其他区县名称 |
其他 | |||||||||||||||||||||||||||
|
区县 |
乡镇 |
村社 |
区县 |
乡镇 |
村社 | ||||||||||||||||||||||||||
|
1 |
太平河 |
|
河 |
50023030029 |
长江 |
5 |
棣棠河 |
左岸 |
36.42 |
8.37 |
丰都县 |
太平坝乡 |
七跃山林场 |
丰都县 |
太平坝乡 |
下坝村 |
重庆市 |
34.72 |
8.37 |
县内 |
|
| |||||||||
|
2 |
龙孔河 |
|
河 |
50023030232 |
长江 |
2 |
玉溪 |
右岸 |
22.8 |
11.96 |
丰都县 |
龙孔镇 |
龙孔村 |
丰都县 |
龙孔镇 |
玉溪村 |
重庆市 |
22.8 |
11.96 |
县内 |
|
| |||||||||
|
3 |
飞仙洞河 |
|
河 |
50023030040 |
长江 |
3 |
包鸾河 |
左岸 |
24.03 |
5.32 |
丰都县 |
包鸾镇 |
飞仙洞村 |
丰都县 |
包鸾镇 |
包鸾村 |
重庆市 |
23.53 |
5.32 |
县内 |
|
| |||||||||
|
4 |
铺子河 |
|
河 |
50023030056 |
长江 |
2 |
龙河 |
右岸 |
16.98 |
10.35 |
丰都县 |
龙河镇 |
陡磴子村 |
丰都县 |
龙河镇 |
庙堂坝村 |
重庆市 |
16.98 |
10.35 |
县内 |
|
| |||||||||
|
5 |
五龙河 |
|
河 |
50023030034 |
长江 |
2 |
龙河 |
右岸 |
21.47 |
14.14 |
丰都县 |
江池镇 |
横梁村 |
丰都县 |
江池镇 |
双仙村 |
重庆市 |
31.47 |
14.14 |
县内 |
|
| |||||||||
|
6 |
江池河 |
|
河 |
50023030047 |
长江 |
2 |
龙河 |
右岸 |
21.81 |
11.64 |
丰都县 |
江池镇 |
横梁村 |
丰都县 |
江池镇 |
江洋社区 |
重庆市 |
21.81 |
11.64 |
县内 |
|
| |||||||||
|
7 |
莲花溪 |
|
河 |
50023030055 |
长江 |
2 |
龙河 |
右岸 |
18.09 |
8.52 |
丰都县 |
双路镇 |
莲花洞村 |
丰都县 |
双路镇 |
安宁场村 |
重庆市 |
18.09 |
8.52 |
县内 |
|
| |||||||||
|
8 |
老龙洞河 |
|
河 |
50023030096 |
长江 |
3 |
包鸾河 |
右岸 |
14.2 |
3.46 |
丰都县 |
包鸾镇 |
亭子垭村 |
丰都县 |
包鸾镇 |
包鸾村 |
重庆市 |
14.2 |
3.46 |
县内 |
|
| |||||||||
|
9 |
雷家沟 |
|
河 |
50023030068 |
长江 |
1 |
长江 |
右岸 |
13.18 |
8.83 |
丰都县 |
高家镇 |
建国村 |
丰都县 |
高家镇 |
祥和社区 |
重庆市 |
13.18 |
8.83 |
县内 |
|
| |||||||||
|
10 |
深沟子 |
|
河 |
50023030066 |
长江 |
2 |
渠溪河 |
右岸 |
13.91 |
8.5 |
丰都县 |
三元镇 |
邓教坪村 |
丰都县 |
三元镇 |
滩山坝社区 |
重庆市 |
13.91 |
8.5 |
县内 |
|
| |||||||||
|
11 |
斑竹河 |
|
河 |
50023030064 |
长江 |
2 |
渠溪河 |
右岸 |
14.92 |
7.14 |
丰都县 |
三元镇 |
何家坝村 |
丰都县 |
三元镇 |
滩山坝社区 |
重庆市 |
14.92 |
7.14 |
县内 |
|
| |||||||||
|
12 |
龙头沟 |
|
河 |
50023030065 |
长江 |
2 |
大双溪河 |
左岸 |
14.06 |
8.39 |
丰都县 |
十直镇 |
龙头村 |
丰都县 |
十直镇 |
双溪村 |
重庆市 |
14.06 |
8.39 |
县内 |
|
| |||||||||
|
13 |
泥巴溪 |
|
河 |
50023030075 |
长江 |
1 |
长江 |
右岸 |
12.47 |
10.74 |
丰都县 |
兴义镇 |
双桂场村 |
丰都县 |
兴义镇 |
胜利社区 |
重庆市 |
12.47 |
10.74 |
县内 |
|
| |||||||||
|
14 |
木屑溪 |
|
河 |
50023030028 |
长江 |
1 |
长江 |
右岸 |
40.57 |
15.38 |
丰都县 |
高家镇 |
方斗山村 |
丰都县 |
兴义镇 |
胜利社区 |
重庆市 |
40.57 |
15.38 |
县内 |
|
| |||||||||
|
15 |
都督河 |
|
河 |
50023030095 |
长江 |
5 |
棣棠河 |
左岸 |
10.03 |
7.95 |
丰都县 |
都督乡 |
塔水村 |
丰都县 |
都督乡 |
都督社区 |
重庆市 |
10.03 |
7.95 |
县内 |
|
| |||||||||
|
16 |
涵成沟 |
|
河 |
50023030043 |
长江 |
3 |
干河沟 |
右岸 |
22.87 |
10.11 |
丰都县 |
仙女湖镇 |
三抚林场 |
丰都县 |
南天湖镇 |
三抚村 |
重庆市 |
22.87 |
10.11 |
县内 |
|
| |||||||||
|
17 |
青木沟 |
|
河 |
50023030238 |
长江 |
3 |
干河沟 |
右岸 |
19.15 |
6.20 |
丰都县 |
仙女湖镇 |
金竹林村 |
丰都县 |
仙女湖镇 |
卢家山村 |
重庆市 |
19.15 |
6.20 |
县内 |
|
| |||||||||
|
18 |
塘湾河 |
|
河 |
50023030008 |
长江 |
3 |
干河沟 |
左岸 |
11.91 |
5.24 |
丰都县 |
包鸾镇 |
白果元村 |
丰都县 |
仙女湖镇 |
陈家嘴村 |
重庆市 |
11.91 |
5.24 |
县内 |
|
| |||||||||
|
19 |
后溪沟 |
|
河 |
50023030045 |
长江 |
3 |
干河沟 |
左岸 |
32.81 |
8.65 |
丰都县 |
仙女湖镇 |
竹子社区 |
丰都县 |
仙女湖镇 |
黄沙村 |
重庆市 |
32.81 |
8.65 |
县内 |
|
| |||||||||
|
20 |
朱家沟 |
|
河 |
50023030147 |
长江 |
3 |
干河沟 |
右岸 |
24.63 |
4.90 |
丰都县 |
仙女湖镇 |
李家湾村 |
丰都县 |
仙女湖镇 |
黄沙村 |
重庆市 |
24.63 |
4.90 |
县内 |
|
| |||||||||
|
21 |
马家河沟 |
|
河 |
50023030042 |
长江 |
3 |
暨龙河 |
左岸 |
20.65 |
6.47 |
丰都县 |
暨龙镇 |
白果村 |
丰都县 |
暨龙镇 |
回龙村 |
重庆市 |
20.65 |
6.47 |
县内 |
|
| |||||||||
|
22 |
子沟溪 |
|
河 |
50023030330 |
长江 |
3 |
暨龙沟 |
右岸 |
37.24 |
8.17 |
丰都县 |
暨龙镇 |
乌羊村 |
丰都县 |
暨龙镇 |
乌羊村 |
重庆市 |
37.24 |
8.17 |
县内 |
|
| |||||||||
|
23 |
拱背桥沟 |
|
河 |
50023030090 |
长江 |
3 |
暨龙河 |
左岸 |
11.43 |
6.81 |
丰都县 |
三建镇 |
栗子社区 |
丰都县 |
栗子乡 |
栗子社区 |
重庆市 |
11.43 |
6.81 |
县内 |
|
| |||||||||
|
24 |
坟家沟 |
大冲沟 |
河 |
50024030002 |
长江 |
3 |
董家河 |
右岸 |
10.37 |
6.67 |
石柱县 |
下路街道 |
照明村 |
丰都县 |
龙河镇 |
杉木岩村 |
重庆市 |
5.09 |
2.42 |
跨县 |
石柱县 |
| |||||||||
|
25 |
冉家河 |
|
河 |
50023030100 |
长江 |
2 |
龙河 |
左岸 |
10.20 |
6.67 |
丰都县 |
龙河镇 |
冷浸溪村 |
丰都县 |
龙河镇 |
石仓坝村 |
重庆市 |
10.20 |
6.67 |
县内 |
|
| |||||||||
|
26 |
三岔溪 |
|
河 |
50023030039 |
长江 |
3 |
石马河 |
左岸 |
19.87 |
9.56 |
丰都县 |
太平坝乡 |
七跃山林场 |
丰都县 |
武平镇 |
雪玉山村 |
重庆市 |
19.87 |
9.56 |
县内 |
|
| |||||||||
|
27 |
板桥河 |
大冲沟 |
河 |
50023030082 |
长江 |
3 |
石马河 |
左岸 |
11.92 |
5.85 |
丰都县 |
龙河镇 |
凤凰山村 |
丰都县 |
龙河镇 |
金子庙村 |
重庆市 |
11.92 |
5.85 |
县内 |
|
| |||||||||
|
28 |
泡桐河 |
|
河 |
50023030051 |
长江 |
3 |
石马河 |
左岸 |
17.91 |
7.49 |
丰都县 |
武平镇 |
山羊溪村 |
丰都县 |
龙河镇 |
岩榜村 |
重庆市 |
17.91 |
7.49 |
县内 |
|
| |||||||||
|
29 |
九溪沟 |
|
河 |
50023030080 |
长江 |
2 |
龙河 |
左岸 |
12.10 |
5.83 |
丰都县 |
南天湖镇 |
三抚村 |
丰都县 |
南天湖镇 |
九溪沟村 |
重庆市 |
12.10 |
5.83 |
县内 |
|
| |||||||||
|
30 |
高咀河 |
|
河 |
50023030060 |
长江 |
3 |
包鸾河 |
右岸 |
16.44 |
7.09 |
丰都县 |
包鸾镇 |
华坪村 |
丰都县 |
包鸾镇 |
华坪村 |
重庆市 |
16.44 |
7.09 |
县内 |
|
| |||||||||
|
31 |
天池河 |
|
河 |
50023030074 |
长江 |
3 |
包鸾河 |
左岸 |
12.21 |
5.86 |
丰都县 |
包鸾镇 |
齐新村 |
丰都县 |
包鸾镇 |
弹子台村 |
重庆市 |
12.21 |
5.86 |
县内 |
|
| |||||||||
|
32 |
宋家河 |
石桥河 |
河 |
50023330020 |
长江 |
3 |
飞龙河 |
左岸 |
20.04 |
10.30 |
忠县 |
拔山镇 |
汪家洞村 |
丰都县 |
董家镇 |
关圣场村 |
重庆市 |
8.16 |
4.33 |
跨县 |
忠县 |
| |||||||||
|
33 |
双叉河 |
新桂河沟 |
河 |
50023330329 |
长江 |
4 |
岔河 |
左岸 |
25.24 |
10.50 |
忠县 |
新立镇 |
华福村 |
丰都县 |
董家镇 |
四角楼村 |
重庆市 |
5.26 |
2.71 |
跨县 |
忠县 |
| |||||||||
|
34 |
汪家冲河沟 |
|
河 |
50023330226 |
长江 |
5 |
双叉河 |
右岸 |
10.25 |
6.93 |
忠县 |
新立镇 |
文笔社区 |
丰都县 |
董家镇 |
四角楼村 |
重庆市 |
1.41 |
1.61 |
跨县 |
忠县 |
| |||||||||
|
35 |
摆鼓凼河 |
|
河 |
50023030069 |
长江 |
4 |
岔河 |
右岸 |
10.12 |
6.43 |
丰都县 |
许明寺镇 |
理明村 |
丰都县 |
董家镇 |
四角楼村 |
重庆市 |
10.12 |
6.43 |
县内 |
|
| |||||||||
|
36 |
深基沟 |
余家河 |
河 |
50023030109 |
长江 |
2 |
渠溪河 |
左岸 |
25.94 |
12.09 |
丰都县 |
青龙乡 |
青天村 |
忠县 |
白石镇 |
关金村 |
重庆市 |
16.95 |
6.21 |
跨县 |
忠县 |
| |||||||||
|
37 |
高洞桥河 |
|
河 |
50023030038 |
长江 |
3 |
双龙河 |
右岸 |
26.84 |
12.81 |
丰都县 |
青龙乡 |
黄泥村 |
丰都县 |
双龙镇 |
双龙社区 |
重庆市 |
26.84 |
12.81 |
县内 |
|
| |||||||||
|
38 |
灯塔河 |
|
河 |
50023030331 |
长江 |
3 |
双龙河 |
左岸 |
19.21 |
8.06 |
丰都县 |
十直镇 |
蒋家山村 |
丰都县 |
双龙镇 |
屋边村 |
重庆市 |
19.21 |
8.06 |
县内 |
|
| |||||||||
|
39 |
钟家沟 |
|
河 |
50023030089 |
长江 |
2 |
渠溪河 |
左岸 |
11.26 |
10.89 |
丰都县 |
十直镇 |
蒋家山村 |
丰都县 |
双龙镇 |
关都坝村 |
重庆市 |
11.26 |
10.87 |
县内 |
|
| |||||||||
|
40 |
双溪沟 |
|
河 |
50023030026 |
长江 |
2 |
渠溪河 |
左岸 |
44.29 |
20.15 |
丰都县 |
保合镇 |
范家沟村 |
丰都县 |
三元镇 |
滩山坝居委 |
重庆市 |
44.29 |
20.15 |
县内 |
|
| |||||||||
|
41 |
小河沟 |
|
河 |
50010230164 |
长江 |
2 |
渠溪河 |
左岸 |
14.44 |
9.58 |
丰都县 |
社坛镇 |
龙门村 |
涪陵区 |
珍溪镇 |
滴水村 |
重庆市 |
4.89 |
4.13 |
跨县 |
涪陵区 |
| |||||||||
|
42 |
板桥河 |
|
河 |
50023030058 |
长江 |
2 |
渠溪河 |
右岸 |
16.38 |
10.00 |
垫江县 |
三溪镇 |
箐口社区 |
涪陵区 |
珍溪镇 |
坪水村 |
重庆市 |
13.32 |
8.64 |
跨县 |
涪陵区、垫江县 |
| |||||||||
|
43 |
清水溪 |
龙花河 |
河 |
50023030035 |
长江 |
2 |
渠溪河 |
右岸 |
28.93 |
15.83 |
垫江县 |
三溪镇 |
龙花村 |
丰都县 |
兴龙镇 |
先锋村 |
重庆市 |
16.08 |
9.92 |
跨县 |
垫江县 |
| |||||||||
|
44 |
大安场河 |
|
河 |
50023030101 |
长江 |
2 |
渠溪河 |
右岸 |
10.18 |
6.93 |
丰都县 |
兴龙镇 |
大岩树村 |
丰都县 |
社坛镇 |
踏水桥村 |
重庆市 |
10.18 |
6.93 |
县内 |
|
| |||||||||
|
45 |
老洞河 |
|
河 |
50023030036 |
长江 |
2 |
渠溪河 |
右岸 |
28.64 |
11.35 |
垫江县 |
三溪镇 |
龙花村 |
丰都县 |
仁沙镇 |
坪寨村 |
重庆市 |
24.71 |
9.29 |
跨县 |
垫江县 |
| |||||||||
|
46 |
罗家桥支沟 |
|
河 |
50023030083 |
长江 |
2 |
渠溪河 |
右岸 |
11.93 |
7.92 |
丰都县 |
三元镇 |
青杠桠村 |
丰都县 |
仁沙镇 |
罗家桥村 |
重庆市 |
11.93 |
7.92 |
县内 |
|
| |||||||||
|
47 |
梯子河 |
|
河 |
50023030076 |
长江 |
2 |
渠溪河 |
右岸 |
12.36 |
8.46 |
丰都县 |
三元镇 |
青杠桠村 |
丰都县 |
仁沙镇 |
梯子河村 |
重庆市 |
12.36 |
8.46 |
县内 |
|
| |||||||||
|
48 |
白鹤洞河 |
|
河 |
50023030046 |
长江 |
2 |
渠溪河 |
右岸 |
22.23 |
11.19 |
丰都县 |
许明寺镇 |
隆家沟村 |
丰都县 |
三元镇 |
罗家场村 |
重庆市 |
22.23 |
11.19 |
县内 |
|
| |||||||||
|
49 |
撮基沟 |
|
河 |
50023030236 |
长江 |
1 |
长江 |
左岸 |
18.31 |
9.34 |
忠县 |
任家镇 |
天星村 |
忠县 |
任家镇 |
长沙村 |
重庆市 |
5.30 |
3.57 |
跨县 |
忠县 |
| |||||||||
|
50 |
大双溪河 |
|
河 |
50023030033 |
长江 |
1 |
长江 |
左岸 |
35.15 |
13.45 |
丰都县 |
十直镇 |
蒋家山村 |
丰都县 |
十直镇 |
双溪村 |
重庆市 |
35.15 |
13.45 |
县内 |
|
| |||||||||
|
51 |
汀溪河 |
|
河 |
50023030050 |
长江 |
1 |
长江 |
左岸 |
19.02 |
8.58 |
丰都县 |
十直镇 |
十字村 |
丰都县 |
十直镇 |
汀溪村 |
重庆市 |
19.02 |
8.58 |
县内 |
|
| |||||||||
|
52 |
岩口场沟 |
|
河 |
50023030128 |
长江 |
2 |
赤溪河 |
左岸 |
16.33 |
6.98 |
丰都县 |
十直镇 |
十字村 |
丰都县 |
树人镇 |
岩口场村 |
重庆市 |
16.33 |
6.98 |
县内 |
|
| |||||||||
|
53 |
大沟 |
|
河 |
50023030062 |
长江 |
2 |
赤溪河 |
右岸 |
15.86 |
7.50 |
丰都县 |
树人镇 |
双凤山村 |
丰都县 |
树人镇 |
万寿桥村 |
重庆市 |
15.86 |
7.50 |
县内 |
|
| |||||||||
|
54 |
朗溪河 |
铺口河 |
河 |
50023030027 |
长江 |
1 |
长江 |
左岸 |
40.75 |
13.18 |
丰都县 |
树人镇 |
白江洞村 |
丰都县 |
名山街道 |
朗溪村 |
重庆市 |
40.75 |
13.18 |
县内 |
|
| |||||||||
|
55 |
张家沟 |
|
河 |
50023030091 |
长江 |
2 |
朗溪河 |
左岸 |
11.76 |
6.22 |
丰都县 |
树人镇 |
大柏树社区 |
丰都县 |
名山街道 |
朗溪村 |
重庆市 |
11.76 |
6.22 |
县内 |
|
| |||||||||
|
56 |
石灰窑沟 |
|
河 |
50023030108 |
长江 |
2 |
古佛岩沟 |
左岸 |
16.45 |
7.46 |
丰都县 |
虎威镇 |
同心村 |
丰都县 |
名山街道 |
两汇口村 |
重庆市 |
16.45 |
7.46 |
县内 |
|
| |||||||||
|
57 |
小佛溪 |
|
河 |
50023030241 |
长江 |
2 |
古佛岩沟 |
左岸 |
18.37 |
10.44 |
丰都县 |
保合镇 |
金盘村 |
丰都县 |
名山街道 |
两汇口村 |
重庆市 |
18.37 |
10.44 |
县内 |
|
| |||||||||
|
58 |
大水沟 |
|
河 |
50023030079 |
长江 |
2 |
碧溪河 |
左岸 |
12.41 |
7.25 |
丰都县 |
虎威镇 |
荷花村 |
丰都县 |
虎威镇 |
香岩村 |
重庆市 |
12.41 |
7.25 |
县内 |
|
| |||||||||
|
59 |
朱家咀河 |
|
河 |
50023030073 |
长江 |
2 |
碧溪河 |
左岸 |
13.33 |
7.09 |
丰都县 |
虎威镇 |
鹦鹉村 |
丰都县 |
社坛镇 |
五福村 |
重庆市 |
13.33 |
7.09 |
县内 |
|
| |||||||||
|
60 |
老虎沟 |
|
河 |
50023030122 |
长江 |
2 |
碧溪河 |
左岸 |
18.47 |
8.48 |
丰都县 |
保合镇 |
新院子村 |
丰都县 |
社坛镇 |
平安村 |
重庆市 |
18.47 |
8.48 |
县内 |
|
| |||||||||
|
61 |
盐井沟 |
|
河 |
50023030170 |
长江 |
2 |
碧溪河 |
右岸 |
16.62 |
12.21 |
丰都县 |
保合镇 |
范家沟村 |
丰都县 |
仁沙镇 |
熊家河村 |
重庆市 |
16.62 |
12.21 |
县内 |
|
| |||||||||
|
62 |
大铜马溪 |
|
河 |
50023030092 |
长江 |
1 |
长江 |
右岸 |
10.82 |
6.77 |
丰都县 |
龙孔镇 |
大面场村 |
丰都县 |
龙孔镇 |
楠竹村 |
重庆市 |
10.82 |
6.77 |
县内 |
|
| |||||||||
|
63 |
蒋家沟 |
|
河 |
50023030248 |
长江 |
2 |
玉溪 |
左岸 |
29.44 |
12.79 |
丰都县 |
高家镇 |
方斗山村 |
丰都县 |
高家镇 |
建国村 |
重庆市 |
29.44 |
12.78 |
县内 |
|
| |||||||||
|
64 |
曹溪 |
|
河 |
50023030061 |
长江 |
1 |
长江 |
右岸 |
19.24 |
11.01 |
丰都县 |
双路镇 |
莲花洞村 |
丰都县 |
兴义镇 |
杨柳寺村 |
重庆市 |
19.24 |
11.01 |
县内 |
|
| |||||||||
|
65 |
大沙溪 |
|
河 |
50023030030 |
长江 |
1 |
长江 |
右岸 |
36.68 |
18.51 |
丰都县 |
双路镇 |
莲花洞村 |
丰都县 |
兴义镇 |
长沙村 |
重庆市 |
36.68 |
18.51 |
县内 |
|
| |||||||||
|
66 |
佛子溪 |
|
河 |
50023030102 |
长江 |
1 |
长江 |
右岸 |
13.56 |
7.14 |
丰都县 |
包鸾镇 |
亭子垭村 |
丰都县 |
湛普镇 |
白水社区 |
重庆市 |
13.56 |
7.14 |
县内 |
|
| |||||||||
|
67 |
丁庄溪河 |
铁炉沟 |
河 |
50023030084 |
长江 |
1 |
长江 |
右岸 |
12.19 |
5.88 |
丰都县 |
三合街道 |
双庙社区 |
丰都县 |
三合街道 |
丁庄社区 |
重庆市 |
12.19 |
5.88 |
县内 |
|
| |||||||||
|
68 |
铺沟河 |
|
河 |
50023030081 |
长江 |
1 |
长江 |
左岸 |
12.09 |
8.38 |
丰都县 |
虎威镇 |
鸣羊村 |
丰都县 |
名山街道 |
白沙沱村 |
重庆市 |
12.09 |
8.38 |
县内 |
|
| |||||||||
|
69 |
大河坝河 |
苍岩沟 |
河 |
50024030535 |
长江 |
3 |
四龙溪河 |
左岸 |
18.35 |
6.34 |
丰都县 |
太平坝乡 |
七跃山林场 |
石柱县 |
三星乡 |
五斗村 |
重庆市 |
8.79 |
5.33 |
跨县 |
石柱县 |
河口为溶洞 | |||||||||
|
70 |
茅林沟 |
|
河 |
50023030031 |
长江 |
5 |
棣棠河 |
左岸 |
46.23 |
13.11 |
丰都县 |
太平坝乡 |
七跃山林场 |
丰都县 |
都督乡 |
后溪村 |
重庆市 |
46.23 |
13.11 |
县内 |
|
| |||||||||
|
71 |
双叉河 |
|
河 |
50023140164 |
长江 |
4 |
裴兴河 |
右岸 |
13.63 |
8.93 |
丰都县 |
许明寺镇 |
佳苑居委 |
垫江县 |
裴兴镇 |
拱桥村 |
重庆市 |
0.47 |
0.84 |
跨县 |
垫江县 |
| |||||||||
|
72 |
硝厂沟 |
|
河 |
50023030054 |
长江 |
3 |
干河沟 |
右岸 |
10.10 |
5.91 |
丰都县 |
仙女湖镇 |
硝厂沟村 |
丰都县 |
仙女湖镇 |
厢坝村 |
重庆市 |
10.10 |
5.91 |
县内 |
|
| |||||||||
|
73 |
马家沟 |
|
河 |
50023030088 |
长江 |
2 |
龙河 |
右岸 |
11.58 |
5.93 |
丰都县 |
龙河镇 |
陡磴子村 |
丰都县 |
三建乡 |
渔泉子村 |
重庆市 |
11.58 |
5.93 |
县内 |
|
| |||||||||
|
74 |
石桥河 |
|
河 |
50023030070 |
长江 |
2 |
碧溪河 |
左岸 |
13.28 |
9.65 |
丰都县 |
虎威镇 |
鹦鹉村 |
丰都县 |
社坛镇 |
永兴村 |
重庆市 |
13.28 |
9.65 |
县内 |
|
| |||||||||
|
75 |
刀鞘溪 |
石桥沟 |
河 |
50023030057 |
长江 |
1 |
长江 |
右岸 |
17.05 |
10.29 |
丰都县 |
双路镇 |
楠木村 |
丰都县 |
双路镇 |
马鞍山村 |
重庆市 |
17.05 |
10.29 |
县内 |
|
| |||||||||
|
76 |
道头坝沟 |
|
河 |
50023030245 |
长江 |
5 |
棣棠河 |
左岸 |
11.63 |
5.20 |
丰都县 |
都督乡 |
沙坪村 |
丰都县 |
都督乡 |
塔水村 |
重庆市 |
9.99 |
5.20 |
县内 |
|
| |||||||||
附件2
|
序号 |
水系名称 |
水系别名 |
水系归类 |
水系代码 |
所属水系 |
河流级别 |
上级水系名称 |
水系分布 |
流域面积(km2) |
干流总长 (km) |
河源 |
河口 |
流经省级行政区 |
丰都县境内河道参数 |
备注 | |||||||
|
流域面积 (km2) |
干流长度 (km) |
跨界类型 |
涉及其他区县名称 |
其他 | ||||||||||||||||||
|
区县 |
乡镇 |
村社 |
区县 |
乡镇 |
村社 | |||||||||||||||||
|
SX01 |
跳蹬河 |
|
溪 |
50023030140 |
长江 |
4 |
余马河 |
左岸 |
9.79 |
7.21 |
丰都县 |
许明寺镇 |
培观村 |
垫江县 |
大石乡 |
新宝村 |
重庆市 |
9.04 |
6.04 |
跨县 |
垫江县 |
|
|
SX02 |
关塘河 |
|
溪 |
50024030001 |
长江 |
2 |
龙河 |
左岸 |
9.83 |
6.10 |
石柱县 |
下路街道 |
照明村 |
丰都县 |
江池镇 |
塘河村 |
重庆市 |
6.45 |
2.40 |
跨县 |
石柱县 |
|
|
SX03 |
后河 |
|
溪 |
50024030004 |
长江 |
3 |
董家河 |
右岸 |
8.86 |
7.62 |
丰都县 |
武平镇 |
漩石沟村 |
石柱县 |
三星乡 |
三树村 |
重庆市 |
7.29 |
6.55 |
跨县 |
石柱县 |
|
|
SX04 |
断桥沟 |
|
溪 |
50023030078 |
长江 |
2 |
龙河 |
右岸 |
8.24 |
7.20 |
丰都县 |
双路镇 |
楠木村 |
丰都县 |
双路镇 |
断桥沟村 |
重庆市 |
8.24 |
7.20 |
县内 |
|
|
|
SX05 |
马君子河 |
|
溪 |
50023030107 |
长江 |
3 |
五龙河 |
左岸 |
9.48 |
5.30 |
丰都县 |
江池镇 |
横梁村 |
丰都县 |
江池镇 |
徐坪村 |
重庆市 |
9.48 |
5.30 |
县内 |
|
|
|
SX06 |
虾爬沟 |
|
溪 |
50023030120 |
长江 |
3 |
石马河 |
左岸 |
5.36 |
5.49 |
丰都县 |
太平坝乡 |
七跃山林场 |
丰都县 |
武平镇 |
雪玉山村 |
重庆市 |
5.36 |
5.49 |
县内 |
|
|
|
SX07 |
汪教大沟 |
|
溪 |
50023030111 |
长江 |
2 |
龙河 |
右岸 |
7.52 |
5.12 |
丰都县 |
栗子乡 |
双石磙村 |
丰都县 |
龙河镇 |
铁炉沟村 |
重庆市 |
7.52 |
5.12 |
县内 |
|
|
|
SX08 |
厂天坝河 |
|
溪 |
50023030048 |
长江 |
3 |
双鹰河 |
右岸 |
6.52 |
3.86 |
丰都县 |
南天湖镇 |
厂天坝村 |
丰都县 |
南天湖镇 |
厂天坝村 |
重庆市 |
6.52 |
3.86 |
县内 |
|
|
|
SX09 |
老林沟 |
|
溪 |
50023030110 |
长江 |
3 |
包鸾河 |
左岸 |
7.89 |
5.33 |
丰都县 |
包鸾镇 |
飞仙洞村 |
丰都县 |
包鸾镇 |
新溪村 |
重庆市 |
7.89 |
5.33 |
县内 |
|
|
|
SX10 |
熊溪河 |
|
溪 |
50023030112 |
长江 |
2 |
渠溪河 |
右岸 |
7.10 |
3.72 |
丰都县 |
董家镇 |
石龙门村 |
丰都县 |
董家镇 |
大垭口村 |
重庆市 |
7.10 |
3.72 |
县内 |
|
|
|
SX11 |
柑子沟 |
|
溪 |
50023030240 |
长江 |
3 |
大林沟 |
右岸 |
5.37 |
3.91 |
丰都县 |
董家镇 |
石龙门村 |
忠县 |
拔山镇 |
午阴村 |
重庆市 |
2.93 |
2.03 |
跨县 |
忠县 |
|
|
SX12 |
五房冲小河沟 |
|
溪 |
50023330027 |
长江 |
3 |
大林沟 |
右岸 |
6.45 |
4.19 |
忠县 |
拔山镇 |
庙垭口村 |
忠县 |
白石镇 |
菜园村 |
重庆市 |
0.84 |
0.10 |
跨县 |
忠县 |
|
|
SX13 |
高洞桥沟 |
|
溪 |
50023030244 |
长江 |
3 |
高洞桥河 |
右岸 |
6.54 |
5.77 |
丰都县 |
青龙乡 |
太平场社区 |
丰都县 |
双龙镇 |
回龙村 |
重庆市 |
6.54 |
5.77 |
县内 |
|
|
|
SX14 |
隆家沟 |
|
溪 |
50023030113 |
长江 |
3 |
双溪沟 |
左岸 |
7.16 |
4.37 |
丰都县 |
仁沙镇 |
隆家沟村 |
丰都县 |
保合镇 |
万泉村 |
重庆市 |
7.16 |
4.37 |
县内 |
|
|
|
SX15 |
倒石桥河 |
|
溪 |
50023030135 |
长江 |
2 |
渠溪河 |
左岸 |
5.48 |
2.45 |
丰都县 |
社坛镇 |
大胜寨村 |
丰都县 |
社坛镇 |
马大塘村 |
重庆市 |
5.48 |
2.45 |
县内 |
|
|
|
SX16 |
箭耳沟 |
|
溪 |
50023030114 |
长江 |
2 |
渠溪河 |
左岸 |
6.37 |
4.19 |
丰都县 |
社坛镇 |
李家冲村 |
丰都县 |
社坛镇 |
踏水桥村 |
重庆市 |
6.37 |
4.19 |
县内 |
|
|
|
SX17 |
徐家沟 |
|
溪 |
50023030134 |
长江 |
2 |
渠溪河 |
左岸 |
5.38 |
2.74 |
丰都县 |
仁沙镇 |
杭家坪村 |
丰都县 |
仁沙镇 |
石盘滩社区 |
重庆市 |
5.38 |
2.74 |
县内 |
|
|
|
SX18 |
十字口河 |
|
溪 |
50023030131 |
长江 |
2 |
渠溪河 |
右岸 |
5.62 |
3.92 |
丰都县 |
兴龙镇 |
十字口村 |
丰都县 |
社坛镇 |
陈家岩村 |
重庆市 |
5.62 |
3.92 |
县内 |
|
|
|
SX19 |
老龙洞河 |
|
溪 |
50023030096 |
长江 |
3 |
老洞河 |
左岸 |
5.48 |
3.90 |
垫江县 |
三溪镇 |
龙花村 |
丰都县 |
兴龙镇 |
大岩树村 |
重庆市 |
3.91 |
2.91 |
跨县 |
垫江县 |
|
|
SX20 |
古佛河 |
|
溪 |
50023030105 |
长江 |
3 |
老洞河 |
左岸 |
9.02 |
6.11 |
丰都县 |
仁沙镇 |
仁寿村 |
丰都县 |
兴龙镇 |
春花山村 |
重庆市 |
9.02 |
6.11 |
县内 |
|
|
|
SX21 |
黎家大沟 |
|
溪 |
50023030121 |
长江 |
3 |
斑竹河 |
右岸 |
6.28 |
5.78 |
丰都县 |
许明寺镇 |
培观村 |
丰都县 |
三元镇 |
麻柳村 |
重庆市 |
6.28 |
5.78 |
县内 |
|
|
|
SX22 |
陈家沟 |
|
溪 |
50023030117 |
长江 |
3 |
白鹤洞河 |
右岸 |
7.52 |
4.98 |
丰都县 |
三元镇 |
邓教坪村 |
丰都县 |
董家镇 |
关圣场村 |
重庆市 |
7.52 |
4.98 |
县内 |
|
|
|
SX23 |
黄桷溪沟 |
|
溪 |
50023030187 |
长江 |
2 |
赤溪河 |
左岸 |
6.61 |
4.20 |
丰都县 |
十直镇 |
十字村 |
丰都县 |
树人镇 |
万寿桥村 |
重庆市 |
6.61 |
4.20 |
县内 |
|
|
|
SX24 |
毛家河 |
|
溪 |
50023030139 |
长江 |
2 |
朗溪河 |
左岸 |
5.42 |
3.96 |
丰都县 |
树人镇 |
大石板村 |
丰都县 |
名山街道 |
朗溪村 |
重庆市 |
5.42 |
3.96 |
县内 |
|
|
|
SX25 |
黄岭岩沟 |
|
溪 |
50023030162 |
长江 |
3 |
石灰窑沟 |
右岸 |
8.34 |
5.46 |
丰都县 |
虎威镇 |
荷花村 |
丰都县 |
树人镇 |
石岭岗村 |
重庆市 |
8.34 |
5.46 |
县内 |
|
|
|
SX26 |
双河口沟 |
|
溪 |
50023030053 |
长江 |
3 |
老虎沟 |
左岸 |
6.26 |
5.55 |
丰都县 |
社坛镇 |
文汇村 |
丰都县 |
保合镇 |
金盘村 |
重庆市 |
6.26 |
5.55 |
县内 |
|
|
|
SX27 |
下华子沟 |
|
溪 |
50023030197 |
长江 |
3 |
盐井沟 |
右岸 |
5.05 |
4.52 |
丰都县 |
保合镇 |
何家场社区 |
丰都县 |
仁沙镇 |
打谷坝村 |
重庆市 |
5.05 |
4.52 |
县内 |
|
|
|
SX28 |
平安沟 |
|
溪 |
50023030132 |
长江 |
2 |
碧溪河 |
右岸 |
5.49 |
2.69 |
丰都县 |
社坛镇 |
平安村 |
丰都县 |
社坛镇 |
平安村 |
重庆市 |
5.49 |
2.69 |
县内 |
|
|
|
SX29 |
秧田坎沟 |
|
溪 |
50023020332 |
长江 |
2 |
碧溪河 |
右岸 |
6.26 |
3.88 |
丰都县 |
社坛镇 |
火龙山村 |
丰都县 |
社坛镇 |
五福村 |
重庆市 |
6.26 |
3.88 |
县内 |
|
|
|
SX30 |
新房沟 |
白河溪 |
溪 |
50024030459 |
长江 |
2 |
大山溪 |
右岸 |
6.44 |
4.17 |
石柱县 |
大歇镇 |
流水村 |
丰都县 |
高家镇 |
方斗山村 |
重庆市 |
2.76 |
2.59 |
跨县 |
石柱县 |
|
|
SX31 |
喻家沟 |
|
溪 |
50023030157 |
长江 |
2 |
汶溪 |
左岸 |
5.75 |
4.86 |
丰都县 |
兴义镇 |
大池坝村 |
丰都县 |
兴义镇 |
保家寺村 |
重庆市 |
5.75 |
4.86 |
县内 |
|
|
|
SX32 |
磨子洞沟 |
|
溪 |
50023030191 |
长江 |
2 |
汶溪 |
右岸 |
8.99 |
3.72 |
丰都县 |
高家镇 |
方斗山村 |
丰都县 |
高家镇 |
太运村 |
重庆市 |
8.99 |
3.72 |
县内 |
|
|
|
SX33 |
石板溪 |
|
溪 |
50023030115 |
长江 |
1 |
长江 |
右岸 |
6.81 |
6.16 |
丰都县 |
兴义镇 |
大池坝村 |
丰都县 |
高家镇 |
汶溪社区 |
重庆市 |
6.81 |
6.16 |
县内 |
|
|
|
SX34 |
冷水沟 |
|
溪 |
50023030159 |
长江 |
2 |
佛子溪 |
右岸 |
5.60 |
3.83 |
丰都县 |
湛普镇 |
中坪村 |
丰都县 |
湛普镇 |
中坪村 |
重庆市 |
5.60 |
3.83 |
县内 |
|
|
|
SX35 |
小沟 |
|
溪 |
50023030243 |
长江 |
2 |
碧溪河 |
左岸 |
6.73 |
3.86 |
丰都县 |
虎威镇 |
大溪村 |
丰都县 |
虎威镇 |
大溪村 |
重庆市 |
5.88 |
3.86 |
县内 |
|
|
|
SX36 |
槽房沟 |
|
溪 |
50023030094 |
长江 |
3 |
岩口场沟 |
右岸 |
5.26 |
3.80 |
丰都县 |
十直镇 |
新屋村 |
丰都县 |
树人镇 |
岩口场村 |
重庆市 |
5.26 |
3.80 |
县内 |
|
|
|
SX37 |
柏林沟 |
|
溪 |
50023030130 |
长江 |
2 |
丁庄溪河 |
右岸 |
5.80 |
3.14 |
丰都县 |
三合街道 |
双庙社区 |
丰都县 |
三合街道 |
丁庄村 |
重庆市 |
5.80 |
3.14 |
县内 |
|
|
|
SX38 |
焦家沟 |
|
溪 |
50023030173 |
长江 |
3 |
石马河 |
左岸 |
6.09 |
4.68 |
丰都县 |
太平坝乡 |
七跃山林场 |
丰都县 |
武平镇 |
新合场村 |
重庆市 |
6.09 |
4.68 |
县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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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附件4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丰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丰都府发〔202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委第140次常委会议、县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17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筹集、分配、运营、使用、退出与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基层治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 房源和资金筹集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套建设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商业配套的租金及处置收入;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社会投资。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和运营、出租和承租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和社会配建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指定机构持有产权和运营管理;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人持有产权和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满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基本住房需求后,按规定可以统筹用作其他住房保障。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未婚、离婚或丧偶、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本县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本县营业执照或在本县领取养老待遇,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四)收入符合以下标准: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五)在本县无城镇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住房转让行为;
(六)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县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第十四条 经认定属于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照属地原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申请应保尽保,申请程序、审核方式、保障标准等按照原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后停止领取租赁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本县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向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申请,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网上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劳动(工作)合同、婚姻状况等资料,承诺对申报的工作、收入等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书面同意核实其申报信息,其中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第十七条 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公积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统计、工会、残联、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同配合做好信息共享等工作,提高数据准确性,实现工作、收入、住房、优抚对象等信息联网核查。
第十八条 收入通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税收等信息进行核对。无相关信息的,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进行核对;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按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通过书面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每年对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通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税收、不动产登记等共享信息进行资格核查,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书面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理由,取消配租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数相对应,1—2人配租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3人及以上配租两室一厅及以下户型。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以按照3人标准配租。
第二十二条 审核通过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优抚对象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先对象,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配租。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采取公开摇号或者按序轮候方式配租。
公开摇号方式配租是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地点和户型组织摇号配租,对优先对象可以结合房源按照一定比例实施优先摇号配租。
按序轮候方式配租是对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按选择的地点和户型排列轮候顺序,按序依次配租。腾退房源采取按序轮候配租,申请人先按申请年度先后排序,同一申请年度的,优先对象排列在前,普通对象排列在后。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配租资格的,采取摇号方式分别对同一申请年度的优先对象和普通对象确定轮候顺序;本办法实施后提交申请的,按受理时间先后分别对同一申请年度的优先对象和普通对象确定轮候顺序。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房源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租。申请人排序情况、房源情况、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在开发区或园区周边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定向配租给开发区或园区企业,解决企业员工住房问题。因土地房屋征收、城镇危险房屋搬迁等原因需要过渡安置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定向配租给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五条 配租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最短1年,最长5年。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支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维护责任和安全责任;
(七)物业服务、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解除情形;
(十)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的60%,结合房屋建设运营成本和不同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确定,实行分档租金。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3年根据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住价格指数变化均值调整1次,并向社会公布。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租金按原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管理和偿还建设融资本息。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归产权人所有,房屋运营管理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逾期未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自住。
承租人应当合规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附属设施损坏的,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取得公共租赁住房;
(二)转租、出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破坏或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
(四)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间,因婚姻、生育、与父母合住等原因增减合住人员,承租人可以申请换租。租赁期满,因合住人数减少不符合配租户型标准的,承租人应当换租,应当换租不换租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换租采取按序轮候方式配租,配租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章 物业与社区治理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服务事项,可以按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择优确定承接主体,规范服务标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升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或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租金收入的5%逐年预筹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开展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人或运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
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或营运单位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公共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状态进行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维修或督促整改。承租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室内易损易耗设施的维修养护。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社区治理、公共服务的属地管理,完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健全便民商业服务设施,为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居民提供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完整居住社区建设。
第三十七条 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基层治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城市基层党建联席会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制,强化社区治理统筹协调,加强社区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志愿服务,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合同期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二)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员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条件的;
(三)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过渡期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条 承租人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将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自退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腾退或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而拒不退回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申报。
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应当每年组织对承租人资格进行核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解除租赁合同。
第四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应当检查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建立健全协同治理住用监管机制,可以采取走访入户、联合核查、群防群治和智能门禁等措施实施监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租赁等经纪业务,不得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服务等经纪信息。对涉及的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重新申报工作、收入等家庭情况,可以选择按照原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保留配租资格。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或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在本办法实施后配租入住或续租的,可以选择按照原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因收入超过规定标准但不高于2倍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1倍计收租金;高于收入规定标准2倍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丰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丰都府发〔2010〕56号)同时废止。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丰都县教学成果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丰都府发〔20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教学成果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十五届常委会第 131 次会议、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 8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教学成果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教育工作者潜心研究教育教学,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渝府令第150 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教师及其他个人,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丰都县教学成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可申请认定丰都县教学成果:
(一)全市首创或县属先进;
(二)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明显效果。
第五条 丰都县教学成果认定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
第六条 丰都县教学成果认定由成果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教育集团择优向县教委推荐;
(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其他学校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教学成果项目,由本单位择优按名额规定向县教委推荐。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丰都县教学成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丰都县教学成果认定申请书;
(二)丰都县教学成果认定申请表;
(三)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
(四)教学成果取得实际效果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丰都县教学成果认定由县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人选由县教委提名,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员的教学成果项目时应当回避。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期间不得与参评成果项目持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所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第十条 对申报丰都县教学成果的项目,县教委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由县教委组织专家进行裁定。经公布和裁定无异议的丰都县教学成果申报项目,由县教委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对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丰都县教学成果候选项目,县教委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项目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由县教委裁定。经公布和裁定无异议后的丰都县教学成果候选项目,由县政府对获评者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丰都县教学成果认定每 2 年评审认定 1 次。
第十三条 丰都县教学成果获评项目,作为获评人考核、评职称、评优选先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获得丰都县教学成果特等、一等的,由县教委择优向市教委推荐申报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五条 教学成果申请人因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成果或评委徇私舞弊等违规操作获评的,由县教委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追回证书等奖励,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县教委报县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丰都县教学成果认定的,由县教委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25〕10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总体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含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和非农业生产农户;城镇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户(如城区周边大棚种植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如农机服务站、植保专业队等);村民委员会(含行政村、涉农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包括耕地、林地、养殖水域等农业用地面积及质量,农业机械(耕作、收获、灌溉设备)保有量与使用效率,农业生产设施(温室大棚、灌溉管网、畜禽养殖圈舍)建设与运营情况;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涵盖粮食作物(水稻、玉米、小麦等)种植面积、单产、总产量,经济作物(蔬菜、中药材、水果等)生产规模与品种结构,畜禽(生猪、肉牛、禽类等)存栏出栏量,水产养殖(稻田养鱼、池塘养殖)产量与品类,以及粮油、畜禽产品初加工能力;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重点调查农业科技创新应用(智能灌溉、无人机植保、良种推广)、农业数字化水平(农产品电商销售占比、生产环节物联网应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发展规模与带动能力,以及农业绿色低碳发展(秸秆还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成效;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包括农村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农村教育、医疗、文化、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与使用情况,乡村治理(村规民约执行、矛盾纠纷化解)、人居环境整治(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进展。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二、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严禁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人员要依法搜集、报送普查资料,对于普查工作中获得的普查对象资料要依法保密,仅用于普查工作,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普查对象要依法履行配合义务,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拒报、迟报、漏报、错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
(二)创新工作方法。组建县级普查技术指导组(含统计、农业、信息技术相关专业人员),开通技术咨询热线,及时解决普查中遇到的问题;大力运用适合我县的普查数据采集辅助工具(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简化山区普查员操作流程;对山区网络信号薄弱区域,提前下载离线地图与登记表格,确保数据采集不受网络影响。
(三)保证数据质量。坚持将数据质量放在第一位,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强化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及追责问责机制,坚决杜绝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普查登记、数据录入、审核汇总等各环节的质量检查与监督。实行普查数据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全面反映我县农业农村发展实际情况。
三、普查工作保障
(一)健全组织体系。县政府成立丰都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县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领导小组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普查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每个村(社区)配备1名专职普查指导员、2—3名普查员,确保责任层层落实。
(二)做好经费保障。全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县、乡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要充分考虑普查信息化应用需求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聘的重要性,足额核定普查经费,特别是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补贴,不得因经费问题影响普查工作开展和数据质量。要做好普查经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最大化发挥普查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广泛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村村通”等多种媒体平台,结合农村集市、村民大会等场景,广泛宣传农业普查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提高普查对象的知晓率和配合度,营造“人人关心普查、支持普查、参与普查”的良好氛围。
附件:丰都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丰都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刘书获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杨小芸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陈祥文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余涛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龚德贵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胡志波 县公安局政委
隆厚文 县民政局局长
秦光翔 县司法局局长
潘春华 县财政局局长
蒋军 县人力社保局局长
冉林江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
陈明武 县水利局局长
谭明权 县农业农村委主任
李兴才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隆永凤 县统计局局长
程用 县林业局局长
张廷福 国家统计局丰都调查队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统计局局长隆永凤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调整发生变动的,由其接任者替补,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形势,现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玩火、放孔明灯等;
(二)烧香、点烛、烧纸钱等;
(三)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杂草、烧灰积肥、烧荒烧田等农事用火活动;
(六)采取生火、点灯、拉电网、放鞭炮等方式驱赶野猪等野兽,从事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
(七)其它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的检查巡查和森林防火宣传,重点加强林区内寺庙、公墓、坟头等祭祀场所和入山路口、人口密集林区、森林旅游景点、林农交错地带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和隐患排查,认真落实老人、小孩、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等重点人群的监管措施,深入落实“十户联防”机制和早期火情“135”处理机制,防止各类原因引发森林火灾。
五、林区内输电线路、变电站、通讯线路、采气平台、输气管道、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仓库等经营管理单位,要全面排查、及时整改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六、进山入林的所有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点的登记检查,严格落实扫码进入林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七、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及《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条款及法律法规,从严予以处罚。构成违法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和火情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森林防火报警电话:023—70728119)。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2日
龙孔镇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兴龙社区相关道路命名的请示》(龙孔府文〔2025〕7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命名橙心路。该路段起于龙孔镇场镇楠竹路起点交叉口,止于龙孔镇兴龙社区小沟,路段长240米、宽5米。
同意命名橙心路一支路。该路段起于龙孔镇老粮站,经老供销社止于龙孔镇河道小桥,路段长90米、宽4米。
根据《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此次道路命名涉及的部门和乡镇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标志、标识及居民身份户籍、企事业单位证照地址等信息的更新。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新命名道路地名标志牌设置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好城镇新命名道路地名标志牌。龙孔镇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做好新命名道路的宣传等工作。
此复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5年)》,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赋予全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县级行政执法事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经济信息、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消防救援、民政、交通运输共计62项执法事项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见附件1)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赋权执法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三、赋权执法事项清单于2025年7月1日实施,《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公告》(丰都府告〔2023〕104号)同时废止。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交回原县级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赋权执法事项清单实施前已经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或历史遗留案件由原执法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实施后发现的行政执法案件由承接赋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收回赋权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赋权委托事项设置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处罚事项,由赋权委托部门现场指导、审核把关。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定执法事项清单(见附件2)、赋权执法事项清单及时调整公示执法事项、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执法事项基本信息。
五、执法事项赋权及委托(见附件3)后,原业务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撑,开展常态化、实战化培训,主动帮助解决执法中的具体问题。
附件:1.丰都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
2.丰都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
3.丰都县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丰都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执法
事项清单(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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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 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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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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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行政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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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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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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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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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乡、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乡、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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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乡、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乡、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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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外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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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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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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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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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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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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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
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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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
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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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乡、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乡、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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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乡、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其余乡、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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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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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乡、镇、街(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乡、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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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镇、街(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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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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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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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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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除外)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三款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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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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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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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乡、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乡、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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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乡、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乡、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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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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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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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测试刹车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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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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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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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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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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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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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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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作业者未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未保持路面清洁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镇、街道(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兴义镇、仙女湖镇负责辖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执法及城市建成区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的执法,其余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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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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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行政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2021年施行)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四款 |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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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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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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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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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八条;《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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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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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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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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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乡、镇、街道 |
|
4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乡、镇、街道 |
|
5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 |
乡、镇、街道 |
|
5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乡、镇、街道 |
|
5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乡、镇、街道 |
|
5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乡、镇、街道 |
|
5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乡、镇、街道 |
|
55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县民政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乡、镇 |
|
56 |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
乡、镇、街道 |
|
57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乡、镇、街道 |
|
58 |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条 |
乡、镇、街道 |
|
59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乡、镇、街道 |
|
60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行政处罚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条 |
乡、镇、街道 |
|
61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乡、镇、街道 |
|
6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
乡、镇、街道 |
附件2
丰都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5年)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附件3
丰都县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街道)
行使执法事项清单
(2025年)
|
序号 |
委托事项名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乡镇(街道) |
委托 权限 |
设定依据 |
委托依据 |
|
1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
|
2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
|
3 |
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
4 |
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
5 |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
6 |
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
|
7 |
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
|
8 |
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
9 |
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
10 |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
|
11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
12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
13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
14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
15 |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
16 |
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九项 |
|
17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全县各乡镇(街道) |
行政检查,部分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九项 |
备注:具体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以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签订的委托执法协议为准。
双路镇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马鞍山社区相关道路命名的请示》(双路府文〔2025〕12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命名求实路。该路段起于仁安售楼部白马路十字路口,经党校大门止于党校后方,路段长824米、宽8米。
根据《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此次道路命名涉及的部门和乡镇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标志、标识及居民身份户籍、企事业单位证照地址等信息的更新。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新命名道路地名标志牌设置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好城镇新命名道路地名标志牌。双路镇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做好新命名道路的宣传等工作。
此复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2025年全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消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全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消防工作要点
2025年全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消防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突出除险固安导向,以实现安全生产“遏重大、降较大、减总量”、自然灾害“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为目标,以改革创新推动“1366”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打好安全生产“保卫战”,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一、深化安全责任体系,提升综合统筹能力
(一)强化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落实中央及全市安全生产考核巡查要求,完善考核巡查机制,清单化划分考核任务,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发现和解决问题为履职标准,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职责清单和年度重点任务清单,落实定期述职报告制度,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二)强化综合统筹协调力度。充分发挥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统筹推动作用。坚持“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多拍摄隐患场景”,完善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工作机制。用好“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问题清单”,探索建立多方联动复盘机制,强化典型经验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三)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将“三管三必须”责任落实到各级行业部门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岗位,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业务管理等方面压实责任。开展行业消防安全“四个一”活动,建立更新行业领域基础台账、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清单,动态厘清新兴业态安全监管职责和公路、铁路及航道库岸沿线灾害防治责任。明晰重点建设项目行业部门、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边界,健全协同监管机制。
(四)强化企业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深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总工程师等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一线从业人员“两单两卡”制度,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等人员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对外包外租等关联单位加强监督指导。强化国有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强化码头、医院、学校、工地、酒店民宿、高速公路、景区景点、水利设施等经营管理单位防灾减灾救灾职责。
(五)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制定《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方案,组织、编制、财政、机关事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县级部门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推进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深化风险防范体系,提升防范化解能力
(六)加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打表推进年度23项重点任务和16项常规任务,落实一批“人防、物防、管理防、工程防”措施。完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改”机制,加强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专家进万企”指导帮扶,重大事故隐患按期整改率100%。
(七)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固本强基。完成年度39项重点任务,冬春强基 基础设施建设完成率100%。加强人防设施、公园绿地、文体场馆等“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资源整合,城区及乡镇街道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率100%。探索综合减灾示范指标体系建设。
(八)加强安全韧性城市制度体系建设。制定安全韧性城市建设、中心城区安全治理“大综合一体化”贯彻落实方案,探索城市安全风险体征指标和风险评估模型。巩固拓展城市治理风险清单管理试点成果,开展城市生命线工程综合治理。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老旧管线改造升级。探索城区地下管道数字建设,燃气、供水、排水、油气长输四类管线矢量化率100%。
(九)加强事故灾害风险源头管控。启动应急管理“十五五”规划编制。强化高危项目立项咨询评估,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要求,制定危险化学品布局规划和烟花爆竹、非煤矿
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专项规划。配合建成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并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强化建设项目灾害风险避让和灾害设防。完成兴义镇市级预警台站评估,提升地震预警水平。
(十)加强城乡火灾防控基础建设。启动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编制,贯彻落实《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加强消防队站、消防训练基地、市政消火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完善消防设施。
(十一)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完成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和“一件事”全链条安全治理年度工作。
三、深化救援救灾体系,提升应对处置能力
(十二)抓好应急预案修编和演练。修订《丰都县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动态修编县级各类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规范编制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和企业单位现场处置方案。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危险区等风险隐患点每年至少开展1次单点转移避险演练,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疏散逃生演练(高危行业领域每半年至少1次)。开展应急应战联演共训,强化应急应战一体化建设。
(十三)抓好应急指挥部和队伍建设。抓好应急指挥部和队伍建设。加强全县应急指挥部体系建设,场所建设完成率100%,通信指挥设备配备率100%。建立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水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值守和信息互通机制,完善县、乡镇(街道)和毗邻区县应急联动机制,完成电力、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专业队伍认定和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县级部门(行业)、乡镇(街道)按规定配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完成国债项目装备配发、培训工作,汛前实现人装适配。
(十四)抓好消防救援体系和力量建设。深化指挥控制、作战力量、作战保障体系建设,建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编队。推进乡镇专职消防队和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开展乡镇专职消防队评估。
(十五)抓好会商研判和处置应对。坚持“1+7+N”会商研判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分段分级分层分类预警响应规程,持续优化“一行业一措施、一乡镇一方案”响应指令体系,实现预警信息“县乡两级治理中心”贯通,确保预警叫应直达基层。推广流域联防联控、“一院两会三事分流”乡村治理、“十户联防”机制,落实极端情况下“断禁停撤疏”紧急管控措施,针对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事件果断提级响应。
(十六)抓好救灾救助和恢复重建。完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的使用流程,落实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和冬春、旱灾生活救助以及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倒房重建和维修加固补助政策,并按照要求将灾后救助由线下发放全面转为线上系统统一发放,并规范审核流程,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
四、深化法规制度体系,提升监管执法能力
(十七)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贯彻落实《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法律法规,《重庆市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规范》《重庆市客渡船安全运营标准》《重庆市企业自用加油设施运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等行业领域地方标准。
(十八)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厘清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落实会商协作、线索处置、信息共享等管执协同机制。精准编制县级、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执法事项清单,确保行政处罚权调整划转后执法事项无遗漏。
(十九)严格规范精准执法。科学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要负责人履职和危险作业规范执行等方面的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对企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落实“一案双罚”“行刑衔接”。坚持“一案双查、三责同追、四不放过”,严格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执行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依法查处自然灾害责任事件。
五、深化社会共治体系,提升群防群治能力
(二十)提升全民安全素质。深化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分级建设应急管理科普体验场所和创新实践基地。深化开展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日、消防宣传月和“新重庆里看应急”等活动,策划推送系列安全科普产品。在县级电视媒体设置安全生产工作专栏,强化重要节点、重要事项、重要政策的宣传。
(二十一)提升社会公众监督质效。落实各行业领域安全生
产举报制度,推动企业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推动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安全培训等机构规范化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等违法行为。建好用好专兼职技术检查员队伍。
(二十二)提升市场多元共治能力。发挥安责险、巨灾保险作用,推动“事故预防和灾害救助+金融保险”模式创新。引导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加大灾害成功预警避险转移表彰奖励力度。
六、深化数字应急体系,提升整体智治能力
(二十三)加强数字应急智能化场景建设。配合建立事故灾害分析模型库,推动系列数字应用实战实效,提升事故灾害模型分析、模拟推演和智能决策能力。迭代升级小流域应用场景,提升小流域山洪地灾风险预警管控能力。
(二十四)加强应急智慧指挥体系建设。强化前后方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能力,探索应急救援数字化战场。基于视联网建成“卫星+370MHZ+自组网”应急通信网络,全面配备卫星、北斗和370MHZ通信终端设备,提升“断路、断网、断电”情况下应急指挥能力。
(二十五)加强科技基础支撑能力建设。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快化工老旧装置更新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新型实用技术工艺和装备设备评选。引导推动救援急需装备研发和安全生产新型实用技术创新。
附件:核心绩效指标责任及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核心绩效指标责任及重点任务分工
一、核心绩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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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2025年目标 |
责任单位 |
备注 |
|
1 |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 |
0 |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2 |
因灾群死群伤责任事件 |
0 |
县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3 |
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起数 |
0 |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4 |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
同比下降大于5% |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5 |
已落实监测措施的灾害点亡人数 |
0 |
县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6 |
森林火灾受害率 |
0.3‰以内 |
县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二、重要立法和标准制定事项
|
序号 |
名称 |
2025年目标 |
责任单位 |
备注 |
|
1 |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
贯彻执行 |
县应急管理局 |
|
|
2 |
《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贯彻执行 |
县应急管理局 |
|
序号 |
名称 |
2025年目标 |
责任单位 |
备注 |
|
3 |
《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
贯彻执行 |
县应急管理局 |
|
|
4 |
《重庆市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规范》 |
贯彻执行 |
县应急管理局 |
|
|
5 |
《重庆市企业自用加油设施运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
贯彻执行 |
县应急管理局 |
|
|
6 |
《重庆市客渡船安全运营标准》 |
贯彻执行 |
县交通运输委 |
|
|
7 |
《重庆市客运渡口安全运营标准》 |
贯彻执行 |
县交通运输委 |
三、重要文件
|
序号 |
名称 |
2025年目标 |
责任单位 |
备注 |
|
1 |
《丰都县突发事件总体预案》 |
修订 |
县应急管理局 |
|
|
2 |
《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实施意见》 |
贯彻执行 |
县应急管理局 |
|
|
3 |
《丰都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修订 |
县气象局(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
|
|
4 |
《丰都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
印发 |
县发展改革委、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 |
|
|
5 |
《丰都县地质灾害避险转移工作手册》 |
印发 |
县应急管理局 |
|
|
6 |
《丰都县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管理办法》 |
印发 |
县应急管理局 |
|
|
7 |
《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 |
贯彻执行 |
县经济信息委 |
|
|
8 |
《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的通知》 |
贯彻执行 |
县农业农村委 |
四、重点整治
|
序号 |
名称 |
2025年目标(内容) |
责任单位 |
备注 |
|
1 |
交通运输领域 |
盯紧货车、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网约车、客船、渡船、“三无”船舶等重点车型(船舶)及企业安全监管,开展交通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加强公路防控体系建设,整合升级国省县道及农村道路视频镜头设备,完成399公里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安装,危桥整治10座,1艘老旧客(渡)船拆解,全县“两客一危”检验率、报废率达97%以上,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称重数据接入市级治超系统有效率达50%以上。 |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县教委、县农业农村委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2 |
建设施工领域 |
抓好重点项目、危大工程、委外作业等重点部位和环节安全监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全县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个、1.4万平方米,积极推进建筑施工项目自有工人施工人数比例,全县基本实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整治全覆盖。 |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3 |
燃气领域 |
深化城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开展高层建筑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加强燃气管道动态评估改造,加快老旧燃气管道更新改造,推进燃气经营企业优化整合,狠抓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治理,严厉打击燃气管道第三方破坏行为。 |
县经济信息委、县市场监管局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4 |
危险化学品领域 |
强化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全链条”整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率80%以上。实现油气长输管道占压安全隐患清零。 |
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序号 |
名称 |
2025年目标(内容) |
责任单位 |
备注 |
|
5 |
非煤矿山领域 |
持续推进“八条硬措施”硬落实,开展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和工业广场专项治理。推动油气开采井控、硫化氢泄漏、集输管网、零散气回收、停产气井“五大专项整治”,矿山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率100%、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率50%以上、“三个一”工程完成100%,全面加强油气开采承包商安全管理。 |
县应急管理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6 |
工贸领域 |
聚焦“四涉一有限一使用”重点企业,围绕“双防控”机制建立和全员责任制落实开展系统治理,实现重点粉尘涉爆企业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覆盖率100%,重点企业基本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继续巩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持续开展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事故防控等专项整治,提升整治成效。 |
县应急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委、县农业农村委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7 |
特种设备领域 |
持续深化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锅炉、电梯等安全提升行动,抓好氧气(工业气)瓶、化工企业特种设备、高风险大型游乐设施排查整治,针对门锁装置、紧急报警装置、救援对讲系统等抽查不少于1000台电梯,全市电梯故障困人率低于0.5%、电梯无纸化维保率95%以上、悬崖秋千使用登记率100%、燃气调压装置法定检验率90%以上。 |
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8 |
文化旅游领域 |
持续深化文化旅游领域安全综合整治,落实极端天气条件景点关停制度和最大承载量管控规定,围绕冰冻雨雪灾害防范,景区设施安全运行、森林防火,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拆窗破网、“除险清患”、动火作业,有限空间清掏、作业,电动车飞线、拉线违规充电,燃气带病运行、一氧化碳中毒,大型文化、旅游、体育节会活动等内容落实情况开展系统治理,纳入等级动态管理的文化旅游企业不低于95%、年度文物保护单位巡查率100%、游客满意度95%以上。 |
县文化旅游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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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2025年目标(内容) |
责任单位 |
备注 |
|
9 |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
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2025年实现全县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乡镇(街道)覆盖率100%。 |
县经济信息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管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10 |
民爆领域 |
实现全县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覆盖率100%,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率100%,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新训率100%。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安全教育和对爆破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爆破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
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11 |
农业农村领域 |
聚焦农业有限空间安全生产,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安全生产监管,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安全生产培训。全面完成变型拖拉机清零任务,变型拖拉机总去存率100%。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田间道路建设期间和资产移交前的安全监管。持续做好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农村沼气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工作。 |
县农业农村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12 |
商务领域 |
统筹协调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联合督导检查,指导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商贸流通企业以及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持续开展成品油非法经营“黑窝点”“黑加油车”专项治理。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指导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与拆解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
县商务委、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序号 |
名称 |
2025年目标(内容) |
责任单位 |
备注 |
|
13 |
粮食储备领域 |
完成国有粮食储备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工作。 |
县发展改革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14 |
城市管理领域 |
加快推进城市道路塌陷预防和隐患排查整治,市政设施结构病害整治率保持100%,积极推进城市桥隧智慧建管,城市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之内。 |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15 |
卫生健康领域 |
医疗机构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覆盖率100%;2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完成率100%,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年度任务完成率100%。 |
县卫生健康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16 |
防汛抗旱领域 |
系统开展堤防达标、中小河流治理,持续推动农村供水“三化一统”建设。推进水利行业“八大类”风险规范化闭环管控。完成4个水毁修复项目建设。加快十直、蔡家沟、海螺沟水库建设,力争开工建设金龙水库,加快推动飞龙水库、青天水库前期工作。加快推进县城斜南溪口段库岸安全防护工程。 |
县水利局,县级有关行业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17 |
内涝治理领域 |
完成城区城市内涝风险图建设,完善城市内涝积水风险点位前端感知和预警阈值。新建改造雨水管网5公里以上。加强城市排水防涝重要点位日常巡查维护。 |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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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2025年目标(内容) |
责任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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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地灾防治领域 |
开展1:1万小流域精细化调查,完成3个小流域、23处隐患点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管控,做好分级预警响应和地灾避险转移预案编制。实施64处地灾隐患点智能化监测建设。组织实施曾家大湾、徐家院子、龙河左岸危岩、毛狗洞危岩治理工程。谋划超长期国债项目和避险搬迁。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19 |
森林防火领域 |
开展森林隐患排查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按照重点区域取水半径1—2公里、其他区域取水半径2—3公里的要求,合理布局消防水池(箱)、消防管网。 |
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20 |
抗震领域 |
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开展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做好房屋设施抗震加固和抗震设防信息采集汇交工作。推进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成果更新和成果应用。完成地震监测设备授时系统更新升级。完成兴义镇市预警台站评估。 |
县应急管理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21 |
气象灾害防御领域 |
落实区域站点补短板任务。推进火箭发射装置升级、人工影响天气流动作业站点升级改造、流动作业点作业人员安全防护装备升级等,提升人工影响天气能力。 |
县气象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五、重点措施
|
序号 |
名称 |
2025年目标(内容) |
责任单位 |
备注 |
|
1 |
强化党 政领导干部责任 |
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职责 清单和年度重点任务清单,落实定期述职报告制度。 |
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2 |
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县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3 |
落实中央及市级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工作要求,完善考核巡查机制,清单化划分考核任务,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县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4 |
提升综合统筹协调能力 |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统筹推动作用 |
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5 |
发挥专项办公室(指挥部)职能作用。 |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旅游委、县消防救援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委、县经济信息委、县水利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科技局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6 |
坚持“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多拍摄隐患场景”,用好“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问题清单”,强化典型经验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
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序号 |
名称 |
2025年目标(内容) |
责任单位 |
备注 |
|
7 |
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
将“三管三必须”责任落实到各级行业部门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岗位。 |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县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8 |
建立更新行业领域基础台账、风险管控清单、隐患排查整治清单。 |
县教委、县经济信息委、县民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第三分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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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动态厘清新兴业态安全监管职责。 |
|||
|
10 |
动态厘清公路、铁路及航道库岸沿线、水库、大坝等灾害防治责任。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委、县住房城乡建委、丰都海事处、丰都火车站、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发展改革委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11 |
明晰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边界,健全上下联动、协同监管机制。 |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12 |
强化企业单位主体责任 |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深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检维修、动火动焊、有限空间作业等全过程管控。 |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序号 |
名称 |
2025年目标(内容) |
责任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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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强化企业单位主体责任 |
强化国有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 |
县国资事务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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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强化码头、医院、学校、工地、森林、酒店民宿、高速公路、景区景点等经营管理单位和河、库、坝、塘、堰、闸等水利设施主管单位的防灾减灾救灾职责。 |
县交通运输委、县卫生健康委、县教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县发展改革委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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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 |
制定贯彻落实方案,组织、编制、财政、机关事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县级部门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
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16 |
加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 |
完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改”机制,加强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追究。 |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17 |
完成年度39项重点任务。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专家进万企”指导帮扶。 |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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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固本强基 |
城区及乡镇街道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率100% |
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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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探索综合减灾示范指标体系建设。 |
县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20 |
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抗灾改造,避免在地质条件差、泥石流易发区和山洪灾害危险区选址建房。 |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序号 |
名称 |
2025年目标(内容) |
责任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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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加强安全韧性城市制度体系建设 |
探索城市安全风险体征指标和风险评估模型 |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22 |
巩固拓展城市治理风险清单管理试点成果,开展城市生命线工程综合治理。 |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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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加强安全韧性城市制度体系建设 |
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老旧管线改造升级。 |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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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加强事故灾害风险源头管控 |
启动应急管理“十五五”规划编制。 |
县应急管理局、县级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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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强化高危项目立项咨询评估,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要求。 |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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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配合建成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并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强化建设项目灾害风险避让和灾害设防。完成兴义镇市级预警台站评估,提升地震预警水平。 |
县应急管理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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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抓好应急预案修编和演练 |
动态修编县级各类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有关县级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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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2025年目标(内容) |
责任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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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抓好应急预案修编和演练 |
规范编制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和企业单位现场处置方案。县级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先期处置、转移避险、自救互救为重点的应急演练。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危险区等风险隐患点每年至少开展1次转移避险单点应急演练。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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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督促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疏散逃生演练(高危行业 领域每半年至少1次)。 |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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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开展应急应战联演共训。 |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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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抓好应急指挥部和队伍建设 |
开展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体系建设,场所建设完成率100%,通信指挥设备配备率100%。 |
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32 |
建立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水利、林业、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值守、信息互通机制。 |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林业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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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完善上下游地区和毗邻区县、毗邻乡镇(街道)应急联动机制。 |
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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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完成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 |
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委等社会应急力量业务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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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2025年目标(内容) |
责任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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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抓好应急指挥部和队伍建设 |
完成电力、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专业队伍认定。 |
县应急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委、县卫生健康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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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乡镇(街道)按规定配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 |
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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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完成国债项目装备配发、培训工作。 |
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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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持续开展航空应急救援“1+3+N”基础设施建设,新建1个航空应急临时起降场,在易灾多灾乡村规划建设一批直升机起降点。 |
县应急管理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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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抓好会商研判和处置应对 |
坚持“1+7+N”会商研判机制。 |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县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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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抓好会商研判和处置应对 |
完善自然灾害分段分级分层分类预警响应规程,持续优化“一行业一措施,一乡镇一方案”响应指令体系,实现预警信息“县乡两级治理中心”贯通,综合运用应急广播、短信微信、智能外呼、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手段,确保预警叫应直达基层。推广流域联防联控、“一院两会三事分流”“十户联防”,落实极端情况下“断禁停撤疏”紧急管控措施,针对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事件果断提级响应。 |
县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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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2025年目标(内容) |
责任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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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抓好救灾救助和恢复重建 |
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年度预算预拨机制。 |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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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落实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和冬春、旱灾生活救助以及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倒房重建和维修加固补助政策。 |
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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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深化行政执法改革 |
厘清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落实会商协作、线索处置、信息共享等管执协同机制。 |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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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精准编制县级、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执法事项清单。 |
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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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严格规范精准执法 |
科学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要负责人履职和危险作业规范执行等方面的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 |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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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对企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落实“一案双罚”“行刑衔接”。 |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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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坚持“一案双查、三责同追、四不放过”,严格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出台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依法查处自然灾害责任事件。 |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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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提升全民安全素质 |
开展“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等系列活动。分级建设应急管理科普体验场所和创新实践基地。强化重要节点、重要事项、重要政策的宣传和新闻发布。 |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县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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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2025年目标(内容) |
责任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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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提升全民安全素质 |
在县级电视媒体设置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专栏。 |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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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提升社会公众监督质效 |
落实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推动各行业领域企业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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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提升社会公众监督质效 |
推动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安全培训等机构规范化率100%,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等违法行为。 |
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经济信息委等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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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建好用好专兼职技术检查员队伍。 |
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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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提升市场多元共治能力 |
发挥安责险、巨灾保险作用,创新“事故预防和灾害救助+金融保险”模式。 |
县应急管理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房城乡建委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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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引导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抢险救灾。 |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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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加大成功预警避险转移表彰奖励力度。 |
县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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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加强科技基础支撑能力建设 |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快化工老旧装置更新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 |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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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开展安全生产新型实用技术工艺和装备设备评选。引导推动救援急需装备研发和安全生产新型实用技术创新。 |
县应急管理局、县科技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六、重点应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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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2025年目标(内容) |
责任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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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应急智慧指挥体系建设 |
贯通应用应急通信融合平台 |
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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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危险化学品全链条监管 |
配合实现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贯通,覆盖80%危险化学品企业。 |
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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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动火动焊作业安全监管 |
配合实现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贯通,50%相关作业纳入监管。 |
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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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矿山安全在线 |
覆盖所有在建在生产矿山企业。 |
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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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贸安全在线 |
覆盖20%规模以上工贸企业。 |
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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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避险转移 |
高风险区域全面贯通应用。 |
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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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渝运安 |
实现道路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安全风险防控覆盖率100%。 |
县交通运输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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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特种设备在线 |
新增重大隐患内置功能,完善检验检测隐患闭环管理。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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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管道燃气安全在线 |
配合实现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贯通,高风险点感知设备安装100%覆盖。 |
县经济信息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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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小流域山洪地灾风险预警 |
迭代升级小流域应用场景,形成覆盖全县的小流域山洪地灾风险预警管控实战实效能力。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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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旱灾害防御 |
配合实现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贯通,打通江河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及信息回流,完善重点流域、防洪薄弱点“四预”场景,完善水利行业“八大类”风险数字化闭环管控。 |
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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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2025年目标(内容) |
责任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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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城市内涝治理 |
配合市级部门完成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贯通,完善城市内涝积水隐患风险点预警、响应及处置数字化闭环管控。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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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城区地下管道数字建设 |
燃气、供水、排水、油气长输四类管线矢量化率100%。 |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七、城乡消防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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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2025年目标(内容) |
责任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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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特大火灾起数 |
0 |
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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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火灾起数 |
较2023年下降11% |
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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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火灾亡人数 |
0 |
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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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院、学校、养老机构、交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推动发布 |
县消防救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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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丰都县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监管的实施方案》 |
印发 |
县消防救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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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丰都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数字化治理工作方案》 |
印发 |
县消防救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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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消防领域 |
开展行业消防安全“四个一”活动。深化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推进畅通“生命通道”专项行动,强化经营性自建房隐患整治。加强厂房库房、学校、医院、养老院、大型商业综合体、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等重点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完善消防设施。全市基本实现城镇建成区消防供水全覆盖。 |
县经济信息委、县教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商务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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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 |
围绕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环节持续推进“全链条”整治。推进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以旧换新和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开展违规停放充电、非法改装等排查整治,优化完善充电电价政策,强化事故溯源调查结果运用。电动自行车充电端口配建比不低于1∶5,且能满足各类电动两轮车充电实际需要;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电价计收。 |
县消防救援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委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9 |
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整治 |
加强冷库、冻库、室内冰雪场馆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技术审查和实地检查,严禁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强化对小散冷库施工的日常监管,动态掌握情况,严防漏管失控。 |
县消防救援局、县住房城乡建委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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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 |
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限制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严格涉及动火作业小型工程的备案管理,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制度,严格动火作业现场管控。 |
县消防救援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族宗教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商务委、县民政局、县教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委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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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加强城乡火灾防控基础建设 |
启动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编制。 |
县消防救援局、县级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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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加强消防队站、市政消火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
县消防救援局、县住房城乡建委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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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抓好消防救援体系和力量建设 |
深化指挥控制、作战力量、作战保障“三大体系”建设,建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编队。完善消防救援队伍与社会救援力量联勤联训联战机制。 |
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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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开展乡镇专职消防队评估,推进乡镇消防队建设,建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推进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 |
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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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严格规范精准执法 |
落实《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
县消防救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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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高楼消防” |
强化“高楼消防码”使用,在中心城区推广“全域全时消防安全管控场景”,实现4类多跨事件实战贯通,健全城市消防安全体征指标体系。 |
县消防救援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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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综合智管 |
重点打造规范充停场景,实现3类多跨事件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贯通。 |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消防救援局、县经济信息委 |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形势,现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玩火、放孔明灯等;
(二)烧香、点烛、烧纸钱等;
(三)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田等农事用火活动;
(六)采取生火、点灯、拉电网、放鞭炮等方式驱赶野猪等野兽,从事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
(七)其它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的检查巡查和森林防火宣传,重点加强林区内寺庙、公墓、坟头等祭祀场所和入山路口、人口密集林区、森林旅游景点、林农交错地带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和隐患排查,认真落实老人、小孩、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等重点人群的监管措施,深入落实“十户联防”机制和早期火情“135”处理机制,防止各类原因引发森林火灾。
五、林区内输电线路、变电站、通讯线路、采气平台、输气管道、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仓库等经营管理单位,要全面排查、及时整改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六、进山入林的所有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点的登记检查,严格落实扫码进入林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七、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及《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条款及法律法规,从严予以处罚,构成违法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和火情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公安、林业、应急等部门报告(森林防火报警电话:023-70728119)。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2024年12月28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撤销三建乡,设立三建镇。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撤销三建乡,设立三建镇,原辖行政区域和政府驻地不变。区划代码为500230131。
特此公告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4日
经自然资源部批准,为进一步探明丰都县油气资源储量,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SGC2131队在我县规划范围内实施2025年度石柱南复向斜毛天坝三维勘探项目。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勘探起止时间:2025年2月10日至2025年3月25日。
二、勘探区域:双路镇、龙河镇、南天湖镇、暨龙镇、武平镇、江池镇、仙女湖镇、三建乡、栗子乡、都督乡、太平坝乡。
三、勘探单位: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SGC2131队。
四、勘察方式:主要通过钻井及人工激发形成震动波,采集数据,进行地质勘察勘探。
五、其他事项:本次勘探属于三维精细勘探,为确保地质资料的精准性,施工单位将采取白天铺设设备、夜间采集地质资料的方式进行。夜间采集地质资料数据时,施工区域内各单位的水泵、破碎机、搅拌机、压路机、球磨机等各类振动机械设备要按通知时间暂停使用。
六、勘探时所产生的震动主要为纵向震动波向地下传播,有一定轻微震动,附近广大居民不必惊慌。
七、请附近广大居民保护探井及标志,不要蓄意破坏。
八、勘探所用设备为精密专用设备,勘探区域的有关单位和群众要加强对勘探设施设备的保护,对故意破坏、盗窃设施设备,移动和更改测量标识或者阻碍勘探施工造成损失的,将依法从重处理。
九、实施油气勘探项目既是国家能源战略布局的重要先导工程,也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凡涉及的乡镇、村(社区)及工矿企业,要予以大力支持。勘察中如有涉及青苗、树木等地表损坏情况,请及时告知属地乡镇政府或所在村(社区)干部,由专人现场核实认证;勘察结束后,由施工单位结合相关规定,支付所有现场确认损失。
特此通告。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0日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 污水处理费征缴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污水处理费征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计征期、征收标准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 151号)、《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 255 号)、《丰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丰都府办 ﹝2021﹞ 2 号 )等法规规定,对全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计征期、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是征收范围。全县所有镇、街道规划区的建成区。
二是征收对象。全县所有镇、街道规划区的建成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或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是计征期。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计征期:在本文下发之 日前已按月征收的居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继续按月征收,在本文下发之日前已核费的按垃圾产出量计征的和按经营面积计征的征收对象以县住房城乡建委送达的《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核(缴)费通知》确定的计征期为准,在本文下发之日前未按月征收的居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从本文下发之 日的次月开始计征,在本文下发之日前未核费的按垃圾产出量计征的和按经营面积计征的征收对象从本文下发之 日的次月开始计征。污水处理费计征期:在本文下发之日前已按月征收的征收对象继续按月征收,在本文下发之日前未按月征收的征收对象从本文下发之 日的次月开始计征。
四是征收标准。现行征收标准暂时保持不变,以后根据市物价主管部门价格调整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严格按程序适时进行调整。具体征收标准详见《丰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 附件 1 )》和《丰都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附件 2 )》。
二、明确征管职责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污水处理费征缴宣传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污水处理费价格核定并适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配合有关单位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污水处理费欠缴人相关行政处罚、裁决等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及时报送低保、优抚等减免对象信息。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 收支两条线”实施监督管理。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镇、街道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界定,报送商业门店及其他商业用房登记面积。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具体负责县城城区(含兴义镇、双路镇城区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核费工作,指导全县各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核费工作,对欠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污水处理费进行追缴,对欠缴时间长、欠缴金额较大的故意欠缴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委托核费协议做好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核费工作,切实做好本辖区社会稳定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
水务集团和其他供水企业按照委托代征协议实施代征,水务集团按月报送按生活垃圾产出量计征的征收对象的垃圾清运量数据。
三、切实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核费工作
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缴管理,实现精准核费是关键。县住房城乡建委和各镇人民政府要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原则,一把尺子量到底,按照单位经营面积或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核费,特别是要认真细致做好首次核费工作,加强台账管理,动态更新。
四、进一步规范代征行为
由水务集团代征其供水镇、街道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和污水处理费。
非水务集团供水的镇、街道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和污水处理费由相应供水企业代征。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继续自行申报。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代征手续费为代征金额的 5% ,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为代征金额的 2% ,代征手续费按年结算。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税务局分别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五、不断提升申报缴费信息化水平
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税务局等部门要不断提升申报缴费信息化水平,方便征收对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和申报缴费,提供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线上缴费渠道,积极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帮办代办。按垃圾产出量计征和按经营面积计征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对象主要由供水企业按月代征、代申报、代缴。
六、加强欠缴行为管理
对欠缴时间长、欠缴金额较大的故意欠缴行为,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缴。
七、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
加强全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污水处理费征缴管理,是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营造公平税费环境、建设现代化美丽丰都的迫切需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吃透政策,加强宣传、落实责任,加强统筹、协同推进。
(二)稳妥推进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污水处理费征缴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在当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群众就业增收面临压力的情况下,要坚持稳字当头,注重法理结合、点面结合,以人为本,分类处置,稳妥推进;要进行多渠道、广覆盖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群众,提高政策知晓率;对低保、优抚等符合减免条件的特殊人群要及时减免。推进过程中重要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附件:1.《丰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
2.《丰都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
丰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
|
序号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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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民 |
6.50元/户·月 |
居民 |
按户数计征 | |
|
2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 |
2.00元/人·月 |
各机关、企事业、团体 |
按上年年末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 | |
|
3 |
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餐饮、宾馆、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企业 |
88.00元/吨 |
各经营业主 |
按生活垃圾产出量计收(含垃圾中转运输费)。如不便计算产出量的餐饮业原则上以经营的桌数计收:5张餐桌及以下的7元/桌·月;6—10张餐桌的6元/桌·月;11张餐桌及以上的5元/桌·月。如不便计算产出量的旅店业原则上按3元/床·月计收。 | |
|
52.00元/吨 |
各经营业主 |
自行将垃圾运至环卫管理部门指定垃圾处理场的,扣除垃圾中转运输费,按此标准交纳垃圾处置费。 | |||
|
4 |
商业门店 (网点)及 其他商业 用房 |
经营面积200m2以下 |
0.45元/m2·月 |
各经营业主 |
按经营面积向业主计收,不足20m2的,按20m2计收。 |
|
经营面积200m2(含)至500m2 |
0.40元/m2·月 | ||||
|
经营面积500m2(含)至1000m2 |
0.36元/m2·月 | ||||
|
经营面积1000m2(含)及以上 |
0.32元/m2·月 | ||||
附件 2
丰都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1.00 元/ m3。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1.30 元/ m3。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革命烈士纪念馆等 36 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革命烈士纪念馆等36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革命烈士纪念馆等 36 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全县烈士纪念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丰都县革命烈士纪念馆
地址:三合街道雪玉路 364 号
级别:市级
范围:保护面积 35853.52 平方米,东至县职教中心学生住宿楼,南至县进修校住宿楼,西至县财政局大楼后护坡堡坎,北至丝绸公司住宿楼。
责任单位:县革命烈士纪念馆
二、社坛镇大堡革命烈士陵园
地址:社坛镇李家冲村 5 组
级别:县级
范围:保护面积 1640.13 平方米,东至陈光芳耕地,南至陈光芳耕地,西至陈光权耕地,北至 5 组集体土地。
责任单位:社坛镇人民政府
三、孙应昌烈士墓
地址:江池镇横梁村 6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23.14 平方米,东至原奤子坝学校背后大田边坡,南至孙宗本住宅,西至原孙宗祥烤烟房,北至孙国林住宅。
责任单位:江池镇人民政府
四、 郎裕群烈士墓
地址:江池镇江洋社区 3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6.94 平方米,东至秦宗明墓地,南至郎远亲耕地,西至郎发远竹林,北至郎氏祖坟。
责任单位:江池镇人民政府
五、 骆世邦烈士墓
地址:江池镇南洋村 4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28.94 平方米,东至骆氏家族墓地,南至骆兴明宅基地,西至骆氏家族墓地,北至骆氏家族墓地。
责任单位:江池镇人民政府
六、谭家传烈士墓
地址:江池镇五松村 2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8.27 平方米,东至马泽江林地,南至马泽江林地,西至豆地湾小湾子,北至隆志清林地。
责任单位:江池镇人民政府
七、 向少怀烈士墓
地址:龙河镇毛天坝村 2 组(学堂湾)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5.94 平方米,东至向守泽耕地,南至谭召梅房屋坎子边沿,西至大路边沿,北至大路边沿。
责任单位:龙河镇人民政府
八、 王顺庭烈士墓
地址:龙河镇皮家场村 2 组(竹林湾)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5.70 平方米,东至王恒生耕地,南至王恒生祖坟,西至黄科竹林,北至王恒生耕地。
责任单位:龙河镇人民政府
九、杨绍康烈士墓
地址:龙河镇三磊子村 3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8.83 平方米,东至杨述祥耕地,南至牟代金墓地,西至牟世切墓地,北至马超前耕地。
责任单位:龙河镇人民政府
十、谭定国烈士墓
地址:龙河镇岩榜村 2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5.73 平方米,东至谭辉明耕地,南至谭辉明耕地,西至代廷英竹林,北至谭辉均祖坟。
责任单位:龙河镇人民政府
十一 、 白岩子烈士陵园
地址:龙河镇岩榜村 3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66.82 平方米,东至谭昭胜耕地,南至便民路,西至乡村路,北至谭定思林地。
责任单位:龙河镇人民政府
十二 、都督乡革命烈士陵园
地址:都督乡都督社区 2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6660 平方米,东至梁家湾便道路,南至梁家湾便道路后沿,西至社区居民点街道边沿,北至梁家湾便道。
责任单位:都督乡人民政府
十三 、 暨龙镇革命烈士陵园
地址: 暨龙镇凤来社区 2 组(屋基坝子)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900.72 平方米,东至凤来社区集体林地,南至岩棱集体山林,西至枫香峡水库,北至枫香峡水库。
责任单位: 暨龙镇人民政府
十四 、双路镇革命烈士墓
地址:双路镇断桥沟社区 1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2953.57 平方米,东至双佛路,南至双路社区钟家湾公路,西至断桥沟社区 1 组林地,北至双佛路。
责任单位:双路镇人民政府
十五 、太平坝乡革命烈士陵园
地址:太平坝乡凤凰社区 3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3442.30 平方米,东至小丫 口林地,南至严俸忠承包地,西至小丫 口林地,北至严俸忠承包地。
责任单位:太平坝乡人民政府
十六 、武平镇革命烈士陵园
地址:武平镇雪玉山社区 2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01.47 平方米,东至王昌明林地,南至王昌明林地,西至王昌明耕地,北至王昌明林地。
责任单位:武平镇人民政府
十七 、何朝明烈士墓
地址:保合镇何家场社区 5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362.51 平方米,东至李绍英田地,南至黄桷树悬崖,西至余小兵耕地,北至陈正海耕地。
责任单位:保合镇人民政府
十八 、 熊达士烈士墓
地址:董家镇大垭口村 8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83.30 平方米,东至罗华耕地,南至董(家)青(龙)公路,西至董明武房屋,北至刘思福耕地。
责任单位:董家镇人民政府
十九 、李志富烈士墓
地址:高家镇方斗山村 15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2.24 平方米,东至县疾控中心征用地,南至县疾控中心征用地,西至县疾控中心征用地,北至县疾控中心征用地。
责任单位:高家镇人民政府
二十 、谭世科、谭世吉、谭昌文烈士墓
地址:高家镇方斗山村 16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60.93 平方米,东至黄学兵耕地,南至张均国耕地,西至张均国耕地,北至黄学兵耕地。
责任单位:高家镇人民政府
二十一、杨贵雄烈士墓
地址:高家镇方斗山村 19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7.73 平方米,东至向明湘林地,南至杨本洪林地,西至向明湘林地,北至杨本洪林地。
责任单位:高家镇人民政府
二十二、 黄应文、 牟代永烈士墓
地址:高家镇文昌社区 16 网格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17.21 平方米,东至余先鸿房屋,南至文昌社区集体土地,西至崔大明房屋,北至文昌社区集体土地。
责任单位:高家镇人民政府
二十三、 栗子乡革命烈士陵园
地址:栗子乡栗子社区 5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232.41 平方米,东至生产便道及李海、李宗红耕地,南至李东海、李海、李宗云耕地,西至李宗云耕地,北至李海耕地。
责任单位:栗子乡人民政府
二十四、 南天湖镇革命烈士墓
地址:南天湖镇三抚村 3 组(老官坪)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63.84 平方米,东至程祥国林地,南至张海龙林地,西至程祥模林地,北至张海龙林地。
责任单位:南天湖镇人民政府
二十五、蔡瑞昌烈士墓
地址:三建镇绿春坝村 3 组(八角庙)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428 平方米,东至集体土地,南至集配中心耕地,西至廖长生耕地,北至排水沟。
责任单位:三建镇人民政府
二十六、徐仕成烈士墓
地址:三元镇大城寨村 5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23.65 平方米,东至李氏祖坟,南至李氏祖坟,西至石滩,北至庙石板便民路。
责任单位:三元镇人民政府
二十七、 十直镇烈士墓
地址:十直镇高家坝村 4 组(寿冲)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95.28 平方米,东至范德云耕地,南至生产便道,西至集体林地,北至集体林地。
责任单位:十直镇人民政府
二十八、刘伏洋烈士墓
地址:兴龙镇春花山村 1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52.76 平方米,东至仁崇公路边沿,南至仁崇公路边沿排水沟,西至冯祥清耕地,北至陶志珍房侧石坎。
责任单位:兴龙镇人民政府
二十九、徐万涛烈士墓
地址:许明寺镇梨园村 3 组(玉河冲)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405.53 平方米,东至彭文平、彭文斌林地 ,南至徐光明、许如芬耕地,西至徐世旭、许如芬耕地,北至徐世国耕地。
责任单位:许明寺镇人民政府
三十 、 王学义、金明奎烈士墓
地址:仙女湖镇黄沙村 5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34.73 平方米,东至陈兴祥林地,南至陈兴祥林地,西至周长云林地,北至周长云耕地。
责任单位:仙女湖镇人民政府
三十一、仁沙镇无名烈士墓
地址:仁沙镇古佛村 1 组(大水凼)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9 平方米,东至张玉梅对面公路后壁,南至代寿明屋后公路后壁,西至 2 组林地,北至罗同模屋后公路后壁。
责任单位:仁沙镇人民政府
三十二、李柏台烈士墓
地址:包鸾镇红花坡村 2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33.20 平方米,东至姜有贤耕地,南至谭国忠耕地,西至谭国权耕地,北至程祥瑶房屋。
责任单位:包鸾镇人民政府
三十三、余宗贵烈士墓
地址:江池镇徐坪村 5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7.10 平方米,东至余明祥耕地,南至孙中于耕地,西至陈淑龙耕地,北至陈淑龙耕地。
责任单位:江池镇人民政府
三十四、谭正位烈士墓
地址:龙河镇多坡坝村 3 组(熊家坪)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7.34 平方米,东至谭方虎耕地,南至谭方虎耕地,西至谭方虎耕地,北至谭方虎耕地。
责任单位:龙河镇人民政府
三十五、李见如烈士墓
地址:龙河镇凤凰山村 3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21.75 平方米,东至李文书墓地,南至向永周耕地,西至陈宗明祖坟,北至张成寿耕地。
责任单位:龙河镇人民政府
三十六、 陈琢之烈士墓
地址:龙河镇石堡村 3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8.94 平方米,东至陈和林墓地,南至谭正康耕地,西至李素珍耕地,北至谭正康耕地。
责任单位:龙河镇人民政府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 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宗地图
附件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宗地图

丰都县革命烈士纪念馆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新增及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通知
丰都府办〔2025〕59号
双路镇人民政府、包鸾镇人民政府、武平镇人民政府、社坛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南岸等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5〕370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县政府决定新增双路镇莲花水库、包鸾镇梨子坪水库、武平镇丰石团结水库等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社坛镇杨柳冲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现依法公布实施。请依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附件:丰都县新增及撤销双路镇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清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丰都县新增及撤销双路镇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清单
一、新增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
区县 名称 |
序号 |
水厂名称 |
水源名称 |
水源 类型 |
水源所在乡镇(街道) |
保护区范围划分 | |||||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准保护区 | |||||||||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
|
丰都县 |
1 |
铁石坪水厂 |
莲花水库 |
水库型 |
双路镇 |
莲花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外不小于200m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 |
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
/ |
/ |
|
丰都县 |
2 |
郑家院子水厂 |
梨子坪水库 |
水库型 |
包鸾镇 |
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正常蓄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全部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库岸纵深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梨子坪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所有水域及其入库包鸾河上溯30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 |
二级保护区水域库岸山脊线以内及入库包鸾河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不包含包鸾河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
水域长度为包鸾河二级保护区水域上溯50米范围,水域宽度为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 水域。 |
二级保护区陆域外50米范围,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
丰都县 |
3 |
团结水厂、杉木岩水厂 |
丰石团结水库 |
水库型 |
武平镇 |
丰石团结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库岸纵深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 |
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汇水区域。 |
/ |
/ |
二、撤销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
区县 名称 |
序号 |
水厂名称 |
水源名称 |
水源 类型 |
水源所在乡镇(街道) |
保护区范围划分 | |||||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准保护区 | |||||||||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
|
丰都县 |
1 |
杨柳冲 水厂 |
杨柳冲水库 |
水库型 |
社坛镇 |
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 |
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整个汇水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 |
/ |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暖心举措十八条》的通知
丰都府办发〔2025〕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暖心举措十八条》已经县委常委会第146次会议、县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暖心举措十八条
为全面落实“小县大城”试点工作,加快推动人口向县城集聚,聚焦群众进城顾虑、焦虑,围绕购房、搬迁、配套保障等方面谋划具有丰都辨识度、全市影响力的优惠政策“组合包”,形成如下举措。
一、购房优惠政策(符合条件可同时享受)
1.对二孩家庭在丰都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给予0.5万元的购房补贴;对三孩及以上家庭在丰都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给予1万元的购房补贴。执行时限:至2026年12月31日止。(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委)
2.对博士研究生在丰都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保障性住房的,给予购房补贴3万元;对硕士研究生在丰都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保障性住房的,给予购房补贴1万元。执行时限:至2026年12月31日止。(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
3.对原户籍在丰都农村,购买丰都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保障性住房,且将户籍由农村迁往县城的,给予房屋补贴5元。执行时限:至2026年12月31日止。(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
4.探索在符合条件的地方,收储到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房农户宅基地,被收储农户未将户籍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走的情况下,可按照“收储价格×(1+3%×被收储年限)”价格,有偿重新取得宅基地建设权利。(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农业农村委、属地乡镇(街道),实业集团)
5.申购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购人为本县城镇户籍居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购家庭在县城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申购人在本000县工作,自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县足额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养老保险,且在正常参保状态,申购家庭在规定区域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申购人为市或区县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人才(新农人可认定为本土人才)。执行时限: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时间为准。(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农业农村委)
6.凡经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与买卖双方居间洽谈,签订居间协议完成交易每套房屋奖励中介经纪机构500元。执行时限:至2026年12月31日止。(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
二、生活保障政策
7.当年到城区王家渡组团、龙河东组团购置商品房(含二手房)、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子女:可按相关政策选读城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转校学生由县教委统筹安排),超出所选学校单列招生计划的学生由县教委根据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学;可免除1学年课后服务费(1000—2000元)。执行时限:至2026年12月31日止。(责任单位:县教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8.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我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补贴的总额扣除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差额给予补贴;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机构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执行时限:以《丰都县民政局 丰都县财政局 丰都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文件的执行时间为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9.针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人群,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2025年一档为3207元、二档为6765元),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15年,失能状态6个月及以上,失能评估等级达重度、中度失能,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重度失能:居家组合护理50元/日·人(其中个人护理20元/日·人,机构护理30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6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60元/日·人;中度失能:居家组合护理20元/日·人(其中个人护理8元/日·人,机构护理12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2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20元/日·人。执行时限: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执行时间为准。(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财政局)
10.对于搬迁进城人口,以户为单位可优先租赁自给型(约30—50平方米)、增收型(约300—500平方米)、创业型(约2000平方米)“菜园地”,租赁费按照“菜园地”管理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三合街道、双路镇、城建集团)
三、就业帮助政策
11.在我县制造业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须是我市首次参保),可享受本科学历1000元/人/月、硕士学历2000元/人/月、博士学历3000元/人/月的补贴,经认定后最长可补贴3年。执行时限:以《重庆市推动经济持续向上向好若干政策举措》执行时间为准。(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
12.鼓励取得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才到丰都文化旅游企业就业,对与企业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两年的,自第三年起分别给予5000元/年的人才津贴奖励,连续奖励3年,同一人不重复享受。执行时限:以《支持文化旅游发展八项举措》(丰文旅委发〔2024〕78号)文件执行时间为准。(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委、文旅集团)
13.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1号)和《关于调整优化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11号)文件精神,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600万元,贷款期限个人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季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和最高0.5%/年的担保费补贴。执行时限:以《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1号)和《关于调整优化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11号)文件执行时间为准。(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14.由县就业人才中心按企业用工需求组织补贴性技能培训,对于符合条件且通过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按重庆市职业技能培训目录(2024年)所含工种标准核准发放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并优先推荐到我县重点企业和就业产业园就业。执行时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经济信息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住房城乡建委)
四、搬迁安置政策
15.对于复垦搬迁进城人口,未纳入收储范围的宅基地,可优先纳入宅基地复垦。执行时限:至2026年5月31日止。(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属地乡镇(街道))
16.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丰都府发〔2021〕18号)文件精神,征地搬迁进县城人口可选择住房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款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每人30平方米)。执行时限:以重庆市及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文件为准。(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属地乡镇(街道))
17.对于地灾搬迁进城人口,除享受市级补贴资金1.5万元/人(全市只有2000人指标)外,在未将户籍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走的情况下,保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执行时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住房城乡建委)
五、小地块出让政策
18.小地块出让“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或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25—2030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做好全县艾滋病防治工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25—203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到2030年,全县艾滋病诊断发现比例、治疗覆盖比例、治疗病人病毒抑制比例均达到95%以上,新发感染呈现下降趋势。具体目标见附件。
二、防治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措施
1.强化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开展防治知识“进社区、进企业、进医院、进校园、进家庭”。县融媒体中心每季度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宣传。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单位)每年结合“世界艾滋病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在新媒体平台定期推送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知识。
2.强化公共场所宣传教育。强化部门联动,在车站、码头、娱乐和洗浴场所、养老中心等重点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每年不低于4次,指导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培训机构和社区开展艾滋病警示教育。
3.强化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县教委负责指导学校开展学生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每学期不少于3学时。县司法局、县公安局每季度至少对被监管人员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打造1支艾滋病防治宣传队伍,针对农村留守人群和社区中老年人群集中场所每月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宣传。
(二)强化综合干预措施
1.推广使用安全套。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文化旅游委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酒店等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并加大检查力度,在重点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卖机。在宣传、检测、干预、性病诊疗服务和随访中,向易感染行为人群和艾滋病感染者免费发放安全套。
2.重点人群干预措施。各乡镇(街道)建立并及时更新艾滋病防范重点人群名册,联合基层医疗机构每季度对重点人群开展综合干预、孕检服务,强化老年人群、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行为干预;落实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健康教育、检测治疗和生育指导等措施。县人民医院提供艾滋病暴露前后药物预防服务。
3.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落实艾滋病感染者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等政策,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者的关心、关爱、帮助和支持。
(三)强化扩大检测措施
1.提升检测覆盖率。到2030年我县全人群艾滋病检测覆盖比例达到50%以上。
2.加强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各级医疗机构按照知情不拒绝原则,对术前、受血前、住院就诊者,以及重点科室门诊(如:消化内科、妇产科、外科、骨科、感染科、皮肤科、口腔科、体检中心等)就诊者实行艾滋病病毒“应检尽检”。各乡镇(街道)组织辖区50岁及以上人群每年开展1次艾滋病检测,65岁及以上老年人艾滋病检测覆盖率达到50%以上。县疾控中心对监管场所监管期限在3个月以上,以及监管前有过卖淫嫖娼、吸毒的被监管人员全部进行免费艾滋病检测。婚前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增加艾滋病和性病检测项目,筛查中有反应样本的确证比例达到95%以上。
3.开展重点地区主动筛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在全人群感染率≥0.5%、0.25%—0.49%、0.10%—0.24%的辖区,分别针对18—64岁人群、35—64岁人群、50—64岁人群每年开展1次艾滋病检测,覆盖率达到50%以上。
(四)强化治疗随访质量
1.健全治疗服务体系。在县人民医院设置治疗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县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及随访管理。健全县—乡镇(街道)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服务网络。
2.提升抗病毒治疗率。建立治疗转介和信息交换机制,提升流动感染者异地治疗率,30天内早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
3.提高随访服务质量。县疾控中心负责定期收集拒绝治疗、脱失和不规范治疗等艾滋病感染者名单,对不配合治疗的艾滋病感染者及时通报辖区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参照精神病患者管理模式负责动员其接受治疗管理。基层医疗卫生院加强患者随访管理,做好性伴告知及健康教育。
(五)强化社会治理措施
1.加强禁毒防艾工作。县公安局依法打击滥用物质和非法催情剂的生产流通。县中医院提供维持治疗、尿吗啡检测等服务,提高维持治疗率,年保持率达到85%以上。
2.深化治安综合治理成效。将艾滋病防治纳入平安丰都建设内容。县公安局依法打击处理涉及艾滋病传播的危险行为,对涉嫌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抓获的涉黄人员全部送至县中医院开展性病艾滋病检查。加强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和社交软件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发布艾滋病风险提示和健康教育信息。
(六)强化母婴传播干预
1.强化早筛早诊。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育龄妇女专案管理和孕情监测,完善早筛查、早诊断服务流程,实行“逢孕必检”。孕产妇艾滋病、梅毒检测覆盖率达到95%以上。
2.规范干预服务。县妇幼保健院落实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干预措施,为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的预防母婴传播服务。
(七)强化防治能力提升
1.加强疫情监测预警。县疾控中心加强监测预警,依托“疫智防控”应用,配合全市积极开展智慧化多元化监测预警模块开发建设,强化重点人群哨点监测和耐药监测等,结合技术手段,开展艾滋病传播风险研判及趋势分析。
2.建立监测检测网络。设置艾滋病监测哨点≥1个。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和县人民医院设置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点)。县疾控中心具备抗体确证检测和核酸诊断能力,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基层医疗卫生院建立艾滋病抗体检测点。县公安局加强监管场所艾滋病检测。依法推动药店、网络交易服务平台销售自助检测试剂。县教委落实职校设立艾滋病自助检测自动售卖机,支持学生自助检测。
3.提升科技创新支撑。鼓励各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国家级、市级科研项目,开展艾滋病防治模式、流行规律等研究。
4.建立健全防治能力。健全艾滋病防治体系,加强人才培养,建立激励机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专业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艾滋病防治能力。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压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分析和研判艾滋病疫情形势,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行动计划。
(二)加强保障支持。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县医保局将医疗机构艾滋病筛查检测、快速检测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将艾滋病在治病人按规定纳入门诊特病保障范围。
(三)加强指导评估。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评估,及时协调解决本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提升全县艾滋病防治综合服务能力。
附件:1.丰都县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工作目标
2.各乡镇(街道)遏制与防治艾滋病疫情控制目标
附件1
丰都县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工作目标
|
指标分类 |
指标 |
2025年 |
2027年 |
2030年 |
|
总体目标 |
全人群艾滋病感染率(%) |
0.16 |
0.18 |
0.19 |
|
检测发现 |
全人群艾滋病检测比例(%) |
≥40 |
≥45 |
≥50 |
|
艾滋病诊断发现比例(%) |
≥90 |
≥92 |
≥95 | |
|
治疗随访 |
艾滋病存活感染者治疗覆盖比例(%) |
≥95 |
≥95 |
≥95 |
|
艾滋病治疗病人病毒抑制比例(%) |
≥95 |
≥95 |
≥95 | |
|
艾滋病单阳家庭配偶传播率(%) |
<0.3 |
<0.3 |
<0.3 | |
|
宣传干预 |
居民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
≥90 |
≥90 |
≥90 |
|
重点人群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
≥95 |
≥95 |
≥95 | |
|
艾滋病感染者权利义务知晓率(%) |
≥95 |
≥95 |
≥95 | |
|
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覆盖比例(%) |
≥95 |
≥95 |
≥95 | |
|
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较5年前减少幅度(%) |
≥10 |
≥10 |
≥10 | |
|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 |
≤0.2 |
≤0.2 |
≤0.2 | |
|
艾滋病母婴传播率(%) |
<2 |
<2 |
<2 |
注:1.全人群艾滋病感染率指在某个时间段内,被诊断出感染艾滋病的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
2.诊断发现比例指某个时间段内,实际诊断发现的病例数占估计存活病例总数的比例。
3.诊断发现比例指某个时间段内,实际诊断发现的病例数占估计存活病例总数的比例。
附件2
各乡镇(街道)遏制与防治艾滋病
疫情控制目标
|
乡镇(街道) |
全人群感染率(%) | ||
|
2025年 |
2027年 |
2030年 | |
|
丰都县 |
0.16 |
0.18 |
0.19 |
|
三合街道 |
0.13 |
0.14 |
0.15 |
|
名山街道 |
0.21 |
0.23 |
0.25 |
|
高家镇 |
0.15 |
0.17 |
0.18 |
|
社坛镇 |
0.21 |
0.23 |
0.24 |
|
龙河镇 |
0.13 |
0.15 |
0.16 |
|
董家镇 |
0.20 |
0.23 |
0.24 |
|
包鸾镇 |
0.17 |
0.19 |
0.20 |
|
树人镇 |
0.24 |
0.27 |
0.29 |
|
三元镇 |
0.18 |
0.21 |
0.22 |
|
武平镇 |
0.08 |
0.09 |
0.11 |
|
十直镇 |
0.18 |
0.20 |
0.21 |
|
兴义镇 |
0.16 |
0.18 |
0.19 |
|
双路镇 |
0.09 |
0.10 |
0.11 |
|
虎威镇 |
0.13 |
0.14 |
0.15 |
|
湛普镇 |
0.27 |
0.29 |
0.31 |
|
龙孔镇 |
0.27 |
0.29 |
0.31 |
|
保合镇 |
0.20 |
0.23 |
0.24 |
|
仁沙镇 |
0.18 |
0.20 |
0.21 |
|
许明寺镇 |
0.22 |
0.24 |
0.26 |
|
兴龙镇 |
0.41 |
0.44 |
0.47 |
|
双龙镇 |
0.17 |
0.19 |
0.20 |
|
南天湖镇 |
0.12 |
0.14 |
0.15 |
|
暨龙镇 |
0.07 |
0.08 |
0.09 |
|
江池镇 |
0.10 |
0.11 |
0.12 |
|
仙女湖镇 |
0.08 |
0.09 |
0.10 |
|
三建镇 |
0.11 |
0.13 |
0.14 |
|
青龙乡 |
0.26 |
0.28 |
0.30 |
|
栗子乡 |
0.13 |
0.14 |
0.15 |
|
都督乡 |
0.12 |
0.14 |
0.17 |
|
太平坝乡 |
0.14 |
0.16 |
0.18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先期处置,以及县外发生可能影响我县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转移;
(4)铀(钍)矿开发利用;
(5)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辖区内坠落;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事故分级
辐射事故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4个等级。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县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表1 辐射事故分级的量化指标
|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
气态放射性物质I-131当量 |
环境剂量率≥0.1mSv/h的面积,或β/γ沉积水平≥1000Bq/cm2,或α沉积活度≥100Bq/cm2 |
水环境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
地表、土壤污染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
运输时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
|
特别 |
≥5.0E+15Bq |
≥3km2 |
≥1.0E+13Bq |
≥1.0E+14Bq |
≥25000D2 |
|
重大 |
<5.0E+15Bq且≥5.0E+14Bq |
<3km2且≥0.5km2 |
<1.0E+13Bq且≥1.0E+12Bq |
<1.0E+14Bq且≥1.0E+13Bq |
<25000D2且≥2500D2 |
|
较大 |
<5.0E+14Bq且≥5.0E+11Bq |
<0.5km2且≥500m2 |
<1.0E+12Bq且≥1.0E+11Bq |
<1.0E+13Bq且≥1.0E+12Bq |
<2500D2且≥2.5D2 |
|
一般 |
<5.0E+11Bq |
<500m2 |
<1.0E+11Bq |
<1.0E+12Bq |
<2.5D2 |
D2值:源中某种放射性核素的特定活度,该源已经散漏,如果不加控制预计很可能引起有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的紧急情况。
2 组织指挥体系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跨区县辐射事故可提升应急响应级别,由市指挥部组织应对,县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县政府根据响应等级成立丰都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县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其余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发布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发布权限。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县级有关部门发布;县生态环境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家进行研判,并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2)发布内容。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途径向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
3.2 信息报告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公众可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报告。
县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的,立即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县政府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发生辐射事故后,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县级有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局通报。
4 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市政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牵头应对工作并向各成员单位下达响应启动指令。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县政府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
重大会议、活动期间,敏感时期和敏感区域发生辐射事故时可向上调整响应级别。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县指挥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立即封锁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1)人员搜救。搜救遇险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同时避免造成次生伤害。
(2)隔离疏散。根据事发地及影响区域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医学救援。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并送到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4)应急监测。发生辐射事故后,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划定安全区域、制定监测方案、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危害控制。县生态环境局调集人员、设备,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以及由其他因素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县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6)舆论引导。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
(7)维护稳定。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辐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3 响应终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当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达到响应终止条件时,按市政府辐射应急预案执行。
较大、一般核与辐射事件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县政府发布命令,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由县政府牵头,事件责任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死亡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
5.2 事故调查
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3 总结评估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丰都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丰都府办〔2018〕134号)同时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结核病防治行动方案(2024—2035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结核病防治行动方案
(2024—2035年)
为做好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按照《重庆市结核病防治行动方案》(2024—2035年)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30年,全县结核病发病率较2023年下降55%,降至27/10万及以下。到2035年,全县结核病发病率降至15/10万以下。
二、防治策略
紧紧围绕“2035年终结结核病流行”目标,按照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管理权限层层压实责任,动态划分高中低疫情地区,实施“一地一策”,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
三、防治措施
(一)扩大筛查行动
1.强化患者发现。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咳嗽、咳痰超过2周的结核病可疑症状者,优先推荐使用分子生物学开展病原学检查。到2030年,定点医疗机构对可疑症状者或疑似患者开展病原学检查率达到95%以上,对结核病患者开展分子生物学检测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不再列出)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
(1)结核病患者密切接触者。根据市级结核病患者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技术方案,所有密切接触者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症状筛查和胸部X光片检查,其中聚集性疫情密切接触者还需开展结核感染筛查。到2027年,全县密切接触者胸部X光片检查率达到95%以上。学校内密切接触者按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指南开展检查。(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教委、县疾控局)
(2)65岁以上老年人。在65岁以上老年人报告发病率大于300/10万的乡镇(街道),每年对辖区所有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胸部X光片检查;在报告发病率大于150/10万且小于300/10万的乡镇(街道),每年对其中7类重点人群〔既往结核病患者、糖尿病患者、HIV/AIDS患者、尘肺患者、使用免疫抑制剂者、长期吸烟者、营养不良者(BMI小于16)〕中的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胸部X光片检查;在报告发病率小于150/10万的乡镇(街道),每年对有可疑症状的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胸部X光片检查。(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局)
(3)其他高风险人群。HIV/AIDS患者每年开展结核病可疑症状问诊和胸部X光片检查,检查率达到90%以上。每年对高疫情乡镇(街道)糖尿病患者、尘肺患者、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者、慢性肾病患者等高风险人群开展胸部X光片检查;2年内对辖区其他人群(不含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1次结核病症状筛查。每年对中、低疫情乡镇(街道)糖尿病患者、尘肺患者、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者、慢性肾病患者等高风险因素人群开展胸部X光片检查。(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局)
3.落实重点场所主动筛查。
(1)学校。将结核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工作目标内容,每年对幼儿园、小学及非寄宿制初中入学新生开展密切接触史和可疑症状问诊,对高中和寄宿制初中入学新生和高二学生开展结核感染检测,对初二学生开展结核感染检测,每年对所有教职员工开展胸部X光片检查。(责任单位:县教委、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局)
(2)其他重点场所。监管场所的工作人员、羁押人群,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精神病院的住院患者每年开展胸部X光片检查。引导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每年主动开展胸部X光片检查。做好规模养殖场员工入职和年度体检结核病筛查工作,加强人畜共患结核病监测。加强对流动人口聚集的区域(场所)开展结核病防控。(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局)
(二)规范治疗行动
1﹒实施定点收治。县人民医院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结核病患者及时转诊。到2027年,全县非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转诊到位率达到60%以上,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局)
2﹒实施传染期结核病患者定点住院治疗。按照市级传染期结核病患者定点住院治疗指导方案,对传染期结核病患者实施结核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到2030年,全县传染期结核病患者定点住院治疗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医保局、县疾控局)
3﹒实施规范化诊疗。县人民医院对所有新诊断报告的结核病患者开展病原学检查并登记管理,病原学阳性检出率保持在60%以上;到2030年报告结核病患者登记率达到95%以上。完善病原学阴性结核病诊疗专家组会诊制度。到2027年,标准治疗方案使用率达到90%以上,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比例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局)
4﹒加强随访管理。县人民医院要及时将结核病患者全程治疗信息反馈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疾控机构,患者管理率、规范管理率和规则服药率保持在90%以上。加强对流动结核病患者的登记管理和随访,各乡镇(街道)要及时转出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出具休复学(课、工)诊断证明。(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教委、县疾控局)
5﹒提高诊疗服务可及性。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延伸服务点,提供肝肾功能检查和取药服务,县人民医院要提供技术指导。到2027年,该项诊疗服务全县乡镇(街道)覆盖率达到70%以上。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送医、送药上门或远程医疗服务,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休复学(课、工)、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学生、教职工服药管理,监管场所医疗机构要将出监(所)且正在治疗的结核病患者及时转至患者现住址的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实施治疗管理。(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教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疾控局)
(三)遏制耐药结核行动
1﹒加大筛查、转诊及监测力度。县人民医院对结核病患者开展耐药筛查,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县人民医院对发现的耐药结核病患者要及时转至耐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转诊率达到100%。持续开展耐药哨点监测,利用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协助市级开展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研究。(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局)
2﹒落实耐药结核病患者管理。县疾控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完成诊疗信息推送,确保全程信息及时反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做好健康管理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局)
(四)患者关爱行动
1﹒加强医药保障。按照市级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诊疗项目及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时执行市级调整的结核病(包括耐药结核病患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特殊病种支付限额政策。(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局)
2﹒开展其他救助。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结核病患者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县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社会组织等为符合条件的结核病患者开展慈善帮扶,对符合条件的结核病患者予以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局)
3﹒实施既往患者关怀计划。高疫情乡镇(街道)每年对近5年内既往结核病患者及家属开展随访观察,对有症状者开展结核病检查,中、低疫情乡镇(街道)可参照实施。(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局)
(五)预防阻断行动
1﹒做好卡介苗预防接种。落实无接种禁忌症的新生儿卡介苗预防接种,新生儿预防接种率达到95%,加强接种全程管理。(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局)
2﹒开展预防性治疗。规范设立结核潜伏感染者预防性治疗门诊。学校、养老机构、监所等重点场所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劝导和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预防性治疗。到2030年,全县预防性治疗接受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县教委、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局)
3﹒强化感染控制。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院结核病感染控制培训,县疾控中心要做好传染性结核病患者停工停课和复工复课的指导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导结核病患者做好家庭内感染控制工作。(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局)
(六)宣传普及行动
1﹒提高大众健康意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年度公益宣传计划。学校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结核病健康教育。到2027年,全县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委、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局)
2﹒开展志愿者宣传行动。建立“1+30+N”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志愿者宣传模式,成立县、乡镇(街道)、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志愿者宣传队伍,实施“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活动提升行动”,各结核病健康知识宣传志愿服务队每年至少开展2次结核病健康知识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医院、进校园、进家庭”的“五进”活动。(责任单位:县委社会工作部、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教委、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局)
(七)能力提升行动
1﹒提升检测能力。依托县人民医院实验室,建立县级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中心,开展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和市级星级评定。(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局)
2﹒强化队伍建设。每年选派1—2名业务骨干到相关机构学习进修。加强基层人员配置和待遇保障,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专职人员待遇不低于全院平均水平。(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局)
3﹒推进智能化服务。利用远程会诊平台,推广“乡镇(街道)拍、县阅”模式,探索使用人工智能数字化胸片诊断系统,提高结核病筛查质量和效率;鼓励配备便携式、移动式结核病筛查设施设备及移动体检车等,扩大筛查可及性。(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责任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规划。
(二)落实经费保障。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医保局,统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做好医保政策与公共卫生项目的统筹衔接,减轻患者负担。
(三)监督与评估。县重大疾病防治工作专班对本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监督和评估,确保如期实现终结结核病流行目标。
丰都县水利局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丰水办发〔2025〕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决定对《丰都县水务局关于印发丰都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丰都水务发〔2012〕104号)等10件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丰都县水利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丰都县水利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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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丰都县水务局关于印发丰都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丰都水务发〔2012〕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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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丰都县水务局关于印发丰都县水利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丰都水务发〔2013〕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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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丰都县水务局 丰都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丰都县山坪塘整治建设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丰都水务发〔2013〕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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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丰都县水务局关于印发丰都县河道采砂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
丰都水务发〔2014〕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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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丰都县水务局关于印发丰都县山坪塘整治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丰都水务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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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丰都县水务局关于印发丰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丰都水务发〔2014〕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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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丰都县水务局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群众自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丰都水务发〔2017〕2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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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丰都县水务局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丰都水务发〔2017〕2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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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丰都县水利局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丰都县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丰都水利发〔2020〕3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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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丰都县水利局关于水利建设领域信用报告应用的通知 |
丰水建管发〔2022〕23号 |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管理的通知
丰都住建发〔2025〕9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全县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收益范围
公共收益,是指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入扣除合理成本(经营所需设施设备、法定税收、能耗等直接成本)和管理服务费用(含人工)后的收益,主要包括:
(一)依法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
(二)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公共场地停放车辆产生的收入;(三)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产生的收入;
(四)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快递柜、净水机、自动售卖机等设施产生的收入;
(五)对通信运营商设立的通信设施设备等所收取的占用场地费用;
(六)处置经业主大会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等产生的收入;
(七)相关单位支付的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八)公共收益利息收入;
(九)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
二、公共收益归属
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部分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产生公共收益归该部分业主共有。
公共收益分配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管理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就物业服务人提取合理成本的扣除标准、扣除方式等作出约定。
三、公共收益管理
(一)经营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前,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相关约定的,物业服务人可根据约定作为管理主体代为管理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作约定的,可由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物业自管小组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作为公共收益经营管理主体;在物业自管小组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监督下,征求业主意见并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后,也可由物业服务人作为经营管理主体;未依法征得业主同意的,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公共收益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出约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决定公共收益的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须由符合民法典规定比例的业主表决通过。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自管小组经营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的,委托经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自管小组经营的,授权经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自管小组任期。
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共有部分经营管理事项,明确获取收益范围、管理方式、分配比例、账目公布、财务审计、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额等内容。
(二)账目管理。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公共收益账户。
业主大会成立前且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征求业主意见同意由物业服务人代为经营、管理小区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开设小区公共收益专用账户,不得将公共收益与企业其他收支合用一个账户,账户名称应当为“**小区公共收益专户”。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业主大会备案通知书或者成立证明、以业主大会名义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公共收益账户,账户名称应当与业主大会备案通知书或者成立证明记载的名称保持一致。不得以任何个人、其他单位或者组织名义开设公共收益专户。业主大会公共收益账户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大会决定委托其他主体管理的,从其决定。
未开设公共收益专用账户的,物业服务人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申请补建专户;以业主委员会名义申请设立的,应当及时申请重设账户并将公共收益资金转入业主大会公共收益账户。
公共收益经营管理主体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住宅小区公共支出事项进行审核、支付、记账,根据实际发生的公共收益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每半年定期向全体业主公示。鼓励委托第三方代理会计机构实施公共收益的代理会计业务。
(三)直接交存。业主大会成立前或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小区,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公共收益经营管理主体将公共收益按年度存入所在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1.交存范围。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对公共收益的用途和分配方案等有约定或决定的,按照约定或决定执行;未约定或决定的:2020年4月30日前的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和管理服务费用后,剩余的公共收益全部交存至所在小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2020年5月1日之后的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共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中提取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管理服务费用,剩余的收益归业主所有,全部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2.交存主体。公共收益经营管理主体作为交存主体,向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申请,将公共收益交存至所在小区开设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3.交存时间。当年产生的公共收益应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完成交存。
4.交存流程。(1)审核。交存主体将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表、公共收益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配方案,报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2)公示。交存主体将经审核的有关资料在小区“三亮三即时”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3)申请。由交存主体向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申请,并提交资料。(4)交存。由交存主体将公共收益交存至物业所在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四)自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公共收益的小区,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经营主体自行管理期间,公共收益的经营和收支账目要严格执行公共收益经营管理和账目管理相关规定。
四、公共收益用途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百分之三十时,公共收益应当首先补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用于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
(一)公共收益一般可以用于以下情形:
1.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2.电梯、照明、消防、监控、水泵、防雷装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绿地、道路、屋顶、外墙等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
3.业主大会决定的给予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及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报酬或者补贴;
4.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鉴定、财务审计、招标代理等费用;
5.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体检费用;
6.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智能安防设施、文体设施等业主共有设施设备增设费用;
7.经业主大会决定抵扣应当由业主支付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
8.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用途或者支出。
(二)下列费用不得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5.业主大会决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侵占公共收益。
五、公共收益使用程序
(一)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共收益,使用流程参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执行。
(二)自行管理的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决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使用。鼓励业主大会将扣除合理成本和管理服务费用后的业主共有公共收益优先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在依法征得业主同意后,可依法采取一次性授权的方式,授权业主委员会、物业自管小组等行使一定额度内公共收益使用的决策权力,明确授权使用的情形、条件、额度和程序。
因疫情、自然灾害、入住率低等多种原因短期内无法成功召开业主大会,又急需使用公共收益除险清患的,如各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98条之规定,召开联席会议决议公共收益的使用,联席会议决议须公示五日,联席会议决议公示期内无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0%以上业主共同书面反对意见则实施联席会议决议。
(三)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由经营主体长期公示,公示载体为:小区公告栏及业主微信群/智慧物业平台,原则上于每年1月底、7月底前将上一期公共收益收支明细(支出项应说明用途)、经营合同清单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六、公共收益移交
(一)业主大会成立并开设业主大会公共收益账户后,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将公共收益从企业建立的小区公共收益专用账户转入至业主大会公共收益账户,不得以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等为由拒绝转账。
(二)公共收益经营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人或者任期届满的业主委员会、物业自管小组等原管理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或者任期届满前十日内,将公共收益、经营收支账目、印章、相关凭证等资料完整移交给任期内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物业自管小组。无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自管小组的,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移交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暂时保存,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自管小组产生、组建后,由居(村)民委员会与其进行移交。
七、公共收益指导监督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指导成立或者召开业主大会时,应当指导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组织者在草拟、修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中,明确公共收益获取收益范围、归属分配、管理方式、收益用途、账目公布制度、财务监管、审计审价制度等内容,依法提请业主大会表决同意。
(二)鼓励将“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公共收益收入、支出由居(村)民委员会监督指导”写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三)委托给物业服务人经营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物业自管小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合同约定等加强对公共收益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规定、约定情形的,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人限期整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四)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收益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公共收益中列支。
引导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公共收益审计事项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对物业服务企业代管期间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经营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移交前对原主体管理期间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业主委员会届满或者解散,以及业主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离任、离职时,对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出来后,公共收益经营管理主体应当于六十日内将审计报告和整改情况在小区物业管理处、公告栏等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鼓励在业主微信群、相关物业信息平台等多种渠道同步进行公示。
(五)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经营产生收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妨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使用物业,不得影响物业使用安全。
(六)擅自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县城管执法支队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或者约定进行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示和财务审计,以及任期届满或者合同到期未按规定移交公共收益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物业服务人逾期未整改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县住房城乡建委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对业主委员会逾期未整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公告全体业主;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有关事项进行决议。侵占公共收益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八、其他事项
(一)争议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书面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从公共收益支出。无业主大会决议的由提出异议业主先行承担,审计发现违规的,由责任主体承担并赔偿损失),也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协调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或物业企业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丰都县公共收益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2.丰都县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会计核算指引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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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公共收益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 ||||
|
申请单位 |
(盖章) | |||
|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 |
|
经办人 |
|
电话 |
| |
|
项目名称 |
|
业主户数 |
| |
|
转出账户信息 |
交入账户信息 | |||
|
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 |
| |
|
账户名称 |
|
账户名称 |
| |
|
银行账号 |
|
银行账号 |
| |
|
账户余额 |
万元 |
本期交存金额 |
万元 | |
|
审 查 意 见 | ||||
|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经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
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
|
县住房保障 事务中心 审批意见 |
经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
科室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
附件2
丰都县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会计核算指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充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公共收益的会计核算采用复式记账法。
三、公共收益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四、公共收益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经营收支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五、公共收益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公共收益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公共收益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公共收益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六、公共收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
序号 |
科目编号 |
科目名称 |
|
一、资产类 | ||
|
1 |
1001 |
现金 |
|
2 |
1002 |
银行存款 |
|
二、负债类 | ||
|
3 |
2001 |
其他应付款 |
|
三、净资产类 | ||
|
4 |
3001 |
累计结余 |
|
四、收入类 | ||
|
5 |
4001 |
共有部分经营收入 |
|
6 |
4001-1 |
房屋租赁收入 |
|
7 |
4001-2 |
公共停车泊位收入 |
|
8 |
4001-3 |
广告位收入 |
|
9 |
4001-4 |
摆摊设点收入 |
|
10 |
4001-5 |
快递柜、净水机、自动售卖机等场地收入 |
|
11 |
4001-6 |
移动通信设施场地收入 |
|
12 |
4001-7 |
设备残值收入 |
|
13 |
4001-8 |
其他收入 |
|
14 |
4001-9 |
利息收入 |
|
五、成本类 | ||
|
15 |
5001 |
公共收益经营管理成本 |
|
16 |
5001-1 |
物业服务人提取的合理成本 |
|
17 |
5001-2 |
经营费用 |
|
18 |
5001-3 |
税费 |
|
六、支出类 | ||
|
19 |
6001 |
公共收益支出 |
|
20 |
6001-1 |
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21 |
6001-2 |
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与改造费用 |
|
22 |
6001-3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 |
|
23 |
6001-4 |
人员报酬 |
|
24 |
6001-5 |
第三方委托费用 |
|
25 |
6001-6 |
房屋保险、体检费用 |
|
26 |
6001-7 |
设施设备增设费用 |
|
27 |
6001-8 |
抵扣物业费、水电公摊费用 |
|
28 |
6001-9 |
其他支出 |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入账说明
一、资产类
1001.现金 本科目核算公共收益现金的各种收入和支出,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
1002.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公共收益账户银行存款的各种收入和支出,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季度终了应结出余额。
二、负债类
2001.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的是指与公共收益账户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等。
三、净资产类
3001.累计结余 本科目是反映每个核算周期末公共收益的结余情况,每个核算周期应将所有的收入及支出结转到本科目。
四、收入类
4001 共有部分经营收入
4001-1.房屋租赁收入是指出租业主共有的经营用房所取得的收入。
4001-2.公共停车泊位收入是指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停车位、占用公共道路和场地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位所取得的收入。
4001-3.广告位收入是指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所取得的收入。
4001-4.摆摊设点收入是指在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位用于摆摊设点所取得的收入。
4001-5.快递柜、净水机、自动售卖机等场地收入指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位设置快递柜、净水机、自动售卖机等所取得的收入。
4001-6.移动通信设施场地收入是指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位设置移动通信设施所取得的收入。
4001-7.设备残值收入就指处置经业主大会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等所取得的收入。
4001-8.其他收入是指除1到7项之外利用共有部位经营所取得的收入,须注明具体收入内容。
4001-9.利息收入是指上述1到8项收入总和在报告期内产生的利息总额。
五、成本类
5001 公共收益经营管理成本
经营管理成本是指因取得经营收入而直接或间接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包括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经营两种情形。其中:
5001-1.物业服务人提取的合理成本是指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的,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人合理成本的费用。
5001-2.经营费用是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经营时,在取得经营收入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发生有关费用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水费、电费等。
5001-3.税费是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经营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取得经营收入的过程中应当缴纳的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六、支出类
6001 公共收益支出
6001-1.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将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配并存入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分户账。
6001-2.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与改造费用是指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规定,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与改造的产生的费用支出。
6001-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是指按照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约定,按比例提取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正常运作所需的通讯费、纸张费、邮递费等日常办公费用。
6001-4.人员报酬是指业主大会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及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报酬或者补贴。
6001-5.第三方委托费用是指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鉴定、财务审计、招标代理等费用。
6001-6.房屋保险、体检费用是指支付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体检费用。
6001-7.设施设备增设费用是指增设全体业主共有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智能安防设施、文体设施等设施设备费用。
6001-8.抵扣物业费、水电公摊费用是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支付应由业主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
6001-9.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1到8项之外所产生的支出,须注明支出内容。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丰都县公安局
丰都县林业局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露天焚烧分级管控的通告
丰环发〔2025〕27号
为改善空气质量和加强森林防火,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24〕2号)《关于加强露天焚烧秸秆管理的通告》(渝农发〔2016〕27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露天焚烧分级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露天焚烧管控物质
本通告所管控的露天焚烧物质,涵盖水稻、玉米、油菜、小麦等农作物秸秆,以及落叶、杂草、枯枝、塑料、橡胶等其他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禁止露天焚烧区域
1.丰都县城区及周边 5 公里范围内。
2.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 100米范围内。
3.高速路沿线两侧 500 米范围内。
4.乡镇镇域建成区周边 500 米范围内。
5.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露天焚烧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区域。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上述禁止焚烧区域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地形、人口分布、农业生产布局等因素,进一步将禁止焚烧范围精准细化到村组,确保管控范围科学合理、精准高效。
三、有序燃烧区域及管控方式
(一)区域界定。
除上述明确划定的禁止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为有序燃烧区域。
(二)管控方式。
1.高发期强化指导:在每年 8 - 10 月露天焚烧高发期,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本辖区露天焚烧的指导,制定露天焚烧管控方案或工作计划,并将方案(或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委加强全县露天焚烧统筹调度,县林业局加强焚烧区域林地周边巡查。
2.预警天气禁烧:在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污染预警信息后,各乡镇(街道)必须严格禁止本辖区内一切露天焚烧行为(包括疫木焚烧)。
四、强化禁烧区域秸秆综合利用
县农业农村委要发挥牵头作用,制定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的整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的支持力度,积极引进的秸秆利用技术和设备,如秸秆肥料化生产技术、秸秆饲料化加工技术等。
各乡镇(街道)要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禁烧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宣传引导农户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建立秸秆收储运体系,鼓励发展秸秆综合利用专业合作组织和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在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过程中,要优先保障禁止焚烧区域,集中资源解决禁烧区域秸秆出路问题,减少露天焚烧物质存量,从源头上遏制露天焚烧现象的发生。
五、明确预警信息发布
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县气象局开展污染天气研判和预警信息发布,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开展森林火险研判,会同县气象局、新县林业局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六、加强露天焚烧巡查工作
高发期巡查:8 - 10 月期间,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分别组建巡查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定期巡查。巡查要确保对全县30个乡镇(街道)实现全覆盖,重点检查禁止区域有无露天焚烧行为以及分级管控燃烧区域是否按照规定有序开展焚烧。县公安局协同县林业局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
预警期巡查:在污染预警天气下,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针对性巡查。县生态环境局重点加强城区周边 5 公里范围内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焚烧行为,降低对城区空气质量的影响;县住房城乡建委加强城市建成区(含房屋楼顶)巡查;县农业农村委重点加强对农业大镇和沿江乡镇(街道)巡查;县林业局加强对疫木焚烧的调度和巡查。
七、加强管控成效考核运用
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县住房城乡建委要建立健全巡查结果记录和报告制度,对巡查中发现的违反本通告的露天焚烧行为,及时收集相关佐证资料,包括照片、视频、现场记录等。定期将巡查结果及佐证资料汇总后报县生态环境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露天焚烧分级管控工作,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露天焚烧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县生态环境局:70702533,县农业农村委:70606527、70709881,县林业局:70728119。
特此通告。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丰都县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丰都卫健发〔2025〕147号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属医疗卫生单位:
《丰都县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司法合法性审查、公平性审查和县卫生健康委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县卫生健康系统投资的新建、扩建、改造、修缮、装饰、设施设备添置和安装等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卫生健康领域的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审批高效、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卫生健康投资管理运行机制,以“清廉工程、阳光项目”助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全面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丰都府办〔2020〕127号)、《丰都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丰都府办发〔2021〕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丰都府办〔2022〕80号)、《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渝公管发〔2021〕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丰都府办〔2024〕3号)、《丰都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丰都发改发〔2025〕1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一、严格建设项目流程管理
(一)选址。医疗机构选址建设的新建项目,按丰都县医疗建设用地规划落实拟建选址,初定拟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和风格风貌,由各项目法人单位初定2-3个拟建方案,在征得院班子、院委会、职代会意见后,将方案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会同辖区政府解决拟建地块涉及占地居民的问题。
(二)建设用地手续办理。项目法人单位派专人到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申请审批、村建环保站出据建设用地红线图,经当地政府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委托专业机构对建设地块作勘界地形图测量和报告。同时,到相关部门缴纳土地出让费、复垦费、人民防空费、配套费等。
(三)立项
1.提级论证立项项目。需县发展改革委立项的建设项目,获得县政府审批后,在重庆市网上服务超市选取专业机构编制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提级论证报告。同时,由县财政局出具资金来源证明,以上资料准备齐全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提级论证,通过后由县发展改革委立项。
2.不需提级论证需立项的项目。有明确的资金来源,获得县政府审批后,在重庆市网上服务超市选取专业机构编制实施方案(达到初设深度)和概算,报县发展改革委批复→编制预算→财评→招投标流程。
(四)设计
1.方案设计。委托设计单位按县发展改革委批复意见进行方案设计,完成后报卫健、规划、住建、环保、人防、气象防雷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县规委会同意,再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2.初步设计。对项目进行总体设计、布局设计,主要的工艺流程、设备的选型和安装设计,土建工程量及费用的估算等。初步设计完成后报县住房城乡建委审查备案。
3.施工图设计。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绘制出正确、完整和尽可能详细的建筑、安装图纸。施工图设计经审图单位审查合格后,将施工设计图和审查合格书报县住房城乡建委备案、项目报建工作。
4.勘察设计费。按照《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CQGSBF-JA--2021)和《丰都县财政局关干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通知》(丰都财政发〔2022〕97号)文件规定计费下浮后,再适当下浮。设计费用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不再下浮;设计费在20~50万元(不含)的,下浮0-5%;设计费在50-100万元(不含)的,下浮5~10%;设计费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设计费。
(五)工程造价(预算)
1.医疗机构项目工程估算投资金额在3万元(不含)以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预算,3万元及以上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核量做预算编制或根据设计要求做预算编制。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丰都地区材料价格或结合工程所在地现行材料市场价格进行综合造价预算,不得进行随意估算。
2.中介服务费50万元以下(不含)中介服务全部通过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程序:确定选取方式(直接、竞价、随机、择优+直接、择优+竞价、择优+随机)→发布公告(2个工作日)→按规定的方式选取。50万元及以上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其中,1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完成注册使用(各医疗机构申请注册,网址:https://zjcs.cqggzy.com/cq-zjcs-pub/home)。
3.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项目或可能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组织县发改、财政、应急、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现场踏看,估算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部门会商签字确定后实施,估算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提出建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应及时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二、严格执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和集体决策机制
(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制
1.项目法人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建设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质量、工程招标和进度、施工安全管理以及廉洁自律负总责。同时,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涉建设用地农民的沟通与协调。
2.项目法人单位要明确项目建设分管领导或和专(兼)职工作人员(为第二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具体从事项目建设相关工作,办理建设项目前期相关手续,负责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设施监管,参与主要装饰建筑材料质量监管和入库验收,以及现场工程量签证和协助工程款支付签署等工作。
(二)严格项目法人单位集体决策机制
1.凡卫生健康系统涉及新建、日常维护维修、装饰、改造、扩建、设施设备添置和安装等建设项目。坚持“集体决策,择优选择,全程监督”原则,由项目法人单位领导班子、院委会集体确定后再报县卫生健康委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实施或交易。
2.项目法人单位对新建项目的规模、投资以及科室设置方案以及主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颜色的选择和预算材料造价等事项要征求院班子、院委会、职代会意见。
(三)审批环节
1.基层医疗机构。日常维护维修、装饰、改造、扩建、设施设备添置和安装等均应打捆实施,严禁肢解为若干个小项目,按年度规划,每年申报一次,涉及应急、安全和特殊情况的项目除外。估算投资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不含)的,施行简易审批流程,由县卫生健康委联系领导和项目分管领导审签后备案实施,3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的应征得院班子、院委会、职代会等意见,报县卫生健康委批复实施;5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县卫生健康委现场论证,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实施;投资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参照《丰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2.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维护维修、改造整改、扩建等均应打捆实施,严禁肢解为若干个小项目,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估算投资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县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精神病医院估算投资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行简易审批流程,报县卫生健康委备案实施;县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精神病医院估算投资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报县卫生健康委审批实施;5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县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复实施;投资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参照《丰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严格加强项目建设重点环节管控
(一)严格执行《丰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可研编制环节。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规模及内容、功能标准、总投资规划的真实性负责。因项目法人单位把关不严,发生重大失误或与项目现场条件严重不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引起投资变化在10%以上,设计变更引起合同金额增加在5%以上或超投资概算的,项目法人单位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地勘设计环节。项目法人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地质勘测单位未按规范确定勘测点位深度,造成设计错误,应当按重新设计增加投资的10%扣减勘测费用,扣完为止;设计单位不按项目现实条件和规范设计的,引起设计变更增加投资在5%以上的,设计费用按增加投资的5%扣减,扣完为止。同时,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审查把关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初设审批环节。初设须按可研(实施方案)批复的要求实行限额设计,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调整功能和技术标准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复,违反规定办理批复的,由负责审批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4.概算审查环节。概算审查应加强对初设与可研(实施方案)批复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初设内容与可研批复(实施方案)内容不符或工程量不明确的,应当退回项目法人单位调整初设方案,并补充提供相关资料。
5.变更环节。凡设计变更和施工措施变更未经批准、现场签证增加投资未按规定程序审定,项目法人单位(甲方)代表、监理人员不得违规签字盖章同意,应当施工单位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后履行相关程序,不得采取事后确认,未履行相关程序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纳入工程结算。设计变更造成投资概算增减10%以内的,变更调整增减额度变化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县卫健委审批,5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不含),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审定;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定;200万元及以上的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设计变更超过投资概算10%以上的,按上述程序报审定外,还需报原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调整批复。
6.严格项目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预留20%工程款作为待结算资金,经审计后按照程序拨付17%,扣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合同约定的保质期过后再予以支付;明确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工程尾款在结算审计后按程序拨付。
7.项目验收结算审核环节。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先组织设计、质检、地勘、监理、甲乙双方等单位进行行业验收,然后申请规划、消防、环保、档案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单位在送县财政局结算审计前,应当与施工队伍核对工程建设内容和工程量,并进行内部审计(审查),未内部审计(审查)的项目不得送县财政局开展审计结算。
8.凡违反《丰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其责任追究处理。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丰都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丰都发改发〔2025〕131号)等相关规定
1.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发包,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2.严格招标最高限价控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批的投资概算;不需审批概算的项目,最高限价不得超过审定的项目预算。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应当依据行业定额及编制规则,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3.严格限额以下项目发包管理
第一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法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和集体决策的原则,在县卫生健康委监督下自行组织发包并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发包活动也可以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条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法人按照《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至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至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应当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4.严禁虚假招标,所选承包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且符合项目建设要求。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发包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凡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选的公告和抽选结果要在本单位内公示栏张榜公布。
5.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丰都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按其责任追究处理。
(三)加强建设项目审计监管
1.审计内容。具体审计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项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情况,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等管理情况,工程造价控制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情况,投资绩效情况,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内容。
2.项目未经专项(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资料不完整的,不得进行结(决)算审计。
3.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不得以项目未经审计等作为理由拖欠工程款。
4.审计提交的基础资料。以建设单位为责任主体,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审批等前期文件资料、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招标限价编制报告书(财政评审报告)、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其他补充协议,工程隐蔽检查、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材料认证价、索赔、交(竣)工验收资料,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测验收资料,经审核并签章完善的工程结算书及业务自查报告,工程竣工图。还包括项目财务资料。
5.中标后的建设项目涉及原招标清单里没有的材料,由施工单位提出主管部门组织业主、监理、中标单位进行市场询价。总金额超过《丰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按该规定上报审批。
四、严格执行工程管理六项制度
(一)严格执行工程预算编审分离制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编审分离制度。必须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丰都地区材料价格或结合工程所在地现行材料市场价格进行综合造价预算,不得进行随意估算。
(二)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制度
1.中标通知书是签订合同的唯一依据,合同价格必须按照中标价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质量保修合同》、《安全生产协议》等附件。建筑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工期、质量、付款进度等条款,明确履行担保和违约、违反廉政纪律等处罚条款。严禁先施工后签合同,严禁在合同条款中留“活口”和尾巴。
2.建设工程的地质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都必须依法签订相应的服务、咨询、采购等合同。
3.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必须是法人代表签订,为了保证合同的真实性,要求单位领导班子或和管理人员有1人以上联合在合同上签名以示监督。
(三)严格执行项目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按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邀请或招标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要对工程监理单位是否按《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四)严格工程阶段进度验收制度
按照施工单位《施工方案》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每完成一个重要环节或节点必须向甲方申请工程验收,进度或节点验收每次必须邀请设计单位、地勘单位、质检部门、监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甲乙双方代表等相关人员参与验收。参验人员必须在验收会议签到册、验收记录上签名,每次工程进度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能进行下一步施工。
进度或节点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出据工程进度(或工程量)证明和工程款支付证明,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按程序报批。
(五)隐蔽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1.隐蔽工程验收管理。凡涉及隐蔽(如基槽或桩基)工程验收前,甲乙双方相关代表及时将本工程基础的基底岩心送质检站检验,获得检验合格报告后,施工单位再向甲方申请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代表对隐蔽(如基槽或桩基)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必须参与验收并签名。凡涉及隐蔽工程如基槽或桩基深度必须照相存档。
2.隐蔽工程方量验收管理。凡涉及隐蔽工程如基槽或桩基等的方量验收,必须经工程监理人员、甲乙双方相关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行业主管部门人员联合参与方量验收,并在隐蔽工程方量验收签证单上联合签名。隐蔽工程方量签证记录数据不得有涂改,其隐蔽工程方量相关签证记录当日复制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和卫生健康委各保存一份。隐蔽工程的方量验收签证单作为工程结算(决算)增减依据之一,未经联合验收签名的签证单不能作为结算或决算依据。未进行隐蔽工程方量验收建设单位不得同意施工单位进行下一步施工,以防影响基槽或桩基孔的方量验收。凡擅自施工影响隐蔽工程方量验收造成误差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六)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款管理制度
1.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按相关规定程序分部验收。
2.工程送审管理。工程竣工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将审计资料装订成册,送工程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对所有签证和竣工图进行核对签名,经核对无误后由业主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竣工决算审计。
3.工程款管理制度。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方式和进度支付工程款,不得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金额比例支付工程款。
凡涉及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因增减设计变更、基础超深等产生的工程款增加部分,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完毕后,根据工程审计结果一并支付,中途不予估算支付工程款。
工程款支付时必须按工程进度或节点验收后,经各参建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同意后,承建方开具税务发票,再由项目法人单位会计开据委托付款凭证,采取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签订合同单位银行专用账户(主账户和民工工资账户)。
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二)严格遵守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和办法
1.《关于全面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丰都府办〔2020〕127号;
2.《丰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丰都府办发〔2021〕15号)相关规定;
3.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三)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
加强廉政建设,严防项目建设中收受红包、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现问题要严肃、及时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项目法人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党纪、政纪、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严禁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2.严禁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亲清不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规为管理和服务对象在资源调配、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个人从中收受好处;
3.严禁套取资金违规开支。通过临时用地、临时用工、临建设施、安全环保、废旧物资处置、地材资源、建筑材料等方式虚列支出、隐瞒收入,套取资金予以私分或滥发奖金福利、吃喝玩乐、送红包等;
4.严禁违规决策、损害单位利益。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招投标相关制度,通过肢解工程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虚假招标等方式为他人谋利;在合同签订、结算管理、价款支付等环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采取审批与执行不一致、线上线下两张皮等方式规避审批流程,损害单位利益;
5.严禁弄虚作假、擅权妄为。签认不实工程量、材料数量、机械台班、零星用工等;违反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时不按照“应扣尽扣”原则扣取工程施工协作方、供应商各类保证金、预垫付款项等为他人谋利益;
6、严禁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组织或参与服务对象提供的赌博、打牌(麻将)、酒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消费活动,接受异性有偿陪侍等行为。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关于加强卫生系统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丰都卫计发〔2018〕3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5月19日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丰都县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丰都卫健发〔2024〕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日常维修维护项目简易审批备案表
2.限额以内的项目变更签证审签表
3.丰都县卫生系统建设工程款进度支付申请表
4.丰都县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验收意见书
5.前期工作流程图
附件1
日常维修维护项目简易审批备案表
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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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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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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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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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到位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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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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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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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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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及 主要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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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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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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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公章) | ||
注:日常维护维修等项目工程,基层医疗机构估算投资金额在1-3万元以内,疾控、妇幼、精神病医院5-20万元以内,县人民医院、中医院10-50万元以内经联系领导、分管领导核准、审签、备案后组织实施。附:会议纪要、预算清单和图片资料。
附件2
限额以内的项目变更(增减)签证审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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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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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理由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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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单位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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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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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意见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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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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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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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丰都县卫生健康系统建设工程款进度支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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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
开户 银行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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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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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规模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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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现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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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 |
已支付工程款累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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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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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形象进度情况 |
本次申请支付工程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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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项目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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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现场代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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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法人代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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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管工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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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工程总监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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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业务科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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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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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竣工结算验收意见书
20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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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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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单位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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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单位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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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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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单位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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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竣工日期 |
开工日期202 年 月 日,竣工日期202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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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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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验单位(参验人员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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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
经自验,按实施方案和合同约定内容已按期完成,自验合格。 参验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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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
按实施方案和合同约定实施内容已完成,通过验收,同意申请审计部门予以结算。 参验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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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意见 |
按实施方案和合同约定实施内容已完成,通过验收,同意申请审计部门予以结算。 参验人签名: |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 |
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已完成,通过验收,同意申请审计部门予以结算。 参验人签名: |
|
综合验收意见 |
符合甲方要求,验收结论为合格。 |
附件5
项目实施流程表

丰都县双路镇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双路府发〔2025〕29号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办公室、各中心(大队):
根据《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及《丰都县人大常委会开展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双重备案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我镇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见附件),被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丰都县双路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4日
附件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公文字号 |
文件名称 |
|
1 |
双府发〔1997〕第25号 |
丰都县双路镇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7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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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双府发〔1998〕第28号 |
丰都县双路镇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8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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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双路府发〔2004〕37号 |
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
|
4 |
双路府发〔2005〕33号 |
关于2005年征收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
|
5 |
双路府发〔2009〕58号 |
关于印发双路镇2009年种粮农民农贸综合补贴种粮大户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
|
6 |
双路府发〔2011〕46号 |
关于印发2011年双路镇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7 |
双路府发〔2012〕43号 |
关于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
|
8 |
双路府发〔2012〕91号 |
关于印发双路镇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
|
9 |
双路府发〔2013〕13号 |
关于2013年种粮农民资综合补贴和粮食直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
|
10 |
双路府发〔2014〕53号 |
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11 |
双路府发〔2019〕45号 |
关于印发《双路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丰都县双路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路镇2025年到户产业补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路府发〔2025〕27号
各村(居)委会,镇级各办公室、各中心(大队):
发展帮扶产业是增强群众内生动力,持续提升增收致富能力的重要基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提低增收重点对象”帮扶工作的通知》(渝巩固专办发〔202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请各村(居)参照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双路镇2025年到户产业补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全体农村人口的常态化监测帮扶机制,促进农村低收入群体积极发展产业,实现稳定增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主要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激发农户内生动力等核心目标,结合政策扶持与市场引导,确保资金精准落地、效益最大化,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奠定坚实基础。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在家发展产业的“提低增收重点对象”(在县、镇、村三级工作台账中),其主要包括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原低收入组脱贫人口中发展能力较弱、需强化帮扶的对象。
三、补助标准
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原则,严禁简单发钱发物。每户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采取代种代养代销等方式,带动整户无(弱)劳动力的发展产业,产业补助等收益由农户与带动主体按协议比例进行分配。
(一)传统种养殖业
1.粮油作物:种植水稻、玉米、小麦、土豆、红薯、油菜、大豆、花生等传统粮油作物按不超过25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
2.蔬菜作物:种植白菜、辣椒、南瓜、莲藕、榨菜、萝卜、藠头等露地蔬菜作物按不超过2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
3.大牲畜养殖:存栏猪按不超过300元/头的标准进行补助;存栏牛、马(骡)按不超过600元/头(匹)的标准进行补助;存栏羊按不超过120元/只的标准进行补助。
4.小家禽、小牲畜养殖:鸡、鸭、鹅、鸽子、兔等存栏小家禽(牲畜),按不超过25元/只的标准进行补助。
5.蜂:正在采蜜的蜂,按不超过120元/箱(桶)的标准进行补助。
6.水产养殖:实测养殖面积0.5亩(含)以上,有种苗购买凭证为佳,按不超过1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
7.蚕:按不超过200元/张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经济作物类
种植芍药、黄精、紫苏等中药材0.5亩(含)以上,按照不超过2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种植柑橘、花椒、草莓、西瓜等经济作物1亩(含)以上,按照不超过1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未列入的其他产业
未列入的其他产业参照上述各类标准执行。若产业已享受国家其他补贴(如烤烟),不得重复发放补贴。
四、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可用于补贴“提低增收重点对象”发展小种植、小养殖、小田园等庭院经济等产生的成本费用。
五、实施流程
镇乡村振兴岗结合实际制定到户产业补助实施方案并报县农业农村委备案后实施。遵从自愿原则,按照“农户申请、村(居)核实、镇级验收”程序,镇乡村振兴岗审核无误后上报镇党委政府研究审定后通过申请人的银行卡(一卡通账户)发放补助资金。同时在村(居)公开栏内、人口集中点、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实施过程中收集相关档案资料,建立补助台账,对项目真实性、过程规范性、拨付及时性开展核查。
六、工作要求
各村(居)干部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通过院坝会、入户宣传等方式提高政策知晓率。
1.责任落实
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防止虚报冒领。
2.技术指导
镇产业发展中心提供种养殖技术指导或培训,解决生产难题。
3.监管与公示
严格执行资金公示制度(镇、村(居)两级公示)。镇纪委监督资金使用,防止挪用、套取。补助对象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行为的,按规定取消补助资格、追回财政资金。相关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失职渎职,存在优亲厚友、瞒报虚报、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的,严肃查处,依法依规严惩。
附件:1.补助申报表
2.双路镇xxx村(居)核实产业补助资料
3.双路镇2025年“提低增收重点对象”产业到户补助台账
4.双路镇2025年申报“提低增收重点对象”产业到户补助汇总表
5.镇级验收产业补助资料
附件1
补助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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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农户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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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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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补助 类型 |
¨传统类种养业 ¨农资设备、防旱抗旱物资
¨灾后恢复生产、稳定收入来源等方面开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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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产业规模(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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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员 意见 |
经确认,申报人:
农户签字(捺印): 核查人员签字: 村居委(公章) 包村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
镇乡村振兴岗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镇乡村振兴岗分管领导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xxx村(居)核实申报产业补助资料
姓名:xxx xx(组) 农户申请种养殖业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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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双路镇2025年“提低增收重点对象”到户产业补助资金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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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街) |
村(社区)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产业发展类别及规模 |
补助资金(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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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注意:产业发展规模列:玉米xx亩、稻谷等xx亩、猪、羊、牛xx头,购买xx农资设备xx台等
附件4
双路镇2025年申报“提低增收重点对象”产业到户补助汇总表
丰都县双路镇人民政府(盖章): 时间:
|
序号 |
姓名 |
农户属性 |
村社 |
享受产业 类型 |
申报补助 金额 |
开户行 |
持卡人姓名 |
银行账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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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员签字: 包村领导签字:
乡村振兴岗负责人签字: 镇乡村振兴岗分管领导签字:
镇财政分管领导签字: 镇主要领导签字:
附件5
镇级验收产业奖补助资料
姓名:xxx xxx村xx(组) 镇干部核验种养殖业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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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丰都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划分方案》的通知
丰环发〔2025〕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丰都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结合丰都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等,划分丰都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划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技术标准科学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城市实际建成情况现状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划定,切实维护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的严肃性。
坚持以人为本。顺应人民群众对宁静宜居生活的向往,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提高城市宜居生活水平。
坚持统筹兼顾。以丰都县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导,衔接丰都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合丰都县城区用地现状,综合考虑噪声敏感建筑物占地面积、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声环境质量的改善需求,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坚持务实管用。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地理边界、坐标,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落地、上图、入库,力求“划得实,管得住”,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成为噪声监管、噪声污染防治的重要参考,切实增强保护实效。
二、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二)技术规范和标准。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发〔2023〕106号)。
(三)其他政策文件及资料。
1.《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等20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函(渝环﹝2024﹞24号)》;
2.《重庆市丰都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3.《丰都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丰都府办发〔2023〕23号)。
三、适用范围
本次划分适用范围为丰都县城市规划区包括名山组团、镇江组团、丁庄溪组团、王家渡组团、水天坪组团、龙河东片区、高家镇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四、批准实施
本方案由丰都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确因城市建设和重大规划实施调整,可申请方案修编并按原程序报批。
五、划分结果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本次丰都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以《丰都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丰都县声功能区划分中心城区边界为划定范围,以丰都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和遥感影像为参照,结合现场踏勘情况综合划定。丰都县城区共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17个,面积共计7.34km2,见附件。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直线200米范围内,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确定的范围内,如存在一定规模的建筑施工工地,则该范围自动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并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若建筑施工工地采用有效降低噪声的施工工艺、设备等措施,或建筑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不再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自动取消。
六、监督管理
(一)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丰都县生态环境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丰都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丰都县公安局、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丰都县城市管理局、丰都县交通运输委员会、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强化监管执行。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等规定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执行。
(三)加强宣传教育。
鼓励公众参与,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宣教工作。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为载体,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声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单位和公众保护声环境的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声环境污染的违法事件,提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声环境保护法的自觉性。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丰都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情况表
2.丰都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范围
附件1
丰都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情况表
|
序号 |
编号 |
涉及声功能区编号 |
面积(km2) |
敏感建筑物面积占比(%) |
划分范围描述 |
重点噪声敏感建筑物 |
|
1 |
ZMJ-001 |
5002301L001 |
0.89 |
77.85% |
迎宾大道以南、幸福大道以西围合区 |
重庆谢家湾学校丰都幸福小学、丰都县星火学校、丰都县弘康医院、丰都县幸福路幼儿园等 |
|
2 |
ZMJ-002 |
5002301L002 |
0.24 |
78.21% |
雪玉路以南、名山大道以西围合区 |
暂无重点噪声建筑物,主要为居民聚居点 |
|
3 |
ZMJ-003 |
5002302L002 |
0.46 |
87.03% |
黄碾路以西、振兴路以东围合区 |
丰都县特殊教育学校、丰都县江北医院、丰都县名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丰都县实验中学校、丰都县名山规划和自然资源所、重庆市丰都县实验中学名山分校、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新雨学校等 |
|
4 |
ZMJ-004 |
5002302L002 |
0.10 |
100.00% |
黄碾路以东片区、双桂山国家森林公园边界围合区 |
丰都县名山街道中心幼儿园、丰都县名山街道办事处、丰都县名山街道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丰都县名山街道中心小学校、丰都县名山街道中心小学校和平教学等 |
|
5 |
ZMJ-005 |
5002301L002 |
0.39 |
80.16% |
滨江西路以南、幸福大道以东、雪玉路以北围合区 |
重庆市丰都县同文学校、丰都县档案馆等 |
|
6 |
ZMJ-006 |
5002302L005 |
0.32 |
100.00% |
平都大道以南、雪玉路以北、世平路以西围合区 |
重庆市丰都中学校、丰都县老干部事务中心等 |
|
7 |
ZMJ-007 |
5002302L006 |
0.16 |
100.00% |
世平路以西、滨江西路以南、平都大道以北,双桂路两侧围合区 |
丰都县河库综合事务中心、丰都县人民医院、丰都县滨江中学校等 |
|
8 |
ZMJ-008 |
5002302L006 |
0.33 |
100.00% |
名山大道以西、平都大道以北、滨江西路以南、商业路两侧围合区 |
丰都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丰都县廉政教育中心、丰都县移民服务中心、丰都县三合规划和自然资源所、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三合街道办事处、丰都县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丰都县生态环境局、丰都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丰都港曦医院、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丰都县三合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丰都县卫健委、重庆市丰都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丰都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丰都亚太眼科医院、丰都县滨江小学校、丰都仁爱医院等 |
|
9 |
ZMJ-009 |
5002302L005 |
0.26 |
100.00% |
平都大道以南、名山大道以西、世平路、102省道以北围合区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县委党校县融媒体中心、丰都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训练基地、党政办公大楼、党政办公大楼、第二行政办公大楼、丰都县文化馆、丰都县图书馆、丰都县少年儿童业余体校等 |
|
10 |
ZMJ-010 |
5002302L005 |
0.60 |
96.45% |
平都大道以南、名山大道以东、龙河路以北围合区和部分龙河东路东侧片区 |
丰都县林业局、丰都县财政局、丰都县应急管理局、丰都县应急指挥中心、重庆市丰都县职业教育中心、重庆市丰都县教师进修学校、丰都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丰都县革命烈士纪念馆、重庆市丰都县实验中学校、丰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丰都县妇幼保健院、丰都县县级机关幼儿园、丰都县第一小学校、丰都县文化和旅游研究院、重庆市丰都县平都中学校、丰都华仁护理院、丰都县公安局、丰都县教育委员会、丰都县中医院、丰都县工商业联合会等 |
|
11 |
ZMJ-011 |
5002302L007 |
0.28 |
100.00% |
龙河路以南、雪玉路以西围合区 |
丰都县司法局等 |
|
12 |
ZMJ-012 |
5002302L008 |
0.75 |
78.38% |
龙城大道以西、久恒大道以西金龙街以北围合区 |
丰都县龙腾幼儿园、丰都县融智学校等 |
|
13 |
ZMJ-013 |
5002302L008 |
0.41 |
92.02% |
金龙街和龙城大道围合区 |
暂无重点噪声建筑物,主要为居民聚居点 |
|
14 |
ZMJ-014 |
5002302L009 |
0.69 |
79.97% |
龙城大道以东、龙城华府御峰、曾家下湾区域 |
暂无重点噪声建筑物,主要为居民聚居点 |
|
15 |
ZMJ-015 |
5002302L009 |
0.36 |
100.00% |
产业大道、龙河东码头以东、龙城大道以西久恒大道两侧围合区 |
暂无重点噪声建筑物,主要为居民聚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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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ZMJ-016 |
5002302L010 |
0.34 |
96.52% |
重庆丰都育才中学、龙城大道两侧片区 |
重庆丰都育才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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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ZMJ-017 |
5002302L012 |
0.76 |
98.20% |
高龙路、临江西路以东片区 |
丰都县琢成学校、丰都县高镇规划和自然资源所、丰都县高家镇中心小学校、丰都县高家镇人民政府、丰都县高家镇中心卫生院、重庆市丰都第二中学校等 |
附件2
丰都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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