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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5-00088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办〔2025〕52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5-07-23 [ 发布日期 ] 2025-07-30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5-00088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办〔2025〕52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7-23
[ 发布日期 ] 2025-07-30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丰都县划拨土地价款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划拨土地价款征收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划拨土地价款指导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价款分类指导标准

(一)凡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的,按以下标准:一类区域60万元/包括王家渡组团、名山组团、丁庄溪组团、龙河东组团、双路组团、水天坪组团、镇江组团。二类区域50万元/三合街道(除王家渡组团龙河东组团和丁庄溪组团外)、名山街道(除名山组团和镇江组团外)、高家镇兴义镇(除水天坪组团外)、双路镇(除龙河东组团和双路组团外)、虎威镇、湛普镇、社坛镇、仙女湖镇厢坝组团全域;三类区域42万元/包括十直镇、树人镇、龙孔镇、龙河镇、包鸾镇、保合镇、仁沙镇、董家镇、许明寺镇、三元镇、兴龙镇、双龙镇、江池镇、青龙乡全域;四类区域38万元/包括南天湖镇、暨龙镇、武平镇、三建镇栗子乡都督乡、太平坝乡全域;仙女湖镇除厢坝组团外其余区域。

(二) 若征地机构前期根据用地协议直接收取了征地费用的,则在后期用地单位申请办理划拨土地手续时,由征地(收)机构或者土地储备机构、有关议事协调机构代为缴纳划拨土地成本。

(三)以下项目在办理划拨审批时可不缴纳划拨土地价款:

1.城市道路、公共绿化(公园除外)划拨用地项目,且供地主体单位出具相关土地成本分摊证明或分摊承诺的。

2.自有土地权属范围内新建或者改扩建项目,且符合划拨目录或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

3.国家及市级明确规定可不缴纳划拨成本的项目(未分摊土地成本的除外),可按上级文件执行免缴政策。

二、其他事项

(一)对已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目录、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核准、备案)的,按照上述对应指导标准核算划拨土地价款后,直接上报审批用地手续。

(二)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征地事务中心及有关整治实施机构,指导项目用地单位做好划拨土地价款缴纳工作,对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县政府研究。

(三)如遇用地单位申请按照低于本通知划拨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等特殊情形需“一事一议”,应按程序报县政府决策后,按议定意见办理。

(四)土地划拨地价原则上2年调整一次,县政府可依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征地补偿、土地报批等土地取得成本的变化,适时调整划拨土地价款指导标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执行前已受理的划拨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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