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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暖心举措十八条》政策解读

日期:2025-07-09

     《丰都县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暖心举措十八条》(丰都府办发〔2025〕13号,以下简称《暖心举措十八条》)已于近期印发实施。为便于社会各方面和公众了解,现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重庆市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支持我县开展国家潜力地区城镇化建设试点,为在试点区县中率先突破,加速推进“小县大城”工作,加快促进人口集聚。

二、起草过程

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县发展改革委组织规资、住建、教委、卫健、人社等部门,从购房优惠、生活保障、就业帮助等5个方面研究制定政策举措,梳理参考其他省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重大政策,县领导分别带队到沿江、北岸、南岸3个片区开展调研,会同规资、住建、财政等部门专题论证6次,在调研论证基础上,拟定《暖心举措十八条》,并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一)多孩家庭购房补贴

对二孩家庭、三孩及以上家庭在丰都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给予购房补贴。

1.支持对象

购买丰都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和保障性住房的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

2.申报程序:

(1)购房人于次年1—2月将所需佐证资料提交至县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科,房地产管理科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2)县住房城乡建委组织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文化旅游委、县公安局、县税务局等单位对材料进行终核;

(3)县住房城乡建委报请县政府同意,由县财政局将奖励和补贴资金划拨至县住房城乡建委;

(4)县住房城乡建委将资金划拨至购房业主银行卡账户。

3.政策标准:

对二孩家庭在丰都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给予每套0.5万元购房补贴,对三孩及以上家庭在丰都县城区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给予每套1万元购房补贴。

4.联系方式

县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科,70702636。

(二)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对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丰都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保障性住房的给予购房补贴。

1.支持对象

在丰都县城区域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保障性住房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2.申报程序:

(1)购房人于次年1—2月将所需佐证资料提交至县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科,房地产管理科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2)县住房城乡建委组织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文化旅游委、县公安局、县税务局等单位对材料进行终核。

(3)县住房城乡建委报请县政府同意,由县财政局将奖励和补贴资金划拨至县住房城乡建委。

(4)县住房城乡建委将资金划拨至购房业主银行卡账户。

3.政策标准:

对博士研究生在丰都县城区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保障性住房给予购房补贴3万元,硕士研究生在丰都县城区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保障性住房给予购房补贴1万元。

4.联系方式

县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科,70702636。

(三)户口迁移补贴政策

对原户籍在丰都农村的购买丰都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保障性住房,且将户籍由农村迁往县城的,给予房屋补贴5000元。

1.支持对象

对户籍在农村的在丰都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了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保障性住房,并将户籍由农村迁往县城的家庭。

2.申报程序:

(1)购房人于次年1—2月将所需佐证资料提交至县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科,房地产管理科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2)县住房城乡建委组织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文化旅游委、县公安局、县税务局等单位对材料进行终核。

(3)县住房城乡建委报请县政府同意,由县财政局将奖励和补贴资金划拨至县住房城乡建委。

(4)县住房城乡建委将资金划拨至购房业主银行卡账户。

3.政策标准:

每套房屋补贴5000元。

4.联系方式

县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科,联系电话70702636。

(四)宅基地收储和复垦政策

1.支持对象:

(1)具有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或认定合法的登记档案,退出的宅基地必须有能满足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主体房,能拆除复垦且要与耕地或林园地相连的宅基地。

(2)2025年6月1日后,在丰都县城区范围内新购房。原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已纳入实业集团收储范围,并已全额补偿到位。且原宅基地权利人承诺不再享受回村建房权利的,可优先纳入宅基地复垦。

2.申报程序:

(1)农户向所在村集体自愿申请纳入县实业集团收储范围。

(2)村社、乡镇、规资所审核相关资料真实性并汇总上报实业集。

(3)实业集团进行二次审核后将符合复垦政策标准的农户名单汇总上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4)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上报名单,委托测绘机构进行前期测绘并报送市级审查。

(5)县实业集团根据市级审查合格面积对被收储农户进行补偿。

(6)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补偿名单进行项目实施。

(7)项目市级竣工验收合格后所形成的指标提交市土交所排队交易。

3.政策标准:

以实际测量核实并按相关文件要求审核后经权利人认可的收储面积为准进行计价。

4.联系电话:

县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复垦科,70726452。

(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

1.支持对象:

城镇户籍家庭(含场镇及就地农转非的城镇户籍人员)、在丰都务工且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人”等各类人才,以上三类群体在丰都县城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达标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2.申报程序:

(1)线上申请:通过渝快办搜索“渝悦安居”→点击渝悦安居→保障一件事→点击保障性住房配售服务→点击轮候资格填报。(本人身份证和《授权书》为必填件,授权书在丰都县人民政府网站保障领域办事指南下载)

(2)线下申请:行政服务大厅20号窗口。

3.政策标准:

根据申购家庭人员确定所购买房屋面积。2人及以下家庭60平方米左右,3人家庭90平方米左右,4人及以上家庭120平方米左右,5人及以上家庭按需定制。

4.联系方式:

丰都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住房保障科,70735016。

(六)教育政策

当年到城区王家渡组团、龙河东组团购置商品房(含二手房)、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子女:可按相关政策选读城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转校学生由县教委统筹安排),超出所选学校单列招生计划的学生由县教委根据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学;可免除1学年课后服务费(1000—2000元)。

1.支持对象:

当年在城区王家渡组团、龙河东组团购置商品房(含二手房)、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子女。

2.申报程序:

(1)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线上办理,通过电脑端登录“渝快办”或手机下载“渝快办”APP。学前教育阶段实行线下办理,相关材料交到意愿就读的幼儿园。

(2)准备当年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入学孩子本人页、增减页)等材料。

(3)登录“渝快办”教育入学一件事平台,选择“小县大城”入学类,上传当年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入学孩子本人页、增减页)照片,学校审核。

3.政策标准:

当年在城区王家渡组团、龙河东组团购置商品房(含二手房)、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子女,可按相关政策选择城区公办学校(转校学生由县教委统筹安排),根据该校单列“小县大城”招生计划,按购房先后顺序录取,满额为止;超出计划的学生,由县教委根据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学。入学后由就读学校免除1学年课后服务费(1000至2000元),具体标准根据不同学校要求执行,属于课后服务减免对象的,不重复享受,不抵扣其他费用。

4.联系电话:

丰都县教育委员会303办公室,70714278。

(七)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政策

1.支持对象:

(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重度残疾人。“老年父母(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重度残疾人(包含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

2.申报程序:

(1)自愿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生服务办公室申请。乡镇(街道)民生服务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汇总报送县民政部门。

(2)能力评估。县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确定老年人评估等级。

(3)入住机构。评估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就近便捷原则,选择申请入住县民政部门公布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本人或其代理人、乡镇(街道)要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责任义务,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出入院管理等内容。

(4)申领补助。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补助,县民政部门审核。

(5)复核审批。县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出予以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申请对象。

(6)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后,按月缴纳养老机构服务费。补助金从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按月支付到申请对象本人账户。

(7)动态管理。补助对象自愿退出的,从退出的次月停发补助金。补助对象不再是低保对象,处于渐退期内的,应继续发放补助金,并于渐退期结束后次月停发补助金。养老机构要建立服务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每月核查一次。补助对象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及时向县民政部门报告。县民政部门应及时组织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补助金额。

3.政策标准:

补助标准按照我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补贴的总额扣除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差额给予补贴。

4.联系电话:

县民政局,70605787。

(八)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政策

1.支持对象:

重庆市范围内参保的职工医保长期失能人员。

2.申报程序:

申请人或委托人携带以下资料进行线上或线下申请:《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表》;《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的病历资料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失能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非参保人本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承诺书,由委托人签字或按手印确认。

线上:可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板块”中提交申请自主办理。

线下:丰都县政务大厅4楼长护险窗口递交失能等级评估申请及相关资料。

3.政策标准:

参保人经过失能等级评估达到中度或重度失能,且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同时,申请时需有连续参加重庆职工医保24个月(含)以上记录,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自评等级达到C、D、E、F、G级,距离上一次评估结论出具日期6个月(含)以上。

待遇享受方式:包括居家组合护理、机构上门护理、机构集中护理3种。

待遇结算标准:重度失能人员居家组合护理为50元/日·人(机构护理30元/日·人、个人护理20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和机构集中护理均为60元/日·人;中度失能人员居家组合护理为20元/日·人(机构护理12元/日·人、个人护理8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和机构集中护理均为20元/日·人。

护理服务项目:共6大类28项,包括饮食照料、排泄照料、移动照料、清洁照料、康复照料、其他照料,涵盖失能人员日常生活各方面。

4.联系电话:

丰都县行政服务中心4楼长护险窗口,70608067。

(九)菜园地政策

1.支持对象:

丰都县城全体市民,优先解决小县大城搬迁进城落户的新市民。

2.申报程序:

阅读入园须知→地块选择→身份核实→签订认领协议→缴纳服务费→入园种植。

3.政策标准:

按照《丰都县蔬菜产业园管理制度》执行。

4.联系电话: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70727686。

(十)制造业就业补贴政策

1.支持对象:

从2025年2月1日起,在我市12个县制造业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离校时间以毕业年度的7月1日起算)。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须在12个县制造业企业新参保缴费。其中,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须是我市首次参保,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受我市首次参保限制。

2.申报程序:

(1)申请人在我县制造业企业就业参保后及时办理就业登记,通过“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ggfw.rlsbj.cq.gov.cn/cqjy/)”,进入“12县制造业就业补贴申领”栏目填写申报信息并提交。

(2)申请人提交毕业证、社保卡、参保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纸质资料至县就业人才中心。

(3)县就业人才中心审核申请人就业情况及相关资料。

3.政策标准:

本科学历1000元/人/月、硕士学历2000元/人/月、博士学历3000元/人/月,经认定后最长可补贴3年。

4.联系电话:

县就业人才中心人力资源服务科,70736580。

(十一)文旅人才津贴政策

支持高学历人才到丰都文化旅游规上企业就业。

1.支持对象:

取得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在丰都文化旅游规上企业就业的人才

2.申报程序:

申请人在满足条件后,自行填写丰都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资金拨付审批表,交由县文化旅游委审核运转。

3.政策标准:

申请人在本县文化旅游规上企业工作,且是在2023年8月10日政策出台后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与企业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两年的,自第三年起分别给予5000元/年的人才津贴奖励,连续奖励3年,同一人不重复享受。

4.联系电话: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70605818。

(十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1.支持对象:

创业前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即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十六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年满十六周岁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2.申报程序:

(1)申请人通过“重庆人社APP”或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进入“创业担保贷款”栏目填写申请资料。

(2)街镇、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审核借款人资格。

(3)申请资料移交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

3.政策标准: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600万元,贷款期限个人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季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和最高0.5%/年的担保费补贴。

4.联系电话:

县就业人才中心创业指导科,70702951。

(十三)补贴性技能培训政策

1.支持对象:

支持六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学员,达到相应技能水平并通过考核后,将按照对应工种的培训学时和课时费标准发放职业培训补贴。六类人员具体涵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下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退捕渔民、去产能企业职工,以及公益性岗位就业登记人员等),参训人员年龄不超过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2.申报程序:

(1)培训结业后,培训机构在一体化平台填报并扫描上传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税务发票等材料申报补贴,同时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参训考勤记录和参训影像资料。

(2)就业部门审核培训机构提交的补贴申领资料,确认无误后将培训成果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资料移交财政局审核。

3.政策标准:

根据技能复杂程度和就业市场急需紧缺需求,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分为A类(非常紧缺)、B类(紧缺)、C类(一般)三类。培训后取得B类相关证书的,培训补贴标准上限和课时费标准见下表,培训后取得A类、C类相关证书的,培训补贴标准上限较B类分别上浮、下浮30%。

B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

培训合格证书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初级工

中级工

高级工

技师

高级技师

培训补贴标准上限

800

9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每人每年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1次(以培训开始时间为准),累计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后,不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

4.联系电话:

县就业人才中心职业培训鉴定科,70702933。

(十四)征地搬迁进城政策

1.支持对象: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且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全部为住房安置对象。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围内被搬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3)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但住房未被搬迁的人员,在其住房搬迁时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范围。

2.申报程序:

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向征地实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土地征收单位审查同意,签订住房货币安置销号协议,按征地实施机构核定的安置人口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待取得用地批复后支付货币安置款。

3.政策标准:

货币安置款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按被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之差确定(具体标准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4.联系电话:

县土地征收事务中心房屋拆迁科,023-70616990。

(十五)地灾搬迁进城政策

1.支持对象:

(1)避险搬迁范围。必须位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范围,且在“重庆市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内。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必须以“重庆市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圈定的范围为准。

(2)避险搬迁户数和人数。避险搬迁户数和人数必须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的户籍人口(以居住的户籍人口为准)。

2.申报程序:

(1)申请。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户向村(社区)提出避险搬迁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对象的避险搬迁房屋,享受避险搬迁政策资格条件人员、稳定居所证明以及申报资料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签注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驻守地质队员核实避险搬迁房屋是否属于地质灾害威胁范围;组织辖区规划自然资源所、公安局派出所等单位核实避险搬迁房屋产权及家庭成员情况;审查避险搬迁房屋及人员是否符合享受避险搬迁政策。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面向社会公示实施避险搬迁房屋及家庭成员等基本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书面申报实施计划。

(4)县级复核。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县财政局、属地乡镇(街道)对上报资料完整性进行程序性审查和避险搬迁实地复核。

(5)项目实施。县级复核合格后,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通知属地乡镇(街道)与搬迁对象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拆除原房。

(6)项目验收。属地乡镇(街道)负责避险搬迁项目初步验收,完善验收资料(含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填报)后书面申请项目验收。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属地乡镇街道开展项目验收,并形成联合验收意见。

(7)资料归档。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收集本年度避险搬迁资料归档管理。

3.政策标准:

按人补助:按户籍人口1.5万元/人进行市级补助。避险搬迁经费支付原则,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的搬迁对象原房屋全部拆除并复绿,且搬迁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经镇街组织及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相关费用。

4.联系电话:

各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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