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58 | [ 发文字号 ] | 无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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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5-09-11 |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5 |
丰都三合“3·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3月14日14时27分许,邓**驾驶无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其悬挂的丰电02***系其他车辆自编号,非车辆号牌)搭载刘**从丰都县长江二桥行驶至丰都县三合街道峡南溪路路口时,所驾车辆往左侧变更车道时与相邻左侧车道内陈*驾驶渝DV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渝D2***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碰刮后倒地,致使电动二轮车乘坐人员刘**倒地被渝D2***重型自卸半挂车右后轮碾压,造成刘**死亡、邓**受伤及无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一)当事人情况
1.邓**,男,现年5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24********62 18,户籍住址:重庆市丰都县湛普镇马安村***号,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交通方式:驾驶无牌电动二轮摩托车,联系方式:18183019 ***。
2.陈*,男,汉族,现年41岁,户籍住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丁庄4组**号***号,驾驶证号:500230********6072 ,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12月2日,驾驶证有效期:长期,交通方式:驾驶渝DV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2***重型自卸半挂车,联系方式:17702330***。
3.刘**,男,现年68岁,汉族,身份证号:512324********5296,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包鸾镇飞仙洞**组**号,交通方式:乘坐邓**驾驶的无牌电动二轮摩托车,联系电话:13512315 ***(亲属)。
(二)车辆情况
1.无牌电动二轮摩托车,车辆品牌:倍特牌,车辆型号:BT1 500DT***,车架号:LX7TJFT8XN2108***,车身颜色:红色,车辆所有人:邓**,该车未投保保险。
2.渝DV7***号“豪沃牌”/ZZ4257W324H***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ZZ1CLWB6LM728***,发动机号:201017238***,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福喜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雪玉路***号,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2月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2月31日。该车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承保,保险有效期止:2025年12月2日,交强险保单号:1182861390276280***,商业险保单号:11828613902762800***。
3.渝D2***号“建宇牌”/YFZ9400ZH***型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A9940Z30L0ZFZ***,发动机号:无,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福喜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雪玉路***号,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2月31日。
(三)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峡南溪路路口,该路口东往丰都县朝华公园,西往丰都县丁庄,南往丰都县峡南溪路,北往丰都县滨江西路,沥青路面,路面干燥,交通标线:人行横道线,无交通信号灯控制。
2025年3月14日14时27分许,邓**驾驶无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其悬挂的丰电02***系其他车辆自编号,非车辆号牌)搭载刘**从丰都县长江二桥行驶至丰都县三合街道峡南溪路路口时,所驾车辆往左侧变更车道时与相邻左侧车道内陈*驾驶渝DV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渝D2***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碰刮后倒地,致使电动二轮车乘坐人员刘**倒地被渝D2***重型自卸半挂车右后轮碾压,造成刘**死亡、邓**受伤及无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当事人陈述:证实事故发生基本经过。4.监控视频:记录事故发生的客观经过。5.丰公鉴(病理)〔2025〕14号鉴定文书:证实刘**符合交通伤致头部损毁死亡。6、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10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车辆渝D2P31挂重型半挂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10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车辆渝DV7***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10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车辆无牌电动二轮车(车架号:LX7TJFT8XN2108767)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7、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10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车辆无牌电动二轮车(车架钢印号LX7TJFT8XN2108767)属于机动车范畴,系摩托车。8、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毒鉴字第3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邓**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39.2mg/100ml,属于饮酒。
综合以上证据,分析结果如下:
驾驶人邓**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往左变更车道过程中,未观察左侧车道内的通行情况,避让左侧车道内车辆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陈*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险时未及时采取措施,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当事人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无证据证明刘**有与此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及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认定:
邓**在此事故中为全主要过错,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陈*在此事故中为次要过错,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刘**在此事故中无过错,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丰都三合“3·14”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