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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3-0002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29 [ 发布日期 ] 2023-05-29
[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3-0002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5-29
[ 发布日期 ] 2023-05-29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1.执法机关: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2.实施机构:丰都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执法人员名录

姓名

执法证号

姓名

执法证号

周登昌

22003024001

22003024029

刘维刚

22003024003

22003024046

秦仕军

22003024005

江金梅

22003024039

李志平

22003024006

22003024028

陈义军

22003024007

李禄久

22003024036

伯志国

22003024012

22003024043

李蓁蓁

22003024009

秦大忠

22003024048

22003024024

王子诗

22003024047

雷晓平

22003024033

敖合堂

22003024008

秦海清

22003024035

孙杉

22003024031

22003024050

谢荣森

22003024045

邓小玲

22003024021

姚春华

22003024038

22003024030

朱蜀江

22003024037

张素梅

22003024026

胡雪梅

22003024034

范斌侠

22003024042

22003024041

谭淑美

22003024027

秦竟然

22003024040

江福洪

22003024032

22003024023

田兴杰

22003024022

敖小平

22003024044

二、执法职责

行使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能。

1.承担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执法,配合落实相关的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参与拟订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2.承担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3.承担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4.承担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上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调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5.承担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信访、投诉举报受理日常工作。

6.指导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7.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执法权限

查处丰都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8.《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5.《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18.《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19.《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搜集证据。

4.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5.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存在法制审核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二)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交纳。

六、投诉举报电话:023-70710977

七、救济途径

1.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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