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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30A/2021-0042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30A/2021-0042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丰都县医疗卫生以案释法 ——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0年8月14日,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在丰都县某门面处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 1.门面内有一位患者冉**正在接受当事人秦**的口腔治疗;2.门面内有牙科综合治疗机1台;3.牙科综合治疗机上放置有消毒液、棉花、牙镜、镊子等;4.秦**本人现场未能出示丰都县某门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及其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卫生监督员已制作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同时拍照取证,责令其立即停止口腔诊疗执业活动。经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进一步调查确认,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委于2020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秦**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经机关审批,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送达本人。

处理理由及结果:秦**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陈述违法行为,配合执法机关查清事实,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2020年11月23日,对秦**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和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分期缴纳罚款,经机关批准同意,于2020年11月和2021年7月分两批次缴纳完罚款。此案结案。

案例评析: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是法律赋予卫生健康部门的神圣职责,打击非法行医系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者冒充医生的身份招摇行医,严重破坏了正规医疗秩序,极大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此,作为卫生健康的管理主体,我们将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严肃严厉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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