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5-00023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5〕4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1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1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5-00023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5〕4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1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1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丰都府复〔2025〕4号)
申请人:韩晓龙,男,200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MB19180751。
法定代表人:李兴才,局长。
申请人韩晓龙请求撤销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韩晓龙举报重庆雅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处理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收到,于2025年1月6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韩晓龙举报重庆雅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事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主要事实不清,申请人已经将所有证据通过全国12315附件提供,足以证明其有初步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申请人却以举报内容不实而做出不予立案行为无依据。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不具备本案提出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举报处理结果性事项,属于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举报人与该行政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对韩晓龙举报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本局于2024年11月14日,收到韩晓龙的举报,同日对重庆雅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被举报的回头客华夫饼纸箱上标有:无蔗糖添加……。糖类主要来源有甘蔗汁、甜菜汁、水果等,如果糖、麦芽糖、蜂蜜、木糖醇等均非来源于甘蔗汁。本案涉案物品标注的是“无蔗糖”,系指涉案食品不含有“蔗糖”,申请人将其判定为涉案食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中的碳水化合物不符合无糖的标准”,将“无蔗糖”等同于碳水化合物也不得产生“糖”,系认知错误。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4日,韩晓龙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其因生活所需在拼多多平台重庆雅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店铺购买无糖华夫饼,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中的碳水化合物不符合无糖的标准。其提供的举报图片中显示回头客华夫饼正面有“无蔗糖”字样,背面营养成分表标注:碳水化合物52.0克。同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雅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重庆雅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丰都县兴义镇望江路168号45幢2-6,其门市内存放有回头客华夫饼,包装纸箱上标注无蔗糖添加……。同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举报决定不予立案,并在全国12315平台反馈了该决定。
另查明:重庆雅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27日,经营范围包括食品互联网销售等。
上述事实有12315举报单、现场笔录、营业执照、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被举报行为发生在丰都县辖区内,因此,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对本案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碳水化合物主要包括淀粉、糖、纤维素等,其中糖包括葡萄糖、蔗糖、麦芽糖等。本案中,涉案商品标注的是“无蔗糖”,系指涉案食品不含有“蔗糖”,食品营养成分表中的碳水化合物含量与蔗糖之间无直接换算关系。因此,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对申请人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事件的请求不予支持。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后,开展现场检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反馈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4日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韩晓龙举报重庆雅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