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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5-00004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4〕115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7 [ 发布日期 ] 2025-01-02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5-00004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4〕115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2-27
[ 发布日期 ] 2025-01-02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丰都府复〔2024〕115号)

申请人:何东泽,男,19986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西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代绍凯,大队长。

申请人何东泽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所作503000170391929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1224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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