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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07 [ 发布日期 ] 2024-04-07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4-07
[ 发布日期 ] 2024-04-07

行政复议决定书(丰都府复〔2024〕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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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三合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镇江组团B01-01\B02-1/01(沿长江河流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935461769

法定代表人:杜洪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丰都县生态环境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69167

法定代表人:杨小芸,局长。

申请人重庆三合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合船舶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丰都县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局)作出的丰环罚〔202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1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115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4311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受理后,依法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丰环罚〔202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一直重视落实环保“三同时”,因正在实施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按环评批准书分期落实环保设施设备,并书面报送已落实情况及分期落实计划,得到被申请人和经信委、工业公司等单位认同,且未造成环境损害结果。目前,申请人正在争取相关部门帮助落实项目二期建设用地,并按报送的环保设施设备分期落实计划积极落实相关工作。在此,恳请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三合船舶公司未按环评文件要求落实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三合船舶公司向我局报送的迁建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载明:一期工程中,喷砂粉尘应配套建设废气抽风收集设施经“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切割粉尘应配套建设集气设施经“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焊接烟尘应配套建设万向集气罩及“烟尘净化装置”、维修粉尘应配套建设“滤芯除尘器”进行处理、涂装废气应配套建设“二级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维修喷漆应建设“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我局组织专家评审后,以渝(丰都)环准〔2023010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原则同意三合船舶公司按其报送的报告书设计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建设船舶修造项目,同时要求按报告书的设计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三合船舶公司自2019年从丁庄码头搬迁至现址并投入生产后,虽经我局多次督促,但一直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直到20236月,生态环境部长江暗访组发现三合船舶公司存在未落实“三同时”的环境违法行为并要求整改,三合船舶公司仍未落实整改任务。20237月初,生态环境部长江暗访组开展环境问题“回头看”时发现三合船舶公司违法行为仍未纠正,责令我局通过严格执法,依法督促我县船舶修造行业切实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合船舶公司至今未按环评文件要求落实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二、我局对三合船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三合船舶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对三合船舶公司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

三、我局对三合船舶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裁量适当,过罚相当,体现了助企纾困的政策导向。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 号),考虑三合船舶公司实际情况,按有利于三合船舶公司的原则调整裁量等级,对三合船舶公司所作的罚款31.87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充分展现了既要保护环境又要促进经济发展的责任担当。

四、我局对三合船舶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我局于2023710日现场检查发现三合船舶公司有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当日对违法行为成因、生产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718日向三合船舶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生产,落实环保设施。719日,履行了立案审批手续。95日向三合船舶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合船舶公司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听证申请,于97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因案情重大,我局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于1016日经批准延长30日作出处理决定。1116日,我局通过行政负责人集体决定再次延长30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1215日,我局作出处罚决定。以上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正当,充分保障了三合船舶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三合船舶公司于20061031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长江干线及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船舶修造(凭资质证书执业)、船舶设计技术咨询服务等。2019年至2020年,经营场所由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丁庄村三社货运码头搬迁至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镇江组团B01-01B02-1/01(沿长江河流西侧)。

202228日,因三合船舶公司造船项目在未建成配套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于202012月投入船舶修造作业。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其三个月内改正。

2022322日,因三合船舶公司造船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9月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罚款3.48万元。

三合船舶公司于202278日取得县生态环境局关于“三合船舶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丰都)环准〔2022014号)。

因企业生产需要,需增加老旧船舶拆解作业工艺,受三合船舶公司委托,由重庆凌樾环保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三合船舶公司迁建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重庆凌樾环保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载明,一期工程中的环保工程措施包括:喷砂粉尘应配套建设废气抽风收集设施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切割粉尘应配套建设集气设施经“袋式除尘器”处理,焊接烟尘应配套建设万向集气罩经“烟尘净化装置”处理,维修粉尘应配套建设“滤芯除尘器”处理,涂装废气应配套建设“二级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维修喷漆应建设“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等。三合船舶公司于2023524日取得县生态环境局关于“三合船舶公司迁建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丰都)环准〔2023010号)。该批准书明确要求三合船舶公司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2023710日,县生态环境局对位于丰都县名山街道镇江组团B01-01BO2-1/1(沿长江河流西侧)的三合船舶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三合船舶公司未按照该公司环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擅自进行船舶修造作业。

2023712日,因三合船舶公司在未建成配套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进行船舶修造作业。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县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停止生产。该决定书于当月18日送达给三合船舶公司。

2023719日,县生态环境局批准立案调查三合船舶公司涉嫌“未按照环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案。

202394日,县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三合船舶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告知书于次日送达给三合船舶公司。

202397日,三合船舶公司向县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20231016日,经批准,县生态环境局延长本案办案期限30日。20231116日,决定继续延长办案期限30日。

20231215日,县生态环境局作出丰环罚〔20231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三合船舶公司在未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擅自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31.875万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2412日邮寄送达给三合船舶公司。

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延期处理申请表、营业执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书证,照片、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单位及法人杜洪伟的陈述申辩意见等当事人的陈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生态环境局作为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具有作出被复议处罚决定的职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本案中,三合船舶公司的船舶修造业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先后于202278日、2023524日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但其在未建成配套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进行船舶修造作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具有《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七条关于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县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三合船舶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确定具体处罚金额过程中,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方法,在污染治理建设情况、改正情况等方面选取裁量等级时已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选取相关数值,最终确定的罚款额31.875万元,裁量适当。

县生态环境局在执法过程中,经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在作出被复议处罚决定之前,向申请人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作出被复议处罚决定,行政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丰都县生态环境局作出的丰环罚〔202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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