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08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17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2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08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17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2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丰都府复〔2023〕45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MB19180751。
法定代表人:田波,局长。
申请人郑某某认为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受理决定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9月2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6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重庆市某某公司销售的‘某某肉串’存在未标注生熟制品的违法行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是否受理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材料,应告知是否受理决定。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3年9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郑某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反映“2023年3月26日在重庆市某某公司购买‘某某肉串’一包,涉案‘某某肉串’未标注生熟制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涉案产品图片具体见附件”。当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某某公司现场核查。经核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有“某某肉串”销售。且2023年6月19日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郑某某的《投诉举报信》后在现场检查也未发现“某某肉串”销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申请人郑某某投诉举报的存在违法行为的产品。因此,被申请人无法进行核对取证,决定不予立案。同时,该超市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某某肉串”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据和产品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建议申请人郑某某向“某某肉串”生产厂家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某某肉串”存在未标注生熟制品的行为。
202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向申请人寄送《关于郑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告知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8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郑某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反映“2023年3月26日在重庆市某公司购买‘某某肉串’一包,涉案‘某某肉串’未标注生熟制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涉案产品图片具体见附件”。
2023年9月8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对郑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告知郑某某投诉举报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9月11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邮政快递将《关于对郑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邮寄给郑某某,郑某某于2023年9月13日签收。
2023年9月18日,郑某某通过邮政快递向丰都县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丰都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21日收到郑某某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同日立案受理。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郑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邮政快递回执单和邮政快递查询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某某的投诉举报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8日收到郑某某《投诉举报信》,经核查后于同日作出《关于对郑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告知郑某某不予立案受理,并于2023年9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郑某某送达《关于对郑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郑某某投诉举报信后,在法定期限内核查,并告知郑某某投诉举报信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受理,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郑某某反映“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的理由不成立。同时,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1日向郑某某邮寄送达《关于对郑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告知郑某某投诉举报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受理。郑某某于2023年9月18日向行政复议机关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即行政复议机关立案受理之前,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郑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