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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0751/2023-00085 [ 发文字号 ] 渝丰都市监处字〔2023〕114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16 [ 发布日期 ] 2023-08-22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0751/2023-00085
[ 发文字号 ] 渝丰都市监处字〔2023〕114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16
[ 发布日期 ] 2023-08-22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丰都市监处字〔2023〕114号)


当事人:丰都县春园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0MAABXY286P

住所(住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民生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小蓉

身份证件号码:512**************

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12315平台投诉,投诉内容:2023年7月6日,消费者在陈妹副食购买金桔柠檬茶,共支付金额3元,购买后发现该饮料已过期,生产日期:2022年6月6日,保质期:12个月。针对上述投诉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民生路1号1-1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门头招牌为“陈妹副食”,当事人经营者陈小蓉在现场配合检查。现场检查中: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开展经营活动,在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泡面、饮料等预包装食品,在饮料区和冰柜里发现以下食品:康师傅金桔柠檬风味饮料,净含量500ml,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0606,共10瓶;乐百氏蜜桃口味维生素运动饮料,净含量600毫升,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20802,共1瓶,上述食品均超过保质期。在征求消费者同意后,当事人经营者及时联系消费者进行了赔偿。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陈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康师傅金桔柠檬风味饮料于2023年3月11日从拼多多的多多买菜平台购进,进货数量为16瓶(1箱),进货价格为26.9元/箱(提供了订单截图),销售价格为3元/瓶;乐百氏蜜桃口味维生素运动饮料是从蒙牛雪糕批发业务员(微信)处购进的,进货数量为15瓶(1箱),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的进销货单据,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康师傅金桔柠檬风味饮料销售了6瓶,乐百氏蜜桃口味维生素运动饮料销售了10瓶,亲戚朋友拿走了4瓶,店内无销售记录,无法确定是否在超过保质期后售出,仅12315平台投诉中的1瓶康师傅金桔柠檬风味饮料确定在超出保质期后售出。据此,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36元,违法所得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新办备案信息采集表,当事人经营者陈小蓉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第二组: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者陈小蓉的询问笔录、《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丰都市监扣押字〔2023〕CD071101号)、《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地/设施/财务清单》(渝丰市监物〔2023〕0002012号)、当事人经营者赔偿消费者的微信转账截图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者陈小蓉的询问笔录,拼多多的多多买菜平台订单截图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36元,违法所得3元。     

2023年8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未履行作为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的义务,且未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较小,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元;

2.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丰都县财政局【户名: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3100015129200001344,开户行:工行丰都县支行】。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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