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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0751/2022-00098 [ 发文字号 ] 渝丰都市监处字(2022)269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15 [ 发布日期 ] 2022-11-30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0751/2022-00098
[ 发文字号 ] 渝丰都市监处字(2022)269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1-15
[ 发布日期 ] 2022-11-30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丰都市监处字(2022)269号)

丰都县常购百货超市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渝丰都市监处字(2022)2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事实:

2022年9月7日,抽样检验工作人员王美锋、刘庆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东组团B8-4、B10-5(久桓

大道374号)的经营场所,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抽样基数5kg,抽样数量2.818kg(含备样1kg),所抽样食品单价为7.96元

/kg。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食品,经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出具了检验报告(NO:D22SC08638)。该检验报告载明,当事人被抽

检的商品,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东组团B8-4、B10-5(久桓大道374号)的经营场所向当事

人现场负责人向春红送达上述检验报告(NO:D22SC08638),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无该批次不合格香蕉

留存。现场检查中,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及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告知向春红。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

0.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38159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15


处罚机关: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代码:

11500000MB17643950


信息更新时间:

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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