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890/2025-00097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民政发〔2025〕46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2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3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890/2025-00097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民政发〔2025〕46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2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3 |
丰都县民政局丰都县财政局丰都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民规〔2025〕3 号)要求,组织开展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年龄在 6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 8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重度残疾人。“老年父母(年龄在 6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重度残疾人(包含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
二、服务补助标准及入住养老机构
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一)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为我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补贴的总额。
(二)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扣除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差额给予补贴。
(三)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四)结合我县养老机构布局实际,确定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养老机构为已在我县民政部门备案且医养结合的机构:丰都县社会福利院、丰都县三合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弘康医院)、丰都县明福老年公寓。
三、工作流程
(一)自愿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同时,通过常态化探访关爱或能力评估等途径发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指导其按意愿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乡镇(街道)接到申请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汇总报送县民政部门。
(二)能力评估。县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确定老年人评估等级。
(三)入住机构。评估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就近便捷原则,选择申请入住县民政部门公布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本人或其代理人、乡镇(街道)要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责任义务,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出入院管理等内容。
(四)申领补助。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 30 日后,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补助,县民政部门审核。
(五)复核审批。县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为期 5 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出予以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申请对象。
(六)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后,按月缴纳养老机构服务费。补助金从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按月支付到申请对象本人账户。
(七)动态管理。补助对象自愿退出的,从退出的次月停发补助金。补助对象不再是低保对象,处于渐退期内的,应继续发放补助金,并于渐退期结束后次月停发补助金。养老机构要建立服务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每月核查一次。补助对象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及时向县民政部门报告。县民政部门应及时组织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补助金额。
四、资金管理
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
五、机构管理
(一)质量管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信息管理。养老机构应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对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三)安全管理。压紧压实养老机构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养老机构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特种设备管理等制度规定,落实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要求,确保养老机构安全平稳运行。
(四)绩效管理。县民政部门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按《丰都县经济困难失能老人集中照护服务机构考核细则》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在绩效因素资金总量中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协同。县财政局统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县民政局建立对相关养老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各乡镇(街道)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县民政局老龄服务科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资格审核,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指导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工作,会同老龄服务科确定经济困难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认定条件、服务标准。县残联要主动共享残疾人信息,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入住养老机构。
(二)强化制度衔接。各乡镇(街道)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三)强化数字赋能。各乡镇(街道)要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共享数据、整合资源,精准摸排,实现数字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认真摸排本辖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并建好台账,确保受益群众应享尽享。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五)严格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要严格工作纪律,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丰都县民政局 丰都县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丰都民政发〔2024〕47号)同时废止。
附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
丰都县民政局 丰都县财政局 丰都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补助申请表
申请 人情 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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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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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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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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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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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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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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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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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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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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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 | ||||||
能力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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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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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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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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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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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行政给付金额 |
合计元。(其中,最低生活保障金元;残疾人“两项补贴”元;养老服务补贴元。) | |||||||||||
代理 人情 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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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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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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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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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人意 见 |
自愿申请集中照护服务,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 |||||||||||
乡镇 (街 道)审 核意 见 |
经核实,为我辖区低保对象属实,符合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
区县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自年月日起进行集中照护,给予补助元/月。 区县民政部门(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
注:此表一式二份,乡镇(街道)、 区县民政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