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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2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05-25 [ 发布日期 ] 2023-05-29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2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5-25
[ 发布日期 ] 2023-05-29

丰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的公示

为切实维护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交通运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支队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进行公示请社会各界对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进行监督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附件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公示


附件:  

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1.执法机关:丰都县交通

2.实施机构:丰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执法人员名录

序号

姓名

执法证件

备注

1

易同锁

22003017001


2

陈小明

22003017002


3

文江成

22003017003


4

刘  浩

22003017004


5

孙永锡

22003017005


6

李兴泉

22003017006


7

余廷勇

22003017007


8

黄馨辉

22003017008


9

毛小强

22003017011


10

秦泽勇

22003017012


11

周  峰

22003017013


12

刘  伟

22003017014


13

孙  铁

22003017015


14

曾宪波

22003017021


15

谭学锋

22003017022


16

余世奎

22003017023


17

湛东华

22003017024


18

向  红

22003017025


19

敖玮鸿

22003017026


20

唐兆淑

22003017027


21

胡文权

22003017028


22

蔡奉伶

22003017029


23

廖晓

22003017030


24

隆晓娟

22003017031


25

冉海洲

22003017032


26

汪  军

22003017034


27

李南春

22003017035


28

刘胜林

22003017037


29

刘陵丰

22003017038


30

邹  杰

22003017039


31

22003017040


32

廖渊文

22003017041


33

陶光玉

22003017042


34

敖  勇

22003017043


35

陈  平

22003017045


36

蹇  景

22003017046


37

杨小熔

22003017047


38

彭  燕

22003017048


39

赵长波

22003017049


40

江  红

22003017052


41

董云清

22003017053


   二、执法职责

依法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范围内公路路政(辖区国道、省道、县道干线公路)、道路运政、水路运输、港口行政、地方航道、地方海事、公路水运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事项的监督管理。

三、执法权限

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实施管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413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14、行政强制38项)等执法工作事项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7.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1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4.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5.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同时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二)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投诉举报电话:(02370722323

七、救济途径

1.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丰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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