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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803549/2026-00089 [ 发文字号 ] 丰规资执罚〔2026〕8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6-17 [ 发布日期 ] 2026-06-22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803549/2026-00089
[ 发文字号 ] 丰规资执罚〔2026〕8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6-17
[ 发布日期 ] 2026-06-22

行政处罚决定书丰规资执罚〔2026〕8号


    被处罚人:重庆丰都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60D52G6D

法定代表人:向姜维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58号第六层

重庆丰都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于2022年在丰都县龙河镇陡蹬子村2组违法占地671.05平方米修建“丰都观音岩水库管理房工程项目”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属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重庆市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土地测绘项目报告等佐证材料。

我局已于202661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中新旧法规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规资〔2021584号)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土地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61号),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71.05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耕地191.4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0元处以罚款,191.48平方米×300=57444元(伍万柒仟肆佰肆拾肆元整);对非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41.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41.7平方米×100=4170元(肆仟壹佰柒拾元整);对非法占用的林地按其他农用地进行处罚,437.8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437.87平方米×200=87574元(捌万柒仟伍佰柒拾肆元整);共计罚款为:149188元(大写:壹拾肆万玖仟壹佰捌拾捌元整)。

行政处罚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丰都县行政服务大厅缴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复印件交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丰都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370600557

联系地址: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95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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