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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54D/2026-00031 [ 发文字号 ] 渝丰都公(交管)行罚决字【2026】503000290070241X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公安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7-17 [ 发布日期 ] 2026-07-17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54D/2026-00031
[ 发文字号 ] 渝丰都公(交管)行罚决字【2026】503000290070241X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公安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7-17
[ 发布日期 ] 2026-07-17

丰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

违法行为人王某,驾驶证号码512324********557X,车牌渝B00***B。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6年6月6日13时0分,在丰都县省道102线260公里石板水电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道路限速值在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6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农业银行重庆分行、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建设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指定网点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以内向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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