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54D/2025-00048 | [ 发文字号 ] | 无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公安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2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4 |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54D/2025-00048 |
| [ 发文字号 ] | 无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公安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2 |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4 |
丰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任某某)
违法行为人任某某,女,41岁.违法经历无。现查明2025年10月12日3时40分许,任某某在丰都县三合街道*************楼外坝子的椅子上睡醒后,发现熊某某在旁边长椅上睡觉,遂将熊某某随身携带的白色塑料袋盗走,该袋内有现金850余元钱,杂物若干。任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以上事实有任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熊某某的询问笔录、监控视频资料、前科查询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任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丰都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送任某某到丰都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自2025年11月12日至2025年11月17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