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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166Y/2022-00161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发改委发〔2022〕144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2-05-27 | [ 发布日期 ] | 2022-05-28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166Y/2022-00161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发改委发〔2022〕144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5-27 |
[ 发布日期 ] | 2022-05-28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丰都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2022年度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现将《丰都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2022年度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联系人:丁老师 ;联系电话:15826274866。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27日
丰都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2022年度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22〕2号)精神,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2022年度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18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决定在全县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2022年度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为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上来,通过深入开展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进一步优化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手续,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督促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2021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项目,包括: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 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由县发展改革委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项目。
(二)整治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以及在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条件中设置“监理单位已确定”等不合理做法。重点针对以下问题:
1.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对投标人提供社保证明的人员范围以及期限等的要求超过标准招标文件规定等。
2.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投标人代表到场。
3.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或者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或者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4.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5.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6.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7.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8.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9.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0.设置划分企业等级、增加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
1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2.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3.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担保只能以现金形式或者只能以保函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4.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5.要求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16.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报名费、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17.以“监理单位已确定”为水利工程施工类项目的招标前置条件。
对不属于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的其他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执法。
三、整治方式
专项整治工作重在抓落实、查问题、见成效,主要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纠正查处等方式。
(一)随机抽查。针对整治内容的17类问题,县发展改革委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开展事中事后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数量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20%,及时发现并纠正限制、排斥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重点核查。县发展改革委在本单位网站和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畅通招标投标投诉举报渠道,对涉及本次整治内容的投诉进行重点核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同时,针对本次专项整治开展线索征集,建立线索转交转办以及督办机制。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的线索,及时力量进行重点核查。
(三)纠正查处。县发展改革委对随机抽查、重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对尚未截止投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存在问题的,责令及时改正,取消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对已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改正;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也严肃指出违法情形,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2022年11月30日前结束,主要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如下。
(一)动员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的决策部署。
(二)过程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分两阶段开展,第一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于2022年5月30日前完成2021年11月21日至2022年5月20日期间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1)(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计算,下同)的自查工作,并将纸质自查情况表(见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2年6月1日前报送县发展改革委345办公室(党政办公大楼)。第二阶段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项目的自查工作(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同时,细化常态化整治工作目标、具体内容、工作措施、进度安排、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强化工作统筹调度、过程管理,保障常态化整治有序推进。
(二)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彰显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和扫黑除恶斗争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大力开展行业警示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增强相关市场主体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公平的竞争市场秩序。
附件1:
全县2021年11月21日至2022年5月20日期间实施的招标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业主 |
立项审批文号 |
1 |
丰都县龙孔河龙孔场镇河道治理工程 |
丰都县龙孔镇农业服务中心 |
丰都发改委发〔2021〕193号 |
2 |
青龙乡青天村茶产业示范园建设项目 |
丰都县青龙乡人民政府 |
丰都发改委发〔2021〕431号 |
3 |
栗子湾抽水蓄能电站对外交通道路南江至栗子段改建工程EPC总承包 |
丰都县公路事务中心 |
丰都发改委发〔2021〕430号 |
4 |
丰都县应急管理及物资储备中心(平场部分)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丰都发改委发〔2020〕94号 |
5 |
丰都县高家镇金刚社区城镇移民安置区综合帮扶项目 |
丰都县高家镇人民政府 |
丰都发改委发〔2019〕387号 |
6 |
丰都县长江大桥维护改造工程(第二次) |
丰都县大桥管理事务中心 |
丰都发改委发〔2020〕243号 |
7 |
景典·龙都二期供配电工程 |
重庆旅投景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备案项目2016-500230-70-03-008474 |
8 |
丰都综合交通枢纽站项目(二期)工程 |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丰都发改委发〔2017〕441号 |
9 |
丰都县2021年后扶项目双路镇安宁场村河道整治工程(第二次) |
丰都县双路镇人民政府 |
丰都发改委发〔2020〕561号 |
10 |
栗子至南天湖旅游通道升级改造工程(栗子至毛坪段)(第二次) |
丰都县公路事务中心 |
丰都发改委发[2021]255号 |
11 |
丰都县仙女湖镇厢坝B02-02、B02-04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监理 |
重庆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备案2108-500230-04-01-858376 |
12 |
丰都县2021年后扶项目江池镇南洋村、双仙村美丽家园建设工程项目 |
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 |
丰都发改委发[2021]241号 |
13 |
丰都县陈家沟抗旱应急水源工程 |
丰都县水利投资有限公司 |
丰都发改委发〔2020〕505号 |
14 |
丰都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设计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丰农业农村委文〔2021〕146号请示,县政府收文办字:F2021-2030批准实施 |
15 |
栗子湾抽水蓄能电站对外交通道路南江至栗子段改建工程监理 |
丰都县公路事务中心 |
丰都发改委发〔2021〕430号 |
16 |
水天坪幼儿园项目 |
丰都县水天坪学校 |
丰都发改委发〔2020〕289号 |
17 |
丰都县社坛至大保公路改建工程 |
丰都县公路事务中心 |
丰都发改委发〔2021〕223号 |
18 |
丰都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丰都县城市管理局 |
丰都发改委发〔2019〕285号 |
19 |
丰都县平都中学校新建综合楼工程 |
重庆市丰都县平都中学校 |
丰都发改委发〔2020〕158号 |
20 |
丰都县农村饮水安全“一改三提”栗子水厂工程 |
丰都县农村饮水安全“一改三提”栗子水厂工程 |
丰都发改委发〔2021〕379号 |
21 |
丰都县高家镇金刚社区城镇移民安置区综合帮扶项目(第二次) |
丰都县高家镇人民政府 |
丰都发改委发〔2019〕387号 |
22 |
丰都县仙女湖镇(B-05、B-06、B-07、B-08、B-09、B-12地块)安置房项目—B-05—B-08地块平场土石方工程 |
丰都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丰都发改委发(2019)379号 |
23 |
丰都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次) |
丰都县城市管理局 |
丰都发改委发〔2019〕285号 |
注:附件1中列出的项目单位需报附件2,附件1中没有的单位无需报送附件2。
附件2:
丰都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2022年度营商环境专项整治丰都县营商环境整治自查表
项目名称:******************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违背此种情形(是/否) |
1 |
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对投标人提供社保证明的人员范围以及期限等的要求超过标准招标文件规定等。 |
|
2 |
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投标人代表到场。 |
|
3 |
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或者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或者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
|
4 |
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
|
5 |
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
6 |
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
|
7 |
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
8 |
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
9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
|
10 |
设置划分企业等级、增加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 |
|
11 |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
|
12 |
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
|
13 |
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担保只能以现金形式或者只能以保函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
|
14 |
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
|
15 |
要求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
|
16 |
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报名费、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
|
17 |
以“监理单位已确定”为水利工程施工类项目的招标前置条件。 |
此表于2022年6月1日前纸质件签字盖章报送至县发展改革委345办公室。
自查单位:签字(盖章) 自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