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 污水处理费征缴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污水处理费征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计征期、征收标准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 151号)、《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 255 号)、《丰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丰都府办 ﹝2021﹞ 2 号 )等法规规定,对全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计征期、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是征收范围。全县所有镇、街道规划区的建成区。
二是征收对象。全县所有镇、街道规划区的建成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或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是计征期。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计征期:在本文下发之 日前已按月征收的居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继续按月征收,在本文下发之日前已核费的按垃圾产出量计征的和按经营面积计征的征收对象以县住房城乡建委送达的《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核(缴)费通知》确定的计征期为准,在本文下发之日前未按月征收的居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从本文下发之 日的次月开始计征,在本文下发之日前未核费的按垃圾产出量计征的和按经营面积计征的征收对象从本文下发之 日的次月开始计征。污水处理费计征期:在本文下发之日前已按月征收的征收对象继续按月征收,在本文下发之日前未按月征收的征收对象从本文下发之 日的次月开始计征。
四是征收标准。现行征收标准暂时保持不变,以后根据市物价主管部门价格调整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严格按程序适时进行调整。具体征收标准详见《丰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 附件 1 )》和《丰都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附件 2 )》。
二、明确征管职责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污水处理费征缴宣传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污水处理费价格核定并适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配合有关单位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污水处理费欠缴人相关行政处罚、裁决等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及时报送低保、优抚等减免对象信息。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 收支两条线”实施监督管理。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镇、街道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界定,报送商业门店及其他商业用房登记面积。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具体负责县城城区(含兴义镇、双路镇城区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核费工作,指导全县各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核费工作,对欠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污水处理费进行追缴,对欠缴时间长、欠缴金额较大的故意欠缴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委托核费协议做好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核费工作,切实做好本辖区社会稳定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
水务集团和其他供水企业按照委托代征协议实施代征,水务集团按月报送按生活垃圾产出量计征的征收对象的垃圾清运量数据。
三、切实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核费工作
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缴管理,实现精准核费是关键。县住房城乡建委和各镇人民政府要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原则,一把尺子量到底,按照单位经营面积或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核费,特别是要认真细致做好首次核费工作,加强台账管理,动态更新。
四、进一步规范代征行为
由水务集团代征其供水镇、街道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和污水处理费。
非水务集团供水的镇、街道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和污水处理费由相应供水企业代征。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继续自行申报。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代征手续费为代征金额的 5% ,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为代征金额的 2% ,代征手续费按年结算。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税务局分别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五、不断提升申报缴费信息化水平
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税务局等部门要不断提升申报缴费信息化水平,方便征收对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和申报缴费,提供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线上缴费渠道,积极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帮办代办。按垃圾产出量计征和按经营面积计征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对象主要由供水企业按月代征、代申报、代缴。
六、加强欠缴行为管理
对欠缴时间长、欠缴金额较大的故意欠缴行为,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缴。
七、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
加强全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污水处理费征缴管理,是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营造公平税费环境、建设现代化美丽丰都的迫切需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吃透政策,加强宣传、落实责任,加强统筹、协同推进。
(二)稳妥推进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污水处理费征缴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在当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群众就业增收面临压力的情况下,要坚持稳字当头,注重法理结合、点面结合,以人为本,分类处置,稳妥推进;要进行多渠道、广覆盖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群众,提高政策知晓率;对低保、优抚等符合减免条件的特殊人群要及时减免。推进过程中重要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附件:1.《丰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
2.《丰都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
丰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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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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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民 |
6.50元/户·月 |
居民 |
按户数计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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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 |
2.00元/人·月 |
各机关、企事业、团体 |
按上年年末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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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餐饮、宾馆、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企业 |
88.00元/吨 |
各经营业主 |
按生活垃圾产出量计收(含垃圾中转运输费)。如不便计算产出量的餐饮业原则上以经营的桌数计收:5张餐桌及以下的7元/桌·月;6—10张餐桌的6元/桌·月;11张餐桌及以上的5元/桌·月。如不便计算产出量的旅店业原则上按3元/床·月计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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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元/吨 |
各经营业主 |
自行将垃圾运至环卫管理部门指定垃圾处理场的,扣除垃圾中转运输费,按此标准交纳垃圾处置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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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商业门店 (网点)及 其他商业 用房 |
经营面积200m2 以下 |
0.45元/m2·月 |
各经营业主 |
按经营面积向业主计收,不足20m2的,按20m2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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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200m2(含)至500m2 |
0.40元/m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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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500m2(含)至1000m2 |
0.36元/m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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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1000m2(含)及以上 |
0.32元/m2·月 | ||||
附件 2
丰都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1.00 元/ m3。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1.30 元/ 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