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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污水处理费征缴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6-01-06

一、出台背景

随着人口与经济增长、城镇化加速,生活垃圾量大幅上升,收运、填埋、焚烧成本也进一步上涨。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谁产生、谁付费,生活垃圾处置费必须依法征收。为有效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全链条资金与可持续运营,丰都县严格按照上级部署,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是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七条“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规定;二是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规定。 

三、意义与好处

1.保障处置能力:收费专款专用,为后续垃圾分类、焚烧厂建设、餐厨垃圾处理等提供稳定资金来源。

2.绿色低碳:实现垃圾焚烧处置全县覆盖,相较传统填埋方式,大幅降低碳排放,助力绿色低碳发展。

3.减污净气:减少填埋占地与二次污染,规范严格处置飞灰、炉渣,有效改善空气质量与生态环境。

四、具体做法(征收+管理)

1. 征收范围与对象

全县所有镇、街规划区建成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2. 分类征收标准

①居民:按户计征6.5元/户·月。

②机关/事业/团体:2元/人·月(按在册+临聘人数) 。

③学校/医院/厂矿/市场:88元/吨(按实际产生量) 。

④商业门店:按面积阶梯计费(0.32–0.45元/㎡·月) 。

⑤餐厨垃圾:按实际产生量计征 。

⑥自行运至处置场:按量计费,扣减转运费后52元/吨(按实际产生量)。

现行征收标准暂时保持不变,以后根据市物价主管部门价格调整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严格按程序适时进行调整。具体征收标准详见丰都府办〔2025〕80号,《丰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 准(附件 1)》和《丰都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附件 2)》。

3. 征收方式

居民:委托供水公司、街道/镇政府代征 。

单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可到税务部门申请线下办理或支付宝、微信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办理。

资金: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国库,专项用于垃圾收运处置 。

4. 减免政策及流程(核准后免收)

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②国家规定抚恤优待对象家庭 ;

③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④连续2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为零的居民户(零走数期间) 。

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减免流程:备材料(身份证/户口本、低保/优抚证明、水卡)→填表格→街道居委初审→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核准→系统生效。

五、核心政策问答

1.什么是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中转),处理所发生而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需要,更是促进环卫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2.为什么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往往采取填埋、焚烧、提炼生物柴油等处置方式。向市民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是为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根据“谁生产、谁付费”的原则,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有利于保护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

3.生活垃圾处理费收集范围是哪些?

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二条规定,我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4.逾期未缴纳会有什么处罚措施?

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十二条规定,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区县(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5.哪些情况可以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八条规定,下列对象报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免收垃圾处理费:

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②国家规定抚恤优待对象家庭 ;

③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④连续2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为零的居民户(零走数期间) 。

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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