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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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旅游营销团队组客奖励办法

的通知

丰都府办发〔202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

《丰都县旅游营销团队组客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旅游营销团队组客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拓展丰都旅游市场,充分调动旅行社和游船公司的组客积极性,做大我县游客总量,推动我县旅游由过境游向目的地游转变,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是与丰都县旅游宣传营销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市内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合法经营的旅行社、游船公司、自驾游俱乐部等各类旅游运营商均属奖励对象。1个游客团队只能由1个奖励对象申报奖励。

二、奖励条件

(一)组团人数要求。团队一次性组客人数须在10人及以上,且全年累计组客人数达1000人及以上,达不到此基本人数的不接受申报(单项重大文体旅活动临时组客除外)。

(二)消费奖励范围。凡组团到县内收费的景区景点、宾馆、饭店等场所消费的签约合作单位,都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奖励。

(三)团队资格确认。旅游团队原则上提前1天向丰都县旅游宣传营销中心和景区景点申报,并在景区景点现场由丰都县旅游宣传营销中心工作人员对游客人数及身份进行确认。

三、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一)旅行社组客奖

1.线路产品组客奖。凡把丰都旅游景区景点纳入常年线路产品宣传且组客游览两个及以上收费景区景点或县上主办的重大文体旅活动且游览一个及以上收费景区景点的,每游览一个景区景点奖励8元/人,以此类推,累计计算(游船不享受此奖项)。

2.住宿鼓励奖。组织来丰都旅游的团队游客,参加县上主办的重大文体旅活动且游览一个及以上收费景区景点或游览两个及以上收费景区景点,且当日在县内宾馆、酒店住宿一晚及以上的,市内游客按20元/人奖励,市外游客按25元/人奖励。

3.年度总量奖。全年组团来丰都游览收费景区景点的,游客总量累计达1000-5000人、5001-10000人、10001-50000人、50001人及以上的(不含免费游客),按每人3元、5元、8元、10元的对应标准给予组团旅行社奖励(游船不享受此奖项)。

(二)游船组客奖

1.游船始发奖。凡组客游船全年将丰都作为始发港,且船上所载游客下船必游两个及以上收费景区景点的(必游名山景区或双桂景区),收取500元停泊费。过港费、垃圾处理费、生活污水及油污水费等全免。凡需接用岸电均按实际发生额收取电费。

2.游船组客奖。凡组客游船进入丰都港口停靠,单船每次必游丰都名山景区或双桂山景区人数达50人及以上的,按3元/人的标准补助。

3.游船存量巩固奖。以2022年度实际购买丰都名山景区门票人数为基数,从次年度起,如果保持总量不下降,年度购票人数在0.5-1万、1-2万、2-3万的,分别给以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10万人以内以此类推,购票人数在10万人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次年下降则不享受此奖励。

(三)旅游车队奖

1.旅游大巴车队奖。对组织旅游大巴车队的旅行社参加丰都主办的重大文体旅活动且游览文化旅游部门认可的1个及以上收费景区景点的,对组织200人及以上、500人及以上、1000人及以上的大巴车队,县外市内的分别按每人30元、40元、50元标准给予补助,市外的分别按每人40元、50元、60元标准给予补助,且不再享受“线路产品组客奖、住宿鼓励奖、年度总量奖”。

2.自驾游团队奖。签约旅行社或自驾游俱乐部等组织自驾游团队参加丰都主办的重大文体旅活动且在丰都饭(酒)店住宿1晚及以上,或游览两个及以上收费景区景点且住宿1晚及以上,一次性组织自驾车辆在10台及以上(人数在30人及以上),县外市内的按每辆200元标准给予补助,市外的按每辆3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四)市外市场拓展奖

由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指定的市外城市设立丰都旅游驻外宣传营销点,包含固定的经营宣传场所、丰都旅游标识、旅游产品线路和旅游宣传资料,经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验收合格且年度组织来丰都游览1个及以上收费景区景点的市外游客人数达到2000人,可享受驻外游客市场拓展奖10万元。以2000人为基数,超过的人数享受旅行社组客奖。

四、奖励申报与审核审批

(一)奖励申报方式

签约单位在游客抵达丰都前1天,必须将详细的组团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丰都县旅游宣传营销中心和景区景点审核备案,抵丰后需到丰都县旅游宣传营销中心指定地点签字报到,景区景点凭《旅行社组团奖励申请表》核实团队游客身份并办理购票事宜。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将不定时核对检查。无登记备案者不予奖励。

(二)奖励申报条件

申请奖励的旅游运营商必须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的旅行社法人单位,年内未受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无零负团费、削价竞争、超范围经营等违规经营行为。

(三)奖励申报依据

1.申报线路产品组客奖需提供线路产品宣传单、《旅行社组团奖励申请表》和《旅行社出团行程单》等报件资料,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景区单位对游客实际人数签章认可(消费确认单)。

2.申报住宿鼓励奖需提供《旅行社组团奖励申请表》《旅行社出团行程单》《游客住宿登记表》等报件资料,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住宿宾馆(酒店)对游客实际人数签章认可(消费确认单)。

3.申报旅游车队奖需提供《旅游大巴车队(自驾)组团奖励申请表》以及与交通运输部门或自驾游俱乐部签订的包车或旅游直通车协议(含车牌号或车辆台数、时间、双方单位名称等)。所有材料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所消费单位对游客实际人数签章认可。

申报丰都旅游营销奖励必须真实填报对应表格信息,行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申报主体将景区景点反馈单、住宿发票等扫描件或复印件提交至丰都县旅游宣传营销中心,票据日期须与行程一致。各景区景点每周需向丰都县旅游宣传营销中心汇总提交一次报件资料。对不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的,不给予奖励。

(四)奖励兑现时限

丰都县旅游宣传营销中心要及时对签约旅行社、游船公司组团人数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年度总量奖、游船存量巩固奖等奖项次年兑现,其余奖项每半年兑现一次。

五、约束措施

(一)对存在扰乱旅游市场和导游违规行为损害游客利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旅游运营商,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奖励资格。

(二)旅游运营商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套取奖励和补贴,不得利用相关优惠和奖励政策在景区景点及周边现场拉客拼团,一经发现则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奖励资格,通报批评,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如遇有效旅游投诉,经查证属实,拒不整改,取消该申报主体单位本年度奖励申报资格。

(四)签约旅游运营商需真实填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相关数据,导出并打印电子行程单、电子游客名单(游客人数凭县内景区景点购票相关依据进行确认,并由消费单位签章认可)。

(五)如未按《旅游法》相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导致在丰境内出现旅游安全事故的,取消该申报主体单位本年度奖励申报资格。

六、附则

(一)本奖励办法所需资金由丰都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保障。

(二)旅游包机专列奖。具体奖励标准按“一事一议”报请县政府批准执行。

(三)对自驾游散客,支持各景区景点在淡季时,采取送门票、送文创礼包、送消费券、送土特产等方式吸引游客,费用由景区自行承担。

(四)本奖励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丰都县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丰都府办发〔2016〕97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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