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丰都县旅游营销团队组客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长江三峡沿线各区县,为大力推动旅游发展,做大游客总量,相继出台了组客奖励办法,如:云阳、石柱、巫山等区县每年均出台《营销奖励办法》,万州区出台了《关于加快把万州建成大三峡旅游集散中心和重要目的地旅游营销奖励办法(试行)》,开州区出台了《重庆市开州区全域旅游发展奖励扶持办法》。我县分别于2015年3月17日、2016年10月10日印发《丰都县2015年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丰都府办发〔2015〕38号)、《丰都县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丰都府办发〔2016〕97号)。本次修订是根据县委常委会意见,并经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文化旅游委、县旅管委、县名山集团等部门进一步完善。鉴于本办法主要针对团队游客进行奖励,为此将原奖励办法名称修改为《丰都县旅游营销团队组客奖励办法》。
二、主要目标
为进一步拓展丰都旅游市场,充分调动旅行社和游船公司的组客积极性,做大我县游客总量,引导组团游客由过境游向目的地游转变,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
凡是与丰都县旅游宣传营销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市内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及游船公司、自驾游俱乐部等各类旅游运营商均属于奖励对象。一个游客团队只能由一个奖励对象申报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组团人数要求。团队一次性组客人数须在10人及以上,且全年累计组客人数达1000人及以上,达不到此基本人数的不接受申报(单项重大文体旅活动临时组客除外)。
2.消费奖励范围。凡组团到县内收费的景区景点、宾馆、饭店等场所消费的签约合作单位,都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奖励。
3.团队资格确认。旅游团队原则上提前1天向丰都县旅游宣传营销中心和景区景点申报,并在景区景点现场由丰都县旅游宣传营销中心工作人员对游客人数及身份进行确认。
(三)奖项设置
1.旅行社组客奖分为线路产品组客奖、住宿鼓励奖、年度总量奖三项。
2.游船组客奖分为游船始发奖、游船组客奖、游船存量巩固奖三项。
3.旅游车队奖分为旅游大巴车队奖、自驾游团队奖两项。
4.市外市场拓展奖。
方案的内容还包含奖励申报与审核审批、约束措施和附则等。
四、保障措施
成立丰都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资金,采取“县级财政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对口协同资金、国有旅游企业自筹”等方式筹集,各承担25%的比例。奖励资金原则上以现金转账为主,同时可采取景区门票折扣冲抵方式为辅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