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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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丰都府办〔202013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24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施工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通讯、能源、土地整治等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县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按一定比例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先行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照谁审批谁设立、谁发包谁设立的原则设立和管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单位应加强工资保证金监管,全面做好工资保证金的收取、补缴、使用和退还工作。

第五条 需要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不需要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建设单位所属的县级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工资保证金管理单位领取工资保证金缴款通知单,并按缴款通知单金额将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符合减免情形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开工前向工资保证金管理单位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工资保证金管理单位应在收到减免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减免意见。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或办理工资保证金减免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或办理工资保证金减免手续前,相关县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审批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第十条 工程项目发生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县人力社保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调查核定后责令工资清偿责任单位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保证金专用账户支取工资保证金。支取的工资保证金由工资保证金管理单位会同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监督发放至农民工手中。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支取后,工资保证金管理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补足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逾期未补足工资保证金的,由工资保证金管理单位依法进行追缴、查处或责令该项目停工。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完工初验合格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设单位递交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建设单位接到退还申请后在工程项目建设工地张贴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未接到工资拖欠投诉的,建设单位签署退还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建设单位签署退还意见后,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交工资保证金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工资保证金管理单位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退还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工资保证金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单位、工资保证金管理单位审核意见及工资支付凭据等相关资料提交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退还后工资保证金管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如果有欠薪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支付完毕并经相关单位核实后,按照上述程序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三条 县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农业、通讯、能源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县人力社保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施工总承包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自逾期之日起3年内在我县承建新项目的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提高至3%

第十五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丰都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丰都府办发〔2016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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