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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0-12-10

近日,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丰都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丰都府办发〔2020〕1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问:《管理办法》制订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决定保留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提出要求。2016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要求从2016年起,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我县于2016年12月根据渝府办发〔2016〕101号的要求制订出台了《丰都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丰都府办发〔2016〕138号)。

2018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要求除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建设项目外,不再交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施工许可办理前置条件。202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要求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2020年5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正式施行,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未要求建设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

2020年8月,重庆市审计局印发《2020年二季度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跟踪审计情况通报》(重庆审计工作第17期),要求我县及时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通讯、能源、土地整治等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县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问: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按一定比例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先行支付的资金。

问:工资保证金缴纳的主体是谁?

:是施工总承包企业。

问: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

问: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是什么?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应缴金额的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应缴金额的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

问:工资保证金是否可用其他替代?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问:工资保证金缴纳给谁进行管理?

:需要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不需要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建设单位所属的县级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问:工资保证金缴纳或减免手续办理的程序是什么?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工资保证金管理单位领取工资保证金缴款通知单,并按缴款通知单金额将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符合减免情形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开工前向工资保证金管理单位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工资保证金管理单位应在收到减免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减免意见。

问:什么情况下施工总承包企业需提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工程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相关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工资拖欠问题。逾期未整改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自逾期之日起3年内在我县承建新项目的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提高至3%。

问:工资保证金退取办理程序是什么?

:工程项目完工初验合格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设单位递交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建设单位接到退还申请后在工程项目建设工地张贴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未接到工资拖欠投诉的,建设单位签署退还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建设单位签署退还意见后,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交工资保证金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工资保证金管理单位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退还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工资保证金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单位、工资保证金管理单位审核意见及工资支付凭据等相关资料提交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退还后工资保证金管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如果有欠薪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支付完毕并经相关单位核实后,按照上述程序办理退还手续。

问: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或办理工资保证金减免手续将受到什么惩戒?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问:相关责任单位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责任是什么?

:县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农业、通讯、能源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顺利实施。责任单位不按规定执行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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