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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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

丰都府〔20154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建设水平,扎实、稳妥、高效地推进退耕还林工作,根据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生态涵养、绿色崛起为总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改善民生为总任务,强化统筹规划和政策导向,完善管理机制,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森林资源,提高生态质量,有效治理水土流失,为保护三峡库区生态安全和全面建成重要生态屏障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由农民自己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和规划引导,把退耕还林与发展产业相结合,把退耕还林与推进农民增收相结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2.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结合全县主导产业,科学选择造林树种、品种,宜乔则乔,宜灌则灌,重点发展特色经济林木。

3.严格范围,稳步推进。退耕还林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严格限定在1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实施,要根据流域、区域的特点,合理安排规模和进度。

4.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建立健全退耕还林检查监督机制,对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加强建档建制等基础工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总体目标。

2020年,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批复的实施规模,全县规划实施好25度以上坡耕地、三峡库区15-25度坡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退耕还林。

二、完善政策

(一)补助政策。

1.种苗造林费。种苗造林费国家每亩补助300元,在退耕还林后第1年将计划下达到各乡镇(街道),分两次兑现,第一次在栽植后经乡镇(街道)验收合格,兑现200元;第二次在一个生长季后,经县级验收合格后兑现100元。原长江两岸森林工程享受过渡性补偿的地块,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后,不支付国家补助的种苗造林费,其资金经乡镇(街道)核实后由县财政收回,安排用于造林绿化。

2.现金补助。退耕还林国家每亩现金补助1200元,分3次下达到乡镇(街道),第1500元、第3300元、第5400元。分5次直补兑现到退耕还林户,第1400元,第2100元,第3150元,第4150元,第5400元。

3.工作经费。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工程监理、检查验收、补助兑现、确权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会同县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商定后,在县级财政中据实安排。

(二)配套政策。

1.在保障退耕农民合法利益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退耕还林,进行集中规模经营,重点推行业主承包、股份合作和农民专业合作,并通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和退耕还林合同,约定好政策兑现、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土地流转合同书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2.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间种豆类等矮杆作物或中药材,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森林人家,实行多种经营。

3.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林地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根据退耕还林现状和森林经营目标,科学制订森林经营方案,切实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全面提高森林质量。

4.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市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分别纳入中央和市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经批准可依法采伐,并及时更新。

5.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用于退耕后改善基础设施、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计划管理。

1.编制退耕还林总体实施方案。县林业局、县农委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国土房管局,依据市级退耕还林总体实施方案,按照因素法(坡耕地现状、区位条件等)确定各乡镇(街道)规模,编制县级总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审核。

2.编制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县林业、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国土房管局,依据市上下达的年度任务和县级总体实施方案,按照因素法确定各乡镇(街道)规模,编制县级年度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农委和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3.计划、设计变更调整。跨乡镇调整计划的,需变更实施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乡镇内跨村调整计划,或需变更小班区划、造林树种的,变更作业设计并报县林业局审批。

(二)加强建设管理。

1.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县林业局牵头,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市统一制定的新一轮退耕还林合同范本进行修改完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修改完善后的合同范本与退耕还林户签订合同,明确退耕范围、面积、树种、补植密度、补助标准和金额,以及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与资金兑付时间和管护责任等。

2.全面推行工程监理。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由县林业局牵头负责组织,聘请监理单位对全县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理。

3.加强种苗经营管理。县林业局、县农委要做好种苗建设规划,抓好种苗和采种基地建设,大力培育良种壮苗。退耕还林所需种苗,采用退耕还林户自行育苗、自行采购和政府集中采购相结合的方式,所用种苗必须具备符合林业、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检疫证。

4.强化工程档案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将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5.严格确权发证。退耕还林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

6.搞好工程检查验收。退耕还林实行乡镇(街道)自查、县级检查、市级复查和国家核查四级检查验收制度。县林业局牵头组织开展好乡镇(街道)和县级检查验收工作。验收结果依程序公开,并作为调整退耕还林任务、兑现补助资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政府目标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开展县级检查的年度,以县级检查结果为兑现依据;其余年度,以乡镇(街道)检查结果为兑现依据。

7.建立健全村级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对退耕还林户的退耕面积、退耕地点、树种以及质量要求、验收结果、补助资金兑现等情况在村务公开固定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8.严格资金管理。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克扣、挤占、截留、挪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足额用于退耕还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一轮退耕还林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落实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目标和责任,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 四到乡镇制度。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退耕还林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退耕还林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部门协作。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年度计划任务的综合平衡。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下达和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县林业局负责退耕还林总体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和计划的编制,对工程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农委负责坡耕地还水果林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提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使用的1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基础资料,按程序调整25度以上基本农田为非基本农田,配合县林业局、县农委开展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退耕还林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各退耕业主是退耕还林工作的实施主体,负具体责任。

(三)加强科技支撑。县林业局、县农委、县科委要结合退耕还林实际,加强与科研院校和机构合作,加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示范、技术培训等工作。广大退耕业主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良种良法,努力提升退耕还林建设质量和水平,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县林业局要加强退耕还林效益监测及结果应用工作,为工程建设的不断完善和质量效益的提高提供科学依据。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1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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