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2-00301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办发〔2022〕3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 成文日期 ] | 2022-11-23 | [ 发布日期 ] | 2022-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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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办发〔2022〕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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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11-23 |
[ 发布日期 ] | 2022-12-02 |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程序,加强对文件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与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及实施效果,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是指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工作的需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改或者废止,以及改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等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的管理。县司法局可自行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也可根据“谁起草、谁实施,谁评估”的原则确定有关单位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单位)。
文件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
(一)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拟作出重大修改的;
(二)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起草或实施单位提出修改建议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意见较多的;
(四)拟将“暂行”“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长期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五)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标准包括:
(一)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政策存在冲突;
(二)是否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
(三)是否存在无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四)是否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五)规定的制度、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行;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是否达到制定预期目的;拟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文件施行后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尚未解决;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当区分是文件本身可操作性问题,还是实施方法的问题及后续解决办法;
(七)是否具有其他与改革精神、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
第八条评估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评估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文件制定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文件后评估。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形成阶段。
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实施机关应当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由其具体负责评估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的目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主要方式、步骤时间安排和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可在相关门户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相关机关的意见。
(二)开展评估调研活动。针对调研要点,可采取召开部门调研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也可以开展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考察、调研活动。
(三)开展分析比较工作。采取文献搜索、个案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评估方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分析。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汇总分析。评估工作小组就调研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得出初步评估意见。
(二)撰写评估报告稿。评估工作小组根据梳理出的初步评估意见撰写评估报告稿。报告稿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在合法、可协调、可操作、实效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否修改和如何修改完善的建议,以及今后有效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等。
(三)组织论证。评估工作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讨论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形成评估报告初稿。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初稿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继续施行、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改进管理等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评估单位应当在评估工作完成后15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清理、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县司法局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所提建议可行、合理的,将评估报告的建议报送县人民政府。经审核确需按照评估报告修改、废止的,起草(实施)单位应按评估意见修改、废止。
第十六条 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县政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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