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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0-00247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办〔2020〕50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0-00247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办〔2020〕50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关于印发《丰都县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

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      



丰都县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

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成果,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按期完成城市建成区全面取缔活禽交易和宰杀、乡镇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目标任务。按期建成活禽定点屠宰厂,提升活禽屠宰能力。建立禽肉产品冷链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禽肉市场供应和上市禽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

1.三合街道、名山街道、水天坪工业园区等城市建成区为活禽交易和宰杀禁止区域。在禁止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活禽专卖店、餐饮服务单位、便民农产品交易点、社区其他点等所有区域,全面禁止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并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活禽交易和宰杀取缔工作。(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配合单位: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兴义镇)

2.禁止区域以外的区域全面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2020年8月31日前在场镇建立活禽集中交易宰杀区,进一步规范乡镇活禽交易和宰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等县级相关部门)。

3.建立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防止反弹。(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本方案所称的活禽为鸡、鸭、鹅、鸽、鹌鹑及其他经人工驯养的可食用活体禽类。兔、羊等可食用活体动物参照本实施方案管理,国家明令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提升禽类集中屠宰能力。在禁止区域周边新建(改建)具有机械化、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的符合条件的活禽集中屠宰厂(设计年屠宰活禽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只),2020年9月30日前至少建成一家活禽集中屠宰厂并投入使用,有效满足禽肉市场供应。改建的,可依托现有有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增设具有物理隔离条件的禽类屠宰车间,规范提升,扩大产能;新建的活禽集中屠宰场,选址要符合城乡发展、土地利用等规划要求,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满足环保、屠宰、防疫等要求,并按规范标准建设。(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配合单位:县商务委、县规资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相关乡镇街道)

(三)强化禽肉冷链供应保障。进一步完善现有冷鲜供应能力,科学设置冷鲜禽肉产品销售网点。支持和鼓励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民农产品交易点、禽类销售门店等活禽经营户按冷鲜禽销售要求进行改造,引导转型发展。进一步完善物流配送体系,积极引导经营者与冷链物流企业合作,发展冷链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流通业态,推动冷链物流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生产供应体系,建立健全活禽定点屠宰厂冷链配送机制,加速推进冷链物流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发展,逐步完善活禽从屠宰到市场、消费末端的全程“无断链”禽肉冷链物流体系,全力确保禽肉产品安全新鲜和稳定生产。(责任单位:县商务委;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县交通局,各乡镇街道)

(四)推进质量标准建设。

1.严格落实上级有关禽类屠宰厂建设标准和禽类产品出厂标准,确保符合规划、环保、屠宰和动物防疫等要求。严格落实派驻官方兽医驻厂实施检疫检验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出具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检验标志。完善产品溯源信息的二维码脚环标识,推行冷鲜禽肉产品“两证一标”制度,实现可追溯管理(活禽定点屠宰厂建成时同期落实兽医驻厂检疫检验工作)。围绕畜禽养殖和食品加工基地建设,积极培育我县地方特色禽类品牌,扎实推进产品质量检测和认证工作。(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委、县卫健委,各乡镇街道)

2.进一步完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体系,推动城区“农改超”,进一步推进“智慧菜场”,建设一批“设施达标、环境整洁、安全放心、文明规范”的农贸市场。(责任单位:县商务委;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卫健委,各乡镇街道)

3.进一步完善禽肉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严厉打击禽类产品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生产企业、商场超市、食品经营店、餐饮服务单位等主体(场所)销售无“两证一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二维码脚环标识)的禽肉类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制度,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各乡镇街道)

(五)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宣传规范活禽交易宰杀工作对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有效防控禽流感疫情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多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引导群众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各种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力度,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卫健委;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委等部门,各乡镇街道)

(六)加强联合监管执法。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委、县农业农村委要牵头做好城区活禽屠宰点取缔工作。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加强禽类养殖、运输和屠宰环节的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禽肉产品销售市场监管,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冷鲜禽肉产品上市,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县城管局负责严肃查处、取缔占道经营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对集中屠宰厂污染防治实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公安局、县交通局要依据各自职责对活禽运输车辆进行管控。县公安局要依法打击干扰、破坏和阻碍依法执法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我县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等工作高效稳妥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县商务委、县农业农村委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措施,切实履职,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抓好取缔与规范工作,扎实做好宣传引导、信访维稳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县委宣传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强宣传,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开展政策解读,做好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危害的舆论宣传,及时引导老百姓的消费观念转变,引导群众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2.县公安局。负责打击阻碍执法,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确保各部门工作正常开展。加大对活禽运输车辆的管控力度。

3.县司法局。负责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指导和备案工作。

4.县规资局。负责活禽集中屠宰厂等项目的规划选址相关工作。

5.县住建委。负责活禽集中屠宰厂等项目的工程质量、消防设施建设监管等有关工作。

6.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活禽集中屠宰厂等项目环评审批,严厉查处屠宰厂未经环保审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对集中屠宰厂污染防治实施进行统一指导、监督、管理。

7.县城管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卫生进行监管,对占用市政道路的活禽交易、宰杀行为进行制止及处罚。完善城区配送白条禽肉车辆绿色通行与商业门店外临时停放、临时占道促销、临时卸货制度。查处农贸市场外活禽及产品交易行为。

8.县交通局。负责活禽运输车辆的管控,严格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查处有关车辆搭载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

9.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活禽集中屠宰厂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强化日常检疫监管和应急处置人员的生物安全防护。落实动物疫病自检、官方兽医派驻“两项”制度和品质检验合格证(二维码脚环标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两证”制度,实现可追溯管理。做好禽类养殖、运输和屠宰环节的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10.县商务委。负责完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体系,推动城区“农改超”,进一步推进“智慧菜场”,建设一批“设施达标、环境整洁、安全放心、文明规范”的农贸市场。负责履行市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责任,对宰杀户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督促指导乡镇(街道)规范活禽集中宰杀建设,拟订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做好产销衔接、宰销衔接、农商对接、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等工作,科学合理布局白条禽肉销售网点。

11.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活禽屠宰人员健康指导,杜绝人畜共患病发生,依法依规高效办理屠宰有关人员健康证。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各种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力度,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2.县信访办。做好涉稳矛盾纠纷的排查研判,掌握重点人群动态,做好政策解释和信访疏导工作,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的指导督导、信访维稳预案制定等工作。

13.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完善禽肉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确保销售市场质量安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区禁止区域从事活禽交易、商业性宰杀等行为进行联合检查和整治。加强对进入销售经营市场、生产加工环节的活禽产品的监督检查,查验《动物产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识),严厉查处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不规范、证物不符等上市交易白条禽肉及宰杀加工无检疫证明活禽等违法行为。

14.乡镇(街道)。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活禽集中屠宰厂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做好活禽集中交易宰杀区布局与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活禽集中屠宰日常监管相关工作。做好活禽屠宰检疫监管和执法办案工作。负责辖区内活禽集中屠宰相关的安全、环保、信访稳定等工作。

(三)严格督导考核。将此项工作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及约束性任务,并纳入对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菜篮子工程”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严格按时间节点打表推进,实行月调度排名适时通报制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的指导力度,促进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附件:1.丰都县规范活禽集中屠宰工作实施方案

     2.丰都县禽肉冷鲜销售布点方案

附件1


丰都县规范活禽集中屠宰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成果,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稳步推进活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20〕7号)、《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推行活禽集中屠宰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动防办发〔2020〕4号)精神,参照生猪屠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规划布局

(一)县城建成区(含水天坪工业园区)为禁止活禽宰杀区域。

(二)在禁止区域周边至少新建(改建)1个机械化、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的符合条件的活禽集中屠宰厂,为全县的活禽提供代宰或配送,满足全县白条禽肉市场供应。

(三)在乡镇(街道)设活禽集中交易宰杀区。除禁止区域外的乡镇(街道)可在农贸(集贸)市场内或周边,由乡镇(街道)组织设置相对独立的活禽集中交易宰杀区域,较小乡镇可联合或单独设置1个,较大乡镇可设置2个,所屠宰的禽类产品原则上仅限于满足本辖区居民自食。

(四)我县涉及畜禽养殖、麻辣鸡生产经营等领域的企业,随着养殖、加工等生产发展环节的需要,如需建设屠宰车间(厂)的,结合企业总体发展需要,经综合评估后可按程序另行规划建设。

二、资格条件

(一)活禽集中屠宰厂条件要求

1.规划条件。选址布局符合城市(城镇)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畜禽养殖区域等相关要求,避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避让饮用水源、居民集中居住点等环境敏感目标,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源条件。

2.环保条件。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配套建设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依法取得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强化事中事后环境保护工作。

3.屠宰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活禽入场通道与产品出场通道应当分别设置;有符合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及活禽自动化屠宰设备、冷藏设备、消毒设施和运载工具(含冷链运载工具);有符合要求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有病害活禽及其产品暂存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鼓励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检验室、办公室和休息室,具有相应规章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屠宰厂设计年屠宰活禽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只,设置有其他动物屠宰车间的可按照规定合并计算。

4.动物防疫条件。活禽集中屠宰厂选址、布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乡镇(街道)活禽集中交易宰杀区条件要求

1.位于乡镇(街道)农贸(集贸)市场内或周边,相对固定、相对独立、具有一定隔离条件的区域,且顾客等待、活禽交易、活禽存放、活禽宰杀四个区域相对分隔。

2.具有与活禽交易和宰杀相适应的场地、面积、人员、宰杀设备。

3.具有与活禽交易和宰杀相适应的污水污物收集处理设施设备,符合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相关要求。

三、申办流程

(一)新建(改建)活禽集中屠宰厂。

1.主体申请。所有有意愿、具备相关条件,拟新建(改建)活禽集中屠宰厂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县农业农村委提出书面申请。申报人、申报企业于2020年5月29日前制定项目申报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委(联系人:邹正贵;联系电话:13594572468)。

2.申报审查。2020年6月9日前由县农业农村委会同县规资、环保、住建、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单位和有关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选址进行审查。

3.资格审批。由县农业农村委牵头,依法依规采取比选等方式确定定点资格名单,并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完成定点资格审批工作。

4.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由县农业农村委牵头按程序向市农业农村委报送规划情况、选址情况及其他认为需要报送的资料。

5.企业开展建设。企业(个人)建设完成后,由县农业农村委会同规资、环保、卫生健康等部门单位进行专业验收。

6.颁发相关证照。符合规定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证照,并印发屠宰资格确认文件。

7.报市农业农村委确定(市政府备案)。由县农业农村委牵头按程序向市农业农村委报送屠宰资格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意见、《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其他认为需要报送的资料,并按程序完成备案。

8.完成确认。由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按程序报农业农村部确认,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

9. 开展屠宰经营活动。

(二)乡镇(街道)活禽集中交易宰杀区。乡镇(街道)活禽集中交易宰杀区经乡镇(街道)组织经发办、农业服务中心、市场监管部门、规环办等有关站办所联合验收合格,并报县农业农村委备案后方可从事活禽屠宰加工。申请程序(表)见附件1-1。

四、日常监管

(一)严格驻场检疫。全面落实活禽集中屠宰厂企业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辖区乡镇(街道)派驻官方兽医值班,实施入场检疫、屠宰检疫,企业严格执行品质检验。

(二)严格规范检疫。按照禽类屠宰检疫规程、屠宰检疫操作规程等规定,规范组织活禽屠宰生产、品质检验、屠宰检疫,规范出具《动物产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佩戴标识)。督促指导企业做好从业人员生物安全防护,做好运输车辆、待宰圈舍、笼具、屠宰车间的清洗消毒,做好病死病害活禽的无害化处理。

(三)严格规范宰杀。乡镇(街道)应加强属地监管,取缔未经规划审批的活禽屠宰,官方兽医不得为未集中规划屠宰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单位应加强集中屠宰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取缔不规范宰杀行为。




附件1-1


丰都县乡镇(街道)活禽集中交易宰杀区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申请名称

乡镇(街道)  活禽集中交易宰杀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


经营场所地址


所附资料清单

1.场所位置图,“四区”(活禽存放、活禽交易、活禽宰杀、顾客等待)相对分隔布局平面图。2.设施设备清单。3.人员健康证明及能够从事屠宰和开展禽类疫病防控能力相关证明。

交易宰杀场所条件审核


合格□。

不合格□。原因:



乡镇(街道)商务部门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合格□。

不合格□。原因:



乡镇(街道)市场监管部门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动物防疫

条件审核


合格□。

不合格□。原因:



经办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环境保护

条件审核

合格□。

不合格□。原因:



经办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审批



审核人(签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场所位置相对固定、相对独立、具有一定隔离条件的区域,活禽存放、活禽交易、活禽宰杀、顾客等待四个区域相对分隔(附平面图)。

2.具有与活禽交易和宰杀相适应的场地、面积、人员、宰杀设备。

3.具有与交易和宰杀相适应的污水污物收集处理设施设备,符合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相关要求。

4.交易宰杀场所条件审核由乡镇(街道)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站办所审核;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环境保护条件审核由乡镇(街道)规环办负责审核;乡镇(街道)审批后报县农业农村委备案,备案提供此表及其附件材料。





附件2

丰都县禽肉冷鲜销售布点方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20〕7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禽肉冷链供应保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在禁止活禽交易和宰杀区域内统一供应白条禽肉,做到全程冷链物流运输,实现市场终端冷鲜销售。

二、供货方式

由活禽定点屠宰企业使用专用冷藏车每天向市场、超市供货两次,其它单位协商约定。

三、销售点设置

(一)白条禽肉销售点(直供点)包括菜市场、超市、餐饮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禽肉专营点、食品生产企业和其它禽肉需求单位。

菜市场销售点布点规划:平都菜市场2个、民达菜市场2个、东麓菜市场2个、天大菜市场2个、名山街道菜市场2个、平都中路社区菜市场2个、滨江东路社区菜市场1个。

(二)菜市场销售点基本条件。简易装修,配有冷鲜柜、磅秤、台秤,悬挂“白条禽肉销售点”牌匾。

其它白条肉专营点经营条件参照执行,装修费自理。

四、支持政策

对禁止区域内合法从事活禽交易宰杀的活禽专卖店及菜市场内活禽交易宰杀点,改造为符合条件的白条禽肉销售点的,每户给予补贴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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