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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30A/2023-0006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03-09 [ 发布日期 ] 2023-03-09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30A/2023-0006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3-09
[ 发布日期 ] 2023-03-09

以案释法——某大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11012日,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房进门口右侧桌上面摆有血压计1脉枕1个,抽屉里发现《大药房处方笺》6本,处方医师签名为隆某,隆某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为该县某村,药房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询问隆某和该药房法定代表人吴某得知,该药房聘请乡村医生隆某在经营场所内中医坐诊、测量血压,并每月根据接诊量支付2000余元的工资收入。

【调查与处理】

该县卫委依法取证查实,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聘请乡村医生隆某擅自在药房经营场所内开展中医坐堂诊疗活动。该县卫委于2022118日对该药房作出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73892.35元、没收违法所得14778.47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216日,药房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该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45日,经县政府审理,决定维持县卫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517日,大药房有限公司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此案结案

【法律分析】

1. 精准认定违法事实。本案由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和乡村医生隆某共同行为构成非法行医,虽该药房未与隆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法定代表人吴某请隆某坐诊并每月按接诊开具处方金额35%提成支付工资报酬,实质上已达成劳务合同关系。该药房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名称为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能独立承担相应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隆某的诊疗行为,但现场有6本《某大药房处方笺》,现场及后续询问隆某和吴某锁定违法事实,后辗转通过处方笺记录的联系电话,对就诊者汪某和朱某进行现场询问调查,进一步验证诊疗活动。

2. 慎重认定违法所得。20214月至9月期间,该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聘请隆某坐诊,开具处方笺6300余张,因部分处方笺字迹模糊不清,金额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遂请该药房法定代表人吴某逐一确认每张处方笺,核定从202141日至2021930日期间的处方笺,共计人民币14778.47元。参考《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本案中将总收入金额14778.47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3. 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本案中该药房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证书》,但执业时间未满三年不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中医诊所举办条件,因而不适用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适用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考虑到当事人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即处5倍违法所得的罚款。

【典型意义】

1. 严格执法和优化营商环境要相得益彰。

大药房的投资人吴某系某市商会成员,行政复议后,所在商会向该药店辖区县政府致函,认为处罚欠佳,恳请减免罚款,避免打击招商引资企业的投资创业热情。因该案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充分考虑该因素,已按最低处罚幅度从轻处罚。且非法行医等医疗卫生领域违法行为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的就医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该案最终依法办理。

2. 宣传引导和满足群众需求要相辅相成。

一是要进一步创新宣传模式,除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宣传点发放传单宣传外,可通过法治节目、抖音等媒体平台播放小视频、普法公益广告,抓住自媒体的广大受众,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性,引导群众正确就医。二是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推动诊所备案和乡村医生改革,促进医疗机构主体稳步增加,让群众就医看病更为便捷。三是尝试诊所或医生与药房结合新模式,合法执业医师开具类似药店的电子处方,解决群众的常见病、小病及慢性病问题,对大病、难病等复杂疾病及时引导至大型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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