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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9167/2020-008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9167/2020-008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受理交办群众举报投诉问题整改销号情况公示表(阿六修理厂)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受理交办群众举报投诉问题整改销号情况公示表

(国家级整改任务模板)

整改任

务概述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丰都县编号为“X2CQ201908090028的群众信访投诉举报案件称:都县龙河(四环路)阿六修理厂自县城搬迁后,老板谭后尧买通当时的移民局、建委领导将龙河岸边2亩多面积地方用于开办汽车修理厂,并逐渐将附近的公共绿地占为己有,在岩边非法搭建房屋几百平米,严重破坏龙河湿地公园形象。丰都县通过调查核实后,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整改,实施替代修复良好生态环境。

整改责

任单位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局

整改

目标

对重庆市丰都县阿六汽车修理厂违法占用城市防护绿地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追偿,实现“应赔尽赔”。

整改措施

及成效

一、整改措施

1. 20201112日,县城管局委托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对阿六汽车修理厂等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占用城市防护绿地的面积、生态环境程度及生态损害赔偿等方面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2. 20201114日,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了详细调查。20201116日,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再一次对该案涉案防护绿地区域进行了现场查看,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访谈。 在现场,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未发现其他生态环境污染与水土流失等事件。

3.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基于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信息中心提供的地测图和以建(构)筑物的实际占用防护绿地的地面积,赔偿义务人孙继松、谭后尧和陈学文违法占用防护绿地的面积为1438.15平方米。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2020年版), 丰都县的防护绿地补偿标准为“1000 -2000/平方米”。 鉴于阿六修理厂违规占用防护绿地的历史原因,本次取值1000 /平方米作为核算标准。据此,丰都县阿六修理厂违规占用城市防护绿地的绿化补偿费为:1000/平方米×1438. 15平方米=1438150(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叁万捌仟壹佰伍拾元)

4.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 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在本案件中,孙继松等3人违法占用防护绿地为造成明显的环境污染,故未计算其清除污染费。另外,由于涉案区的防护绿地已不可逆地损毁,且历时10余年,孙继松等3人违法占用防护绿地以导致所占区城的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根据《生态环境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的规定,本次未再计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但是,本案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须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根据委托书,本案鉴定评估费和异地生态修复方案设计费为12万元。

5. 202011月,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生物技术研究院编制了《重庆市丰都县阿六汽车修理厂违占城市防护绿地的异地生态修复方案》。

6.县城市管理局将根据方案启动实施城市防护绿地替代修复。

二、整改成效

(一)20201215日,权利方(甲方)和义务方(乙方)在丰都县城市管理局召开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

  1. 在会议上,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1.双方一致认可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孙继松、 谭后尧、 陈学文违法占用城市绿地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乙方不申请重新鉴定评估,自愿按照鉴定意见进行赔偿,同时陈学文的委托代理人秦伟钦愿意对陈学文涉及本案的相关赔偿款项承担特别连带担保责任。

2.按照替代修复方案实施城市防护绿地的替代修复。
3.
由义务方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要求实行货币赔偿的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共需人民币164.515万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费人民币12万元,占用城市防护绿地补偿费人民币143.815万元,替代修复费人民币8.7万元。

(三)乙方按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1.乙方在20201215日已向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支付鉴定评估费人民币12万元。

2.其余费用人民币152.515万元,分两期履行完毕。第一期已在20201218日前支付人民币88万元,第二期将在2021430日前支付人民币64.515万元。(四)异地替代修复完成后,丰都县城市管理局将委托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第三方机构的异地生态修复效果进行鉴定评估。

整改

时间

20198月至202012

社会监督

联系人

及电话

李永明,70702505

备注:社会监督联系人须由区县或市级部门负责统筹监督整改的工作机构有关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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