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2-00200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2〕1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24 | [ 发布日期 ] | 2022-09-01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2-00200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2〕1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24 |
[ 发布日期 ] | 2022-09-01 |
丰都县发全生猪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环罚〔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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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丰都县发全生猪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62865915H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兴义镇*****
投资人:龚发全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我局于2022年5月24日对位于丰都县兴义镇石佛场村1组的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并经调查核实,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饲养38头牛,未建设畜禽污水贮存设施,养殖废水直接从牛圈排污口流出,利用排水沟流至漕溪河。经采样监测,你养殖场下游水体化学需氧量为190mg/L,是上游水体的38倍,养殖废水对下游水体造成了危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5月24日在你养殖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
2.2022年5月24日在你养殖场所拍摄的图片、视听资料。
3.2022年5月27日对你养殖场投资人龚某所作的调查笔录壹份。
4.丰环(监)字[2022]第WT11号监测报告。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62865915H)。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之规定。
对于你养殖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案〔2022〕14号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8月16日向你养殖场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22〕14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环罚告〔2022〕13号)。要求你养殖场实行雨污分流,对全部养殖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并规范处理,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告知了你养殖场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养殖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复核认为: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所有排污者均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确保周边环境安全。你养殖场实际存栏量不足200头生猪当量,应承担养殖专业户应该履行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养殖场未建设畜禽污水贮存设施,养殖废水直接从牛圈排污口流出,利用排水沟流至漕溪河污染水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局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处以:
罚款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人名称必须与本决定书一致,填写缴款人、收款人信息须包括括号及括号内内容)。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养殖场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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