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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54D/2025-000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28 [ 发布日期 ] 2025-09-28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54D/2025-000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公安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9-28
[ 发布日期 ] 2025-09-28

丰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雷某某)

违法行为人雷某某,男,41岁,违法经历:2003年,因盗窃罪被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被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20245天;2025年5月,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现查明雷某某在明知自己与驾驶员王某均未取得运输危险物质资质的情况下,指使王某于2025年7月24日23时许驾驶车牌为渝******的福田牌小型货车装载大量烟花爆竹从利川市出发,由雷某某驾驶车牌为渝******的红色福特越野车带路,途经石柱县冷水镇河缘互通、石柱西高速下道口、石柱工业园区、横梁等地,一直往丰都县龙河镇方向行驶,2025年7月25日3时许,在丰都县龙河镇大月坝村道被打非办工作人员查获。经清点,车牌为渝******的福田牌小型货车内装有烟花爆竹154件,其中:金名花炮(36cm*4盘)21件,霸王蕾(1/4*100发)133件。雷某某、王某的行为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以上事实有雷某某和王某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车辆轨迹照片、驾驶证信息、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雷某某行政拘留九日,并对王某、雷某某非法运输的154件烟花爆竹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丰都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送雷某某到丰都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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