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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166Y/2020-010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物价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 2020-03-17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166Y/2020-010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物价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 2020-03-17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阶段性降低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重庆丰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各乡镇供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降低中小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29号)精神,现就我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措施
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要求,对属于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其2020年2、3月份用气价格,按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的90%结算,具体如下:
(一)各天然气经营企业按要求梳理符合条件的用户名单,原则上凡工商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属于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一律纳入名单予以支持,2月10日前在各自官网上公示(或通过其他渠道周知用户),对于符合条件但未在公示名单中的要及时增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各企业要明确抄表日期非月底或月初情况的气款结算方案,并予以公示;
(三)对因疫情影响未及时缴纳气款的,给予合理缓缴期限,确保企业正常经营不停气。
二、加强信息报告报送
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密切关注企业复工复产后用气变化,提前做好保障预案,支持各类企业有序恢复生产经营。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做好信息统计与报送工作,于2月24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气款结算方案报送县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于3月5日和4月5日前分别将上一月份关于天然气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见附件1)报送县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天然气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9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