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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166Y/2020-0104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物价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 2020-03-17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166Y/2020-0104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物价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 2020-03-17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支持企业 复工复产的通知
重庆丰都水务集团公司、各乡镇(街道)供水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207号)精神,现就我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措施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全县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其他非居民自来水价格按现行政策降低0.1元/立方米结算。
二、执行范围
执行范围为县城、乡镇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供应的非居民自来水用户。
三、工作要求
各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降成本政策措施,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政策执行期间,各供水企业每月20日前将上月政策执行情况(包括涉及用户数、用水量、优惠金额)反馈县发展改革委。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