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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166Y/2020-00638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发改委发〔2019〕462号 |
[ 主题分类 ] | 收费 | [ 体裁分类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 2020-01-09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166Y/2020-00638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发改委发〔2019〕462号 |
[ 主题分类 ] | 收费 |
[ 体裁分类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 2020-01-09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安装和 二次供水服务价格的通知
丰都水务集团:
为规范和完善我县自来水安装收费行为,减少安装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解决安装收费界限不明确等问题,经县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县委第94次常委会议同意,决定进一步规范自来水安装价格、二次供水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安装价格
(一)明确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范围,实行“一价清”制度。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 “一户一表”安装(不分一、二次供水)按4200元/户执行,包括用地红线至户表(含机械水表,如使用智能水表按实计价加收)的建设。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缴纳,不再单独向消费者收取。
供水企业不得再收取市政配水管网建设及改造费、水表查勘费、安装材料费、人工费、开口接水等任何费用。
(二)新建低密度住宅(如别墅、洋房)的供水设施“一户一表”安装,其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200元/户,由供水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工程定额预算或协商确定。
(三)非居民DN15-DN25口径水表用水户可参照上述标准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超过DN25口径水表安装入户由供水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定额预算或协商确定。
(四)同时需改建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总表改分表的由供水企业与业主在4200元/户标准内协商确定;仅需改建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费用由供水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二、二次供水服务价格
新建或经改造后移交水务集团管理的二次供水服务按1.00元/立方米向业主或用水户收取,其中0.20元/立方米须作为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更换基金(其管理使用应建立由价格主管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价格政策切实保障民生)。
三、执行时间和范围
(一)执行时间。以上收费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执行范围。原丰都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区域内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安装及二次供水服务价格均按上述标准执行。上述标准执行之前的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安装收费,由供水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原有合同约定执行。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