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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50N/2025-005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14 [ 发布日期 ] 2025-05-19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50N/2025-005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5-14
[ 发布日期 ] 2025-05-19

中共丰都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丰都县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涉及职务岗位调整和薪酬扣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属国有企业党组织:

《丰都县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涉及职务岗位调整和薪酬扣减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委常委会140次会议、县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丰都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14日


丰都县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受到党纪

政务处分涉及职务岗位调整和薪酬扣减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根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781号)、《重庆市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渝纪发〔2022〕8号)、《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涉及职务岗位调整和薪酬扣减执行工作办法(试行)》(渝国资党发〔2022〕1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县属国有企业中由县委管理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职务、岗位等级调整

第三条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受到党纪处分,涉及职务、岗位等级调整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担任(推荐)到高于现职务、岗位等级或技术职称等级的职务、岗位。

(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任(聘)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按降低两个以上(含两个)职务层次任(聘)用;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按降低三个以上(含三个)职务层次任(聘)用。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也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撤职后重新安排工作岗位的薪酬待遇应当低于受处分前的薪酬待遇。处分影响期满后重新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条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受到政务处分,涉及职务、岗位等级调整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担任(推荐到)高于现职务、岗位等级或技术职称等级的职务、岗位。

(二)受到撤职处分的,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任(聘)用。在处分期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也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撤职后重新安排工作岗位的薪酬待遇应当低于受处分前的薪酬待遇。处分期满后重新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规定解除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并及时办理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条 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职务层级调整按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中影响较重的执行。

第六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撤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七条 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和政务处分期内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技术技能等级评审,除政务警告处分外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薪酬扣减

第八条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诫勉处理的,扣减绩效年薪的10%。

第九条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受到党纪处分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减绩效年薪的20%;

(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减绩效年薪的30%;

(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减绩效年薪的50%;

(四)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扣减绩效年薪的60%;

(五)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扣减绩效年薪的70%;

(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扣减绩效年薪的100%。

第十条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减绩效年薪的10%;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减绩效年薪的20%;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减绩效年薪的30%;

(四)受到降级处分的,扣减绩效年薪的40%;

(五)受到撤职处分的,扣减绩效年薪的50%;

(六)受到开除处分的,扣减绩效年薪的100%。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和政务撤职、开除处分的,不得领取当期任期绩效收入。

第十二条 受到诫勉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当扣减处理处分当年的绩效年薪;若当年绩效年薪不足 12 个月,则扣减前个完整年度的绩效年薪;若无完整年度的绩效年薪,则扣减处理处分时前 12 个月的绩效年薪,不足 12个月的按已发实际月份绩效年薪进行扣减。

第十三条 因同一事项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和行业监管部门处罚的,按照其所受处分、责任追究和处罚中影响较重的标准执行薪酬扣减,不累加执行。

第十四条 在同一年度(影响时限)内因不同事项多次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和行业监管部门处罚的,薪酬扣减按不同案件的比例叠加计算,扣完为止。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留置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企业应停止支付其在此期间薪酬。被错误采取上述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企业不再补发其薪酬。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但未被采取上述措施,对无法正常履职的,企业应暂缓支付其无法正常履职期间的薪酬,按照不超过本人当年基本年薪月发放标准计发生活费。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企业应补发其应发薪酬。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根据处理结果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扣减其薪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退出县管领导岗位但仍留在企业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时,适用本实施细则中关于薪酬扣减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重点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后职务岗位调整、薪酬扣减等相关管理制度,报县国资党委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对处分决定执行相关事项另有规定或者予以重新规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丰都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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