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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日期:2026-01-06

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第八条规定,下列对象报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免收垃圾处理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国家规定抚恤优待对象家庭 

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连续2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为零的居民户(零走数期间) 。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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