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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收集范围是哪些?

日期:2026-01-06

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第二条规定,我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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