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验收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档案。”《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补充,重新提请专项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