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丰都县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丰都府发〔202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移交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市政主管部门)、管护单位等各方权利义务,切实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建成区的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移交适用本办法。非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建成区内,依法或依约定需要移交城市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移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步行街、广场、路肩、路面、路基、路堤、路边坡、路边沟、道路护栏、人行天桥、路名牌等。
(二)城市桥涵设施。包括跨江大桥、跨线桥、立交桥、高架桥等桥梁和涵洞、隧道、地下通道等。
(三)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市街绿地的照明灯具、灯杆、控制系统及景观灯饰设施等。
(四)城市园林绿化。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附属绿地、市政设施附属绿地和社会单位的开放式附属绿地等。
(五)城市环卫设施。包括垃圾收运处置(归集)站(厂)、公厕、垃圾(果皮)箱、化粪池等。
(六)城市管线设施。包括供水、排水(雨水、污水)、城市照明等管线设施,管沟、管廊设施。
(七)城市公共广告设施。包括依附于灯杆、墙体等的广告设施及T型广告牌等设施。
(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包括路内停车位、立体式停车楼等停车设施。
(九)经县政府确定移交管理的其它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
第四条 投资建设或负责组织建设本办法第三条所述设施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国有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系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的移交单位,城市管理部门是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的接收单位,管护单位是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或购买服务进行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日常维护的作业单位。
第二章 移交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新改(扩)建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原则上竣工验收后即移交。拟移交的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开展移交工作,若拟移交的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工程量大,可根据情况适当延迟移交时限。
第六条 拟移交的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有关城市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已整体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
(三)最终设计的配套附属设施齐全完备。
(四)完善的工程基础技术资料和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档案资料。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不得移交:
(一)桥涵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
(二)园林绿化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
(三)拟移交的设施实施商业用途的。
(四)拟移交的设施还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等未了结的。
(五)接收单位发现的问题未得到有效整改的。
(六)未落实管护经费的。
(七)拟移交的设施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或法律纠纷的。
(八)拟移交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技术缺陷、设施缺失的。
第八条 移交时移交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完整的工程竣工技术等资料(包括建设文本)。
(二)在质保期内的,移交单位应当提供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质量保修合同。其中:园林植物如需在质保期时间内申请由接收单位进行管理的,应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管理养护责任。
(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建设的,或有特殊养护要求的市政环卫园林基础设施及其关键部位,须提供必要的养护作业指导资料及培训。
(四)桥隧结构设施需提供移交当年安全检测报告和最近一次结构性检测报告。
上述资料缺失或不完整的,接收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第九条 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容缺或现状移交。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原则上不得容缺移交或现状移交。如为解决特定问题,保障公共服务尽快投入使用,或事实上已开放投入使用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容缺或现状移交的,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移交事项已向县政府请示,并经县政府批准。
(二)所移交设施不影响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
(三)有明确移交范围及移交清单,且明确移交时限。
(四)落实了移交设施后续管护经费渠道。
(五)明确质保责任和缺陷整改主体仍属建设单位,并出具需要补足内容、具体完成时限等内容的承诺书。
第三章 移交程序
第十条 移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移交申请。符合移交条件的,移交单位应当向接收单位提出书面移交申请,并提交项目相关建设和竣工资料。
(二)现场核查。接收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移交单位、接收单位现场核查移交内容,发现的问题由接收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移交单位整改完毕后,由接收单位复查达到相关规范、标准后办理移交。
(三)资料审查。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在现场核查后及时完成档案资料审查。
(四)审查备案。移交前,由移交单位提供最终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方案报接收单位备案,同时填报《丰都县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审查备案表》。
(五)经费核定。移交的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项目按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移交单位、接收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移交前协调县财政局追加管护经费给移交单位。未落实财政经费的,移交单位应承担管护经费。
(六)签署协议。符合移交条件的,移交单位应当与接收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单位签订移交协议,并明确移交清单。
(七)正式生效。上述所有程序完毕后,正式生效,移交日期从移交协议签订完毕之日起算。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管护责任,移交前由移交单位负责,移交后由接收单位负责。处于质保期内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管护义务,主管部门有权对质保期内的管护进行检查和指导。
移交后发现质量问题,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评估,若认定为移交前质量问题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终身制原则,由原移交单位承担整改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