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通告
丰都府发〔2018〕25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垃圾处置秩序,着力健全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管理机制,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和道路交通环境,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丰都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房屋装饰的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及相关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的相关要求。
二、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输建筑渣土方面,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并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且应严格按照许可核定事项实施运输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均不得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五、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池及其他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许可后方可受纳、处置建筑垃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进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不得未经许可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七、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消纳的执法管理,对超载、撒漏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公安、交通部门应强化配合,对其车辆依法实施暂扣并给予经济处罚。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各类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阻碍、侮辱、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