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丰都县“四好农村路”实施细则
的通知
丰都府发〔201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四好农村路”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四好农村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建设作出的重要指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战略行动计划(交通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7〕51号)要求,结合《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四好农村路”“1+5”管理制度体系(《重庆市“四好农村路”管理办法》《重庆市“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实施方案》《重庆市“四好农村路”教育培训指南》《重庆市“四好农村路”设计通用图》《重庆市“四好农村路”施工指南》《重庆市“四好农村路”验收指南》)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四好农村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四好农村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村民小组与建制村、撤并村、村民小组之间以及与外部连接的道路。
第三条 “四好农村路”发展应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协调发展,绿色环保、确保质量,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责任
第四条 县政府组建成立“四好农村路”建设指挥部,由县长任指挥长,分管交通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交委主任担任副指挥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交委分管农村公路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统筹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
第五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四好农村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组建成立“四好农村路”指挥部,实行“双指挥长”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四好农村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有效整合驻村工作队力量,相应成立“四好农村路”建设指挥部,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充分调动村民积极性,发挥主人翁精神,积极主动参与本区域内“四好农村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 县交委负责全县“四好农村路”行业管理,负责指导全县“四好农村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工作,核查建设项目计划执行,督导考核工程质量进度,监督资金使用,更新电子地图等工作。县交通质监站负责“四好农村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七条 涉路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四好农村路”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保障体系,完善“四好农村路”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四好农村路”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四好农村路”建设养护管理相关工作,保障“四好农村路”顺利实施。
第三章 任务及原则
第九条 从2018年至2020年,实施完成“四好农村路”1618公里。其中,2018年实施830公里,2019年实施639公里,2020年实施149公里。项目安排坚持“四个优先”原则,即优先实施撤并村通畅、优先实施4个深度贫困乡镇、优先实施28个深度贫困村、优先实施未通社道路的村社。
第十条 “四好农村路”总体规划应当遵循“村村通畅路、一社一道路、社社连通路、户户人行路”原则。规划过程中应当遵循“农户参与、村社讨论、乡镇申报、交委审定”程序,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精准规划、科学储备、及时报送县交委备案,确保每个社都有一条老百姓受惠率最高、覆盖面最广的通畅路。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一年一规划、提前谋规划”,按当年建设规模直接从储备项目中提取。坚决杜绝虚报瞒报、闭门造车等违规现象,一旦发现经查证属实,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四好农村路”规划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四好农村路”建设需规划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上报、审批和备案。
第四章 技术标准及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技术标准原则上路基宽度不得小于5米、路面宽度不得小于4.5米,路面优先采用混凝土,路面厚度不得小于20厘米,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5。对受地形、地质条件限制的特殊困难路段,经论证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适当降低指标,但应当配套完善交通、安全、警示、限速等设施。
“四好农村路”建设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要求,设置排水、防护、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
“四好农村路”应当在视距不良路段设置错车道,原则上每公里错车道设置数量不应少于3个,其路基宽度不应少于6.5米,有效长度不应少于10米。
以上技术标准均以县交委下达的实际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造价实行包干,包括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检测、监理、代理费用,可不作财评。全县按距离、地形、基础等因素分为三个造价标准:三合街道、名山街道、湛普镇、兴义镇、高家镇、双路镇、龙孔镇、虎威镇、树人镇等9个乡镇、街道按50万元/公里(含前期工作经费1万元/公里);社坛镇、十直镇、兴龙镇、仁沙镇、包鸾镇、三建乡、江池镇、龙河镇、栗子乡、南天湖镇、仙女湖镇等11个乡镇按53万元/公里(含前期工作经费1万元/公里);都督乡、太平坝乡、武平镇、暨龙镇、董家镇、许明寺镇、三元镇、保合镇、双龙镇、青龙乡等10个乡镇按55万元/公里(含前期工作经费1万元/公里)。乡镇(街道)内可根据工程难易程度调整单公里造价,但总资金额度与每年公里数平均造价不能突破包干单公里造价。
第十五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创新采取集中攻坚制。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交委主任任副组长,交委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审批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1名分管领导+1名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专项工作组,县交委分管农村公路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统一集中办公,坚持周例会制,对项目设计、立项、审批、招标进行全过程管理,逐个乡镇(街道)专题研究、逐个村社专题攻坚、逐条公路专项推进、逐个项目专人跟进,确保项目前期工作限时完成、迅速进入市级项目库、及时启动项目建设。其中,每年的“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须于1月25日前完成设计及实施方案批复,1月底前挂网招标,3月10日前全面启动,10月底前全面完工并同步启动来年“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项目预安排制,原则上每年10月底前必须启动来年项目申报及相关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超前性、科学性。
“四好农村路”在申报计划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合理规划,提供计划项目的视频、航迹,涉及自然保护区、重点公益林的项目不能纳入计划范围。
第十七条 “四好农村路”由县交委依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年度建设计划及有关情况下达年度建设计划,依据“四好农村路”规划建立项目库,根据规划项目库编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八条 纳入“四好农村路”建设计划项目库的项目可直接开展设计工作。
第十九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统一由乡镇(街道)委托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图可参照《重庆市“四好农村路”设计通用图》设计。
第二十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可以村为单位,报县发改委审批后可用于指导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招标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招标文件应报县交委等相关部门审查。鼓励“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在同一片区或同一乡镇、街道范围内多项目合并招标,凡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开招标,凡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打捆招标。招标情况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没有招标擅自开工建设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由县发改委审批、县环保局办理环保备案、县交委施工许可后方能开工建设。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四好农村路”的建设管理必须实现“三个当年”“三个全覆盖”“三个100%”,即当年下达计划、当年开工建设、当年全面完工,质量检查、过程管控、安全保险全覆盖,招投标率、质量抽检率、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100%。
第二十四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的行业质量安全监管由县交通质监站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具体工作人员,高密度、高标准加大抽检、巡检力度,对所有项目实行无死角、无盲区的质量检查和监督。
“四好农村路”建设属地质量安全监管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步成立质量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及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四好农村路”监理工作由乡镇(街道)组建监理组或聘请义务监督员开展监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落实2至3名义务监督员全程参与质量安全监督,发挥好群众监督作用,实时抓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好农村路”建设要形成“行业监管有力、属地责任到位、群众积极参与”的质量安全监管格局,有效防范质量安全风险。
第二十六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严格执行“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七公开制度。
第二十七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金额的3%。
第二十八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原则上由县交委负责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工作可参照《重庆市“四好农村路”验收指南》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在“四好农村路”建设、管理、养护过程中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管理养护水平。鼓励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积极参与“四好农村路”建设,增加务工收入。
第三十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必须实行倒排工期,强化进度管理。各个项目均要严格按照既定的开工、完工要求倒排工期,细化到月,确保进度序时推进。坚持巡查通报制,县政府“四好农村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每月要对乡镇(街道)的完成进度进行全面巡查,进行排名通报。建立分析调度机制,乡镇(街道)要开展分析调度工作,每月现场评估、认真分析、有效调度,解决在工程进展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施工组织合理、工程进展有序。
第三十一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要扎实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巡查抽查和定期的大排查大执法大整治专项行动,严防一般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施工、施工安全。所有项目必须落实工程保险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其余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参照重庆市“四好农村路”“1+5”管理制度体系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年度补助资金总额与项目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挂钩。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要将“四好农村路”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照市级养护补助标准按规定配套,努力落实大中修工程基金,并建立逐步增长的保障机制。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四好农村路”建设。
第三十六条 涉路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四好农村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并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
第三十七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工程项目资金,一旦查证属实,将严肃追责。
第三十八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实行以项目整合实现资金整合,即所有“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由县交委统一规划到全县扶贫项目中;由县发改委牵头按照资金来源将项目分解到交委、扶贫办、农委、国土房管局、水务局、移民局、烟办,由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确保规划申报不重复、不交叉。
第七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四好农村路”建成后应当及时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公路使用寿命及通行质量。“四好农村路”养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逐步向日常化、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方向发展。
第四十条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四好农村路”养护。
第四十一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公路养护定员标准设置公益性岗位,或委托给专业化队伍和其他协会承担养护,或交由沿线村民分段承包,形成相对稳定的群众养护队伍,确保养护责任全面落实。
第四十二条 积极落实交通深度扶贫,吸收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建档贫困户群众进入农村公路养护队伍。
第四十三条 县交委应建立标准明确的“四好农村路”养护质量评价体系,并与财政、督查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检查、通报、考核“四好农村路”的养护管理落实情况。
第四十四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原则统称“交通办”),通过内部调剂等方式配备2人及以上专兼职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四好农村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机制,加强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十五条 “四好农村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四十六条 负责“四好农村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正常使用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第八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四好农村路”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不少于三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十八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在“四好农村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
(三)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标线及其附属设施;
(四)擅自挖掘公路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条 涉路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等影响“四好农村路”畅通安全的行为,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路段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五十一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四好农村路”的入口处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卫生急救、抢险救灾等应急通行需要。
第五十二条 “四好农村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不得在“四好农村路”上设卡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非法占用、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影响“四好农村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九章 督查考核办法
第五十三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及养护管理纳入全县重点督查内容,县督查办牵头成立联合督导组,实行定期督查通报制度,重点检查项目进展、资金配套到位、质量安全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五个一”项目责任制、首问责任制和“奖优惩劣”奖励机制,全面推行“目标倒逼”“挂图作战”,及时跟踪问效,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严肃问责。
第五十五条 实行以奖代补激励机制,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与来年“四好农村路”项目安排和补助资金直接挂钩。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绩效明显的,作为相关建设计划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实行资金支付约束,凡不经过基本建设程序、不办理检测质检和施工手续的、巡查发现问题和经群众举报属实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一律停止拨付工程款。实行项目计划挂钩,凡不按时完成前期工作的,对已下达的项目计划予以调减调整并不再追补。实行追责问效,对履职不力、进度近期排名连续两次滞后、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管理过程中出现不检查不督促不协调、违反廉政纪律等情形予以严肃追责。
第十章 其它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四好农村路”建设及养护资金的,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严肃问责,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曝光。不按规定对“四好农村路”进行养护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破坏“四好农村路”路产路权的,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实行追责问效,对履职不力、进度排名连续两次滞后、工程出现严重质量和安全事故、管理过程中出现不检查不督促不协调、违反廉政纪律等情形予以严肃问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重庆市“四好农村路”“1+5”管理制度体系和《丰都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丰都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