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龙河干流生态保护管理的通告
丰都府发〔2020〕1号
为切实加强龙河干流丰都段生态保护,积极创建国家级示范河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范围包括龙河干流中的龙河国家湿地公园、龙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其他河道管理区域
(一)龙河干流龙河河口至九溪沟口段海拔300米高程以下,属于龙河国家湿地公园范围;
(二)龙河干流东面以龙河左岸的寨榜岭为界,南面以九溪沟口为界,西面以三合街道皇帝垭口为界,北面以江池镇求衣堡为界,属于龙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
(三)龙河干流石柱县与丰都县交界处(牛栏口)至江池镇求衣堡水域,属于本通告适用的其他河道管理区域。
二、龙河干流保护管理要求
(一)在龙河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1. 未经批准占用、临时占用湿地;
2. 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3. 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4. 挖沙、采矿;
5.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6.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
7. 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8. 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9.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在龙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 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在核心区、缓冲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3. 在实验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三)本通告适用的其他河道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 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2. 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3. 设置拦河渔具;
4. 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5. 未经批准从事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6. 未经批准从事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7.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三、保护管理措施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龙河湿地环境和资源的义务,并负有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责任。
(二)各县级部门应强化执法监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销号一起。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属地管理,建立管护责任制,落实人员,加强管护。
四、法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占用或临时占用湿地的,根据《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有生态功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非法占用湿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修复或者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修复的,处以生态功能退化湿地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湿地从事其他禁止行为的,根据《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有生态功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在河道管理区域从事禁止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等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五)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禁止行为,法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违反本通告行为,请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县水政监察大队报告(报警电话:023-70719110,023-70701619)。
特此通告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