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丰都府办〔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县委第125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第255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文件要求,结合丰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乡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和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将城镇生活垃圾由市政垃圾转运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
第三条 全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由县城市管理局主管和统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及其日常工作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具体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场镇规划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及日常工作。
财政、民政、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下列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对象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报县城市管理局核准后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家庭;
(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四)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方式:
(一)城区和乡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由县城市管理局委托重庆丰都水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二)全县凡由财政资金供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置费由财政部门协同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根据各单位上年度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合同工、留聘人员)统一征收。
(三)县城内和乡镇的学校、医院(不含在册职工),部队,厂矿、餐饮、宾馆、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企业,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的生活垃圾处置费,分别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核算应征金额,经县城市管理局核定后委托水务集团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无法委托代收的,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征收上缴。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计收。居民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缴,单位按年度缴纳。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使用财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收(票)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缴入本级财政。
城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代收手续费标准:
(一)县水务集团代收部分按10%结算手续费;
(二)其余委托代收单位按20%结算手续费;
(三)日常工作及征收管理单位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按照《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有专用(票)据和收费工作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
(四)以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办发〔2016〕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丰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
附件
丰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
序号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备 注 | |
1 |
居民 |
6.50元/户·月 |
居民 |
按户数计征 | |
2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 |
2.00元/人·月 |
各机关、企事业、团体 |
按上年年末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 | |
3 |
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餐饮、宾馆、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企业
|
88.00元/吨 |
各经营业主 |
按生活垃圾产出量计收(含垃圾中转运输费)。如不便计算产出量的餐饮业原则上以经营的桌数计收:5张餐桌及以下的7元/桌·月;6—10张餐桌的6元/桌·月;11张餐桌及以上的5元/桌·月。如不便计算产出量的旅店业原则上按3元/床·月计收。 | |
52.00元/吨 |
各经营业主 |
自行将垃圾运至环卫管理部门指定垃圾处理场的,扣除垃圾中转运输费,按此标准交纳垃圾处置费。 | |||
4 |
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 |
经营面积200m2以下 |
0.45元/m2·月 |
各经营业主 |
按经营面积向业主计收,不足20m2的,按20m2计收。 |
经营面积200m2(含)至500m2 |
0.40元/m2·月 | ||||
经营面积500m2(含)至1000m2 |
0.36元/m2·月 | ||||
经营面积1000m2(含)及以上 |
0.32元/m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