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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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殡葬秩序的通告

丰都府告〔2013〕16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殡葬秩序,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城区公民死亡后,应到斜南溪或黄桷堡殡仪服务站办理丧事活动。禁止在城区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城镇低保、“三无”人员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死亡的,可在殡仪服务站免费治丧一天。

二、严禁在殡仪服务站及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炮)。禁止在夜间22时至次日8时举行丧事演奏活动。

三、城区内出殡应就近选择路线,严禁绕行平都大道、名山大道等城区主要街道出殡送葬。出殡时殡仪服务站至猎口大桥西端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炮)和吹奏音乐。

四、城区内的丧葬用地统一规划在公墓区,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名山风景区等区域建造坟墓。

五、凡办理丧事活动及违法建造坟墓等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破坏城区殡葬秩序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三合街道办事处和公安、市政、环保、国土等部门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对聚众闹事、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干部群众应当支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规范城区殡葬秩序。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劝阻、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咨询举报电话:110、70605253)。

七、本通告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7日
丰都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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