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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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丰都府办发〔201373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丰都县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726日    

 

丰都县有序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全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社会用电秩序和重要用户电力供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丰都县全县范围内的有序用电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经信委负责全县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供电企业是执行有序用电工作的实施主体,电力用户应支持配合实施有序用电。

第六条  全县有序用电工作应遵循保民生、保重点安全稳定、注重预防缺多少、限多少有保有限、影响最小化的原则。

 

第二章  方案编制

 

第七条  每年10月下旬和5月下旬,根据重庆市电力供需平衡预测结果和国家、重庆市有关政策,以及重庆市经信委、三电办和重庆市电力公司联合发布的有序用电方案,由县经信委组织供电企业研究确定全县有序用电调控目标,并分解下达给供电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

第八条  供电企业在县经信委的指导下,根据重庆市下达的有序用电调控指标,结合全县经济结构和用电特性,编制全县有序用电方案。

第九条  供电企业编制的有序用电方案经县经信委、县三电办审核后报送县政府批准。县经信委组织发布全县有序用电方案,并报市政府、市三电办备案。

第十条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然后轮休、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科学安排有序用电。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供电企业不得在有序用电方案中滥用限电、拉闸措施,不得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优先保障以下用电:

()应急指挥和处置部门,主要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电信、交通、监狱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用户;

()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井等停电将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的保安负荷;

()重大社会活动场所、医院、金融机构、学校等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用户;

()供水、供气及其它供能基础设施用户;

()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产等农业生产用电;

()中市县重点工程、军工企业、重点企业。

第十二条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贯彻国家、重庆市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原则上重点限制以下用电:

()违规建成或违规在建项目;

()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

()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

()景观照明、亮化工程;

()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在编制有序用电方案时应定用户、定负荷、定线路。

第十四条  县经信委、供电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及相关电力用户公布有序用电方案,加强宣传并组织演练。

第十五条  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电力用户应各自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负荷控制方案,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电力用户内部负荷控制方案应当报县经信委、供电企业备案。供电企业应充分利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给予帮助指导。

第十六条  重要用户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配置应急保安电源。

第十七条  电力供需平衡发生重大变化时,县经信委可根据全县电力运行实际情况,调整有序用电方案或下达临时有序用电调控指标。发、供、用电企业应遵照执行。

 

第三章 预警管理

 

第十八条  县经信委应定期向社会发布电力供需平衡预测、有序用电方案执行情况及相关政策;供电企业应定期公布辖区内月度及短期供用电信息。

第十九条  有序用电实行预警制度,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由县经信委和供电企业共同负责。供电企业负责跟踪县内电力供需形势变化,当预计可能出现全县范围内或跨区域电力供应缺口时,应及时报告县经信委,由县经信委报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报告上一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原则上按照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比例的不同,预警信号分为四个等级:

级:特别严重(红色、20%以上)

级:严重(橙色、10%-20%)

级:较重(黄色、5%-10%)

级:一般(蓝色、5%以下)

 

第四章  方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供电企业接到上级下达的启动有序用电方案通知后,及时汇报县经信委,县经信委根据全县电力供需情况,通知供电企业及时启动全县有序用电方案,并按规定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有序用电调度协调机构,在接到上级下达的启动有序用电方案通知后,立即通知所辖区域内相关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相应限额等级,依据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电力、电量调控指标控制有关用户用电。

第二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导致局部电力供应出现缺口时,县经信委根据电力供应形势,可及时启动局部有序用电方案,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县经信委与供电企业应建立顺畅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工作联络和信息交流,在实施有序用电期间,应每日分别向同上一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当地有序用电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县经信委下达的电力电量限额指标,应依据有序用电方案,结合实际供电资源和用电需求做好日用电平衡,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尽量满足用电需求,减少限电损失;应加强与重庆市电力公司的沟通,促进网间余缺调剂和相互支援。

第二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自觉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库容管理和水量(燃料)储备,保证机组出力,保持电网供电能力的相对稳定,提高有序用电的均衡性。

第二十七条  有序用电涉及的电力用户必须积极配合做好有序用电工作,按照下达的有序用电调控指标,严格执行下达的电力电量控制方案。

第二十八条  负荷控制系统是实施有序用电的重要技术手段。县经信委应会同供电企业加强对负荷控制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实施有序用电方案期间,应充分发挥负荷控制系统的作用,加强对负荷控制功能的监督检查,确保控制回路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九条  县经信委应鉴证电力客户和供电企业签订有序用电三方协议,明确相关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相互保留完整的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  在实施、变更、取消有序用电措施前,供电企业应通过公告、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相关用户。

第三十一条  在有序用电实施期间,供电企业要按日做好有序用电统计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并定期向县经信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经信委应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有序用电联合检查组,明确执法权利,并及时开展有序用电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紧急状态下,供电企业可按规定执行事故限电序位表、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四条  根据电力供应形势和有序用电执行情况,对积极配合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并取得明显效果且非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重点限制的电力用户,可适度放宽对其用电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对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外实施有序用电的用户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联合检查组应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有序用电方案执行不到位用电客户,可视情况扣减电力电量指标,实施今超明还措施。

()对执行方案不力、擅自超限额用电的电力用户,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停止供电。

()对违反有序用电方案和相关政策的供电企业,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通报批评并给予适当处罚。

()对非计划停机或因电厂原因造成出力受阻的发电企业,根据考核结果将相应调减年度发电量。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电力运行管理人员,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解释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号)。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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